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分数线_安徽考生_理科录取分数线_专科录取年份最高分平均分省控线考生类别录取批次2010384374--理科专科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分数线_安徽考生_文科录取分数线_专科录取年份最高分平均分省控线考生类别录取批次2010375366--文科专科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学院全称: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学院部委码:12565 办学类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办学地址:北京市良乡高教园区 学院简介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原中华社会大学)成立于1982年3月,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北京市政府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具有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参加国家高校统一招生。学院位于北京良乡高教园区内占地200亩,离市区约22公里,交通便利;教学与生活设施完备。现有在校生6000余人,专兼职教师400余人。 根据社会需求和社会发展趋势,学院实行“双证”教育。现开设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英语、旅游英语、艺术设计(传媒、商业展示)、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艺术设计(室内装饰与工艺品设计)、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文秘、人力资源管理等13个专业,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学费参照本省高招办下发的《招生考试报考指南》。 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限英语。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3、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5、录取具体方式 (1)、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时,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艺术类专业在专业课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北京地区考生需来我院进行专业课考试,同时承认其他高校的美术类加试合格成绩;京外使用各省美术类联考成绩,同时承认其他高校的美术类加试合格成绩。 (3)、所有专业无分数级差。 毕业待遇 1、考生正常毕业将获得由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chsi.com.cn)查询。 2、学院设有就业办公室,择优推荐工作。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北京市良乡高教园区邮政编码:102401 网址:http://www.csuedu.com电子信箱:oop@csuedu.com 联系电话:010-89379020监督电话:010-89379013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北京经贸学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隶属于北京市教委。 2、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教育 3、办学层次:专科 4、办学性质:民办 5、学习形式:全日制 6、学 制:三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讨论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语语种:除商务英语、旅游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外,其余专业不限。 第十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类统一联考成绩,在美术类专业课加试成绩合格情况下,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北京经贸职业学新生入学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此外,我院自设“于陆琳奖学金”和“自强奖学金”两项院级奖学金。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址:北京市良乡大学城 邮编102488 招生联系电话:010-81355905、81355922 电子信箱:bjjmzsb@163.com 网址:www.csuedu.com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北京经贸学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隶属于北京市教委。 2、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教育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办学性质:民办 5、学习形式:全日制 6、学 制:三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讨论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语语种:除商务英语、旅游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外,其余专业不限。 第十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类统一联考成绩,在美术类专业课加试成绩合格情况下,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北京经贸职业学新生入学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此外,我院自设“于陆琳奖学金”和“自强奖学金”两项院级奖学金。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址:北京市良乡大学城 邮编:102488 招生联系电话:010-81355905、81355922 电子信箱:bjjmzsb@163.com 网址:www.csue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