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投资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将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所引起侵权的要件及其民事责任进行梳理。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场合,上市公司应当就其虚假陈述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成立具有四个要件,即行为要件、过错要件、损害事实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过错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要件,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财产、精神等伤害;因果关系要件,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也应当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侵权应具备四个要件
要件之一:行为要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属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禁止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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