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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顺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安顺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安顺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三条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国标代码:10667)第四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第七条学校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邮编:561000)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八条我院2008年招生计划为本科1100人,普通专科1200人,五年制专科150人,其中本科、普通专科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详见我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报)。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条本院严格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实施录取工作。第十一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十二条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平行志愿和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按志愿和分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在其他专业内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高考实际分数相近(同一分数段)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好者;考分相近(同一分数段),相关科目成绩相近(同一分数段)者,优先录取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体育尖子生。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术科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文化分和专业分所占比例按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第十三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第十四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入学后我校将统一组织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章毕业文凭第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第七章其他第十六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第十七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加盖本院招生专用章,以特快专递的形式,按考生所留详细通讯地址直接发送被录取考生。第十八条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九条本章程学院授权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联系方式:学院网址:www.asxy.edu.cnEmail:zjc10667@163.com联系电话:(0853)22147613413084(兼传真)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 安顺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安顺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 安顺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安顺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安顺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学校代码:10667)  第四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学校地址:贵州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邮编:561000)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安顺学院2010年共面向全国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本科1950人(其中中期选拔计划64人),专科950人(其中五年制转录45人),另面向贵州省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50人。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目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安顺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安顺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安顺学院招生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工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安顺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二条安顺学院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安顺学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平行志愿和调剂志愿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根据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  第十四条安顺学院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安顺学院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六条考生的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由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毕业文凭  第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经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安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二条在安顺学院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asu.edu.cnEmail:zjc10667@163.com  联系电话:(0853)22147523413084(兼传真)

  • 安顺学院2011招生章程

    安顺学院2011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安顺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学校代码:10667)  第四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学校地址:贵州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邮编:561000)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安顺学院2011年共面向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面向贵州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本科)。详细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安顺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安顺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安顺学院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阳光招生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安顺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为招生中介。  第十二条安顺学院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对进档考生(含平行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的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对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其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  第十五条安顺学院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务必慎重填报。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安顺学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考生的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须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省级招生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由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经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在安顺学院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w.as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853)22147523413084(兼传真)

  • 安顺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安顺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安顺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学校代码:10667)  第四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学校地址:贵州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邮编:561000)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安顺学院2013年共招收普通本科学生205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数。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安顺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高校考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安顺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安顺学院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阳光招生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安顺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为招生中介。  第十二条安顺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首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我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生源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平行投档)考生。若生源仍不足时,将不足部分的招生计划调剂到其它生源好的省。  第十三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的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对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其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  第十五条安顺学院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务必慎重填报。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安顺学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考生的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须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省级招生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由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经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在安顺学院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gzw.as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853)22147523413084(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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