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至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的分组审议环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建议,下一步全面修订《商业银行法》的时候,应借鉴香港成熟的经验,将《商业银行法》变为《银行业法》。
此次《商业银行法》修法,仅删除了存贷比这单一条款,这已被市场充分消化。8月24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做说明时表示,考虑到《商业银行法》全面修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作为稳增长的一项具体措施,先就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具有积极意义。(见财新网“尚福林:先取消存贷比有其积极意义”)
吴晓灵建议,应在信贷市场实行牌照制管理,有限牌照制的银行只能够吸收一定金额以上的存款,比如50万元以上;持有全牌照的银行,才可以吸收储蓄存款、办理结算业务,即商业银行。
“如果树立了这样的立法思想,就可以简化信贷机构的种类”,吴晓灵指出,目前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租赁金融公司,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相同,就是吸收一定范围的存款作为债权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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