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特别说明:
1、本指南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旨在作为方便市场参与人了解本
所办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的概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
让业务办理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2、本指南所述办理时限和程序仅为正常情况下办理业务的时限
和程序,不适用于出现不可抗力或者监管机构调查等特殊情况。
3、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一、受理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才予以受理: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
亦可比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向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