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第三方经营者土地经营权亟待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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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今后农用地制度改革的一条主线,土地经营权是在流转情况下才独立于土地承包权的属于第三方经营者的一种债权,而非物权。然而,从国际上将租赁权债权物权化的通行做法以及对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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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第三方经营者土地经营权亟待物权化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今后农用地制度改革的一条主线,土地经营权是在流转情况下才独立于土地承包权的属于第三方经营者的一种债权,而非物权。然而,从国际上将租赁权债权物权化的通行做法以及对实际耕作者利益保护的需要来看,有必要对土地经营权这一债权进行物权化,以合理平衡并保护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两项权利。

第三方经营者土地经营权是独立于承包权的债权

(一)第三方经营者土地经营权是流转情况下独立于承包权的一项权利

一般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流转等权利。承包农户可以自己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流转给第三方,由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流转情况下,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合二为一”的权利,此时既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体现为承包权的成员权;又作为承包地的实际经营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等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较好地涵盖了承包农户的权利,可以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二者的“耦合”。也就是说,在承包农户那里,这些权利都是属于自己的,因此只要不涉及到承包农户流转、处分自己的农地权利,就不需要将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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