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刑法修订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增加了一项“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的确,终身监禁对于恶性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将产生巨大的震慑效果,有利于整体上的反腐倡廉工作。与此类似的是新草案对贪污数额的规定,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来量刑。这其实也是增强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震慑力,因为不再遵循已经过时的金额规定,法院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来量刑的做法,会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更加知惧而不敢贸然犯罪。
可见,在反腐倡廉行动走向深入的今天,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正在努力提高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震慑力,这必将有力地配合反腐工作。引入终身监禁制度也是为了适应现实需要,因为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一些有权势者利用减刑、假释等程序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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