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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院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930;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道渔兴路18号。  第三条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创办于1958年,是一所具有优良传统的高职院校。  第五条学院办学性质:公办;学院办学层次:专科;学院学制:3年;学院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六条学院主要招生类别为:普通高考考生(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参加本年普通高考的考生)。  第七条学院面向广东、湖南、广西、海南招生。  第八条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九条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学院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额满按第二专业录取,依此类推。考生所  有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按规定由后续志愿高分到低分作适当调整,若不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凡符合省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按考生投档加分后的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名称及专业方向,各专业的选考科目均按当年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的内容执行,各专业均无需另外加试。  第十四条学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对高中阶段获得省、市、县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体育尖子、共产党员可适当照顾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所报考的第一志愿专业。  第十六条为维护考生权益,对进档考生绝不无故退档,符合退档条件的,退档时注明理由,由学院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审核,严格按退档程序办理退档手续。  第十七条我院录取时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学院收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学院收费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  价[2003]161号)的规定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理工、外语类:6000元/生?学年;文史类: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东区、北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中区学生公寓1200元/生?学年。如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变动,按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标准:①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②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国家助学贷款,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特困生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4.专项困难补助。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特困生的生活补贴。  5.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学生所在的班、系及学院各党支部每年举行多种形式的“献爱心”活动,帮助特困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二十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进行“全程化”的毕业生就业指导。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就业理论指导、求职技巧指导,就业岗位推荐。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连年超广东省同层次院校的平均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道渔兴路18号邮编:510520  招生电话:020-37395432、37394616、83504433、87218126(传真)  主任咨询手机:1331611898913318888008  网址:http://www.gpc.net.cn/  E-mail:ckdzsb@21cn.com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院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930;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第三条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创办于1958年,是一所历史悠久的高等院校。  第五条学院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专科;学制:3年;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六条学院主要招生类别为:普通高考考生(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年度退役士兵参加2007年普通高考的考生)。2007年招收广州走读生(全日制),教学地点: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下塘西校区。地址:广州市下塘西路23号。  第七条学院面向广东、湖南、江西、广西、海南、福建、新疆招生。  第八条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九条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学院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额满按第二专业录取,依此类推。考生所有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按规定由后续志愿高分到低分作适当调整,若不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凡符合省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按考生投档加分后的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名称及专业方向,各专业的选考科目均按当年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的内容执行,学院对各专业无需另外加试。  第十四条学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对高中阶段获得省、市、县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体育尖子、共产党员可适当照顾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所报考的第一志愿专业。  第十六条为维护考生权益,对进档考生绝不无故退档,符合退档条件的,退档时注明理由,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严格按退档程序办理退档手续。  第十七条我院录取时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收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学院收费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3]161号)的规定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理工、外语类:6000元/生·学年;文史类: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北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东区、中区学生公寓1200元/生·学年。如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变动,按国家规定的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标准:①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②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国家助学贷款,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特困生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4.专项困难补助。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特困生的生活补贴。  5.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学生所在的班、系及学院各党支部每年举行多种形式的“献爱心”活动,帮助特困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二十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进行“全程化”的毕业生就业指导。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就业理论指导、求职技巧指导,就业岗位推荐。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连年超广东省同层次院校的平均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邮编:510520  招生电话:020-37395432、37394616、83504433、87218126(传真)  主任咨询手机:1331611898913318888008  网址:http://www.gpc.net.cn/E-mail:ckdzsb@21cn.com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院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930;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第三条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创办于1958年,是一所历史悠久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学院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专科;学制:3年;办学形式:全日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条学院主要招生类别为:普通高考考生(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年度退役士兵参加2009年普通高考的考生)。  第七条学院面向广东、湖南、江西、广西、海南、福建、新疆、湖北、四川、重庆、安徽、河北、山东等地招生。  第八条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九条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学院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额满按第二专业录取,依此类推。考生所有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按规定由后续志愿高分到低分作适当调整,若不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凡符合省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按考生投档加分后的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名称及专业方向,各专业的选考科目均按当年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的内容执行,学院对各专业无需另外加试。  第十四条学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对高中阶段获得省、市、县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体育尖子、共产党员可适当照顾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所报考的第一志愿专业。  第十六条为维护考生权益,对进档考生绝不无故退档,符合退档条件的,退档时注明理由,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严格按退档程序办理退档手续。  第十七条我院录取时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收费及其它  第十八条学院收费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的规定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理工、外语类6000元/生·学年;文史类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北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东区、中区学生公寓1200元/生·学年。如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变动,按国家规定的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交学费者,可先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并给予入学就读。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标准:①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3.国家助学贷款。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4.勤工助学。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特困生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5.专项困难补助。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特困生的生活补贴。  6.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学生所在的班、系及学院各党支部每年举行多种形式的“献爱心”活动,帮助特困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二十条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进行“全程化”的就业指导。负责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创业教育、就业指导,为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连年超广东省同层次院校的平均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邮编:510520  招生电话:020-37395432.37394616.83504433.87218126(传真)  网址:http://www.gpc.net.cn/E-mail:ckdzsb@21cn.com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930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邮政编码:51052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专科(高职)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专科第三批A线,其他生源省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对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的规定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理工、外语类6000元/生?学年;文史类5000元/生?学年;美术类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1500元/生?学年。如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变动,按照国家规定的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标准:①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国家助学贷款。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特困生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4.专项困难补助。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特困生的生活补贴。  5.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所在的班、系及学校各党支部每年举行多种形式的“献爱心”活动,帮助特困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吴华长  监督电话:020-3739507115989113635  传真电话:020-37395071  电子邮箱:wilsonwhc@gmail.com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395432020-83504433  传真电话:020-87218126  电子邮箱:ckdzsb@21cn.com  学校网址:http://www.gpc.net.cn  招生网址:http://www.gpc.net.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于2011年3月2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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