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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计算机应用技术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计算机应用技术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计算机应用技术  一、专业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大学专科学生,能掌握计算机系统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熟悉计算机系统常用(软硬件)工具,具有一定的软、硬件操作、维护能力和开发能力,并能快速跟踪计算机新技术的应用型技术人才与管理人才。  二、专业主要课程  .专业理论课:C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Delphi程序设计、Java程序设计、ASP.net网络编程、数据库原理及应用、模拟电路、数字电路、计算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组成原理、汇编语言、通信技术基础、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操作系统原理、Linux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  .技能实训课:计算机组装与维护实训、网络技术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  三、必考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考试证书、网络管理员(高新技术或信息产业部证书)  四、就业方向  适应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办公自动化、硬件维护、网络管理、网站建设等工作,或从事与计算机相关的产品开发和营销工作。

  •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一、办学层次与性质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是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主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专科层次招生资格的多学科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招生计划、区域及对象  1、招生计划  学院二○○九年大专招生计划为3500人,其中,高职高专类40个专业招生2772人(其中师范专科772人,普通专科2000人),对口高职专科类19个专业(含方向)招生300人(以上大专各专业学制三年),五年转段制428人。另外,招收五年制师范专科450人。  2、招生区域  高职高专类只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其中广东省招2572人,湖北、江西、广西、福建、湖南等省(区)各招40人。  对口高职专科类只招参加广东省“3+证书”考试的职中、中师、中专、技校的毕业生。  三、录取条件及原则  1、录取条件  高职高专类的艺术、体育专业,我院认可各省的术科统考成绩。  学院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考试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省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的档案,按志愿结合专业特点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接受省招生办公室的监督,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2、录取原则  对于上线考生,学院将按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结合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计划完成以后,将根据考生所填其它专业志愿顺次录取。对虽已上线,但因所报专业志愿计划满未被录取而又不愿服从调剂到其他专业的考生,学院将作退档处理。对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符合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或降分投档的考生,学院将结合考生本人所填专业志愿和学院各专业生源情况予以调剂录取。  3、英语教育、商务英语两个专业今年不要求加试口语。  四、收费标准  文史、财经、管理类学费4500元/年;  理工、体育、外语类学费5500元/年;  艺术类学费6500元/年;  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奖学金与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每生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助学金:按广东省下达的助学金标准发放,每生每年2000元。  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一、二、三等奖,分别奖给600元、400元、200元。  咨询电话:0754-88607737  0754-88630402  招生传真:0754-88607737  学院网址:http://stzy.stedu.net  电子邮箱:szyzsb_stb@21cn.net

  •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2954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汕头市濠江区东湖;邮政编码:515078  金园校区:广东省汕头市金园路23号;邮政编码:515041  新津校区:广东省汕头市珠池外充公(汕充公路48号);邮政编码:515041  东墩校区:广东省汕头市南墩蛇针路8号;邮政编码:515041  礐石校区:广东省汕头市礐石海旁路12号;邮政编码:515078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汕头市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有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及学校其他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公布的录取批次进行录取。广东生源的师范类专业在第三批A线录取,其他文科类、理科类各专业在第三批B线录取。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将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按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达到录取标准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院的三二分段对口自主招生只录取符合我院专业录取分数线并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部分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财经管理类(部分专业)、体育、外语类学费5500元/年;艺术类学费6500元/年。  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200元。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按广东省下达的助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  联系人:李植钦夏晓忠  监督电话:0754-83582512  传真:0754-88630148  电子邮箱:szyjcs@126.com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8607737、88630402  传真:0754-88607737  电子邮箱:szyzsb1@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shantoupt.cn  招生网址:http://www.shantoupt.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于2011年3月14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2954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汕头市濠江区东湖;邮政编码:515078  金园校区:广东省汕头市金园路23号;邮政编码:515041  新津校区:广东省汕头市珠池外充公(汕充公路48号);邮政编码:515041  东墩校区:广东省汕头市南墩蛇针路8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汕头市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有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及学校其他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公布的录取批次进行录取。广东生源的师范类专业在第三批A线录取,其他文科类、理科类各专业在第三批B线录取。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将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按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达到录取标准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部分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财经管理类(部分专业)、体育、外语类学费5500元/年;艺术类学费6500元/年。  住宿费:每生每年500-1200元。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按广东省下达的助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  联系人:夏晓忠  监督电话:0754-83582512  传真:0754-83582500  电子邮箱:szyjcs@126.com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8607737、88630402  传真:0754-88607737  电子邮箱:szyzsb1@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shantoupt.cn  招生网址:http://www.shantoupt.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于2012年3月1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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