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起,特别是本世纪以来,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在金融监管执法体制方面均有重大变革,其中对执法的体制、角色和定位进行了创新性的设计,使得这些国家、地区尽管在政治体制、经济环境以及社会发展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但在金融执法(处罚)体制方面却呈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
一是强调处罚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独立性、专业性,树立执法权威。美国SEC设专门的行政法官办公室,行政法官的选拔和任用由隶属于国会的行政法官人事管理办公室(OPM)负责,《联邦行政程序法》禁止SEC对行政法官施加控制,也不允许其对行政法官进行绩效评估。
法国证券执法与审裁相关的有两个不同且独立的重要机构,分别为法国证券市场监管局领导层和惩戒委员会。监管局领导层负责市场的日常监管、审计和稽查调查以及行政处罚“起诉”工作。惩戒委员会是完全独立于法国证券市场监管局的案件审裁机构,根据监管局领导层提供的“起诉书”做出裁决或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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