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 东北林业大学2007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章程

    东北林业大学2007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东北林业大学,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兴路26号。第三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第五条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高职专科、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高职专科和本科生招生具体事务,其职能是:(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二)制定本校招生工作章程、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三)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四)根据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五)负责组织艺术类考生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术科)测试的报名、考试、阅卷、合格证发放等工作。(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七)负责解答考生对招生录取工作提出的质疑,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八)加强与地方招生委员会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完成各项招生工作任务。第三章招生条件第七条招生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八条我校2007年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第五章录取原则第九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十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一般不予录取。第十一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第十二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我校的高考录取批次,实行按志愿顺序提档,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先后次序进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调剂,做退档处理。非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志愿级差,各志愿间分数级差为20分。投档志愿为服从或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第十三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根据所在省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艺术类专业(术科)测试联考,合格者方能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术科)测试(如所在省无专业联考,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单独测试)。通过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术科)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化课统考,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录取办法为:专业(术科)测试合格者,根据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成绩高低排名依次择优录取。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四省考生专业(术科)成绩采用所在省联考成绩,学校不再单独组织专业(术科)测试,考生艺术类术科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控制线,按文化课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十四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分投档,由我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录取时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按加分后的分数计分外,其余均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高考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第十五条退档原则:(一)所报专业已满,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二)分数末段的考生。(三)体检不合格者。第十六条我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工程管理(国际工程管理)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第十七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第十八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第十九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学校纪委和监察办公室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纪委、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其它第二十条各专业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按不同标准收取,具体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林业大学证书种类:学位证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颁发经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我校印制的毕业证书。第二十二条凡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获奖学生比例可占学生总数的40%,一等奖学金150元/月,二等奖学金100元/月,三等奖学金50元/月(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在我校林学、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均可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为每年每人500元。学校有学生单项奖励14种,另外家庭贫困且成绩优异者还可申请国家助学、奖学金:国家奖学金(4000元/年),国家助学金(1500元/年)。除此之外,学校为改善学生生活,凡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学生,每生每月可享受到33.6元的物价补贴(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50040;招生咨询电话:0451-82190346、82192351;学校网址:http://www.nefu.edu.cn;E-mail:zsb@nefu.edu.cn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2007年3月

  • 东北林业大学2008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章程

    东北林业大学2008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东北林业大学,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职专科、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开展学校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我校2008年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一般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我校的高考录取批次,实行按志愿顺序提档,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先后次序进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调剂,做退档处理。  非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志愿级差,志愿级差为20分。投档志愿为服从或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同一平行志愿间无志愿级差。  第十三条2008年我校艺术类专业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河北、山东、湖南、江苏八省有招生计划。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因山东省无专业统考,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为: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考生艺术类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控制线(山东省考生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各省招办按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投档,我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符合下列加分条件考生的投档成绩: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超过20分。其它享受照顾政策考生在排定专业时均以高考实际成绩为准,高考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为配合江苏省2008年实施新的高考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针对江苏省考生的录取原则,具体原则如下:  普通类录取原则,各招生专业选测科目详见我校2008年在江苏省招生计划。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B+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投档分数与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均相同时按照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原始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艺术类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考试采用江苏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考生进档后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一)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  (二)分数末段的考生;  (三)体检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我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工程管理(国际工程管理)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八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二十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纪委、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按不同标准收取,具体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林业大学  证书种类:学位证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颁发经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我校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学生单项奖励14种。凡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获奖学生比例可占学生总数的35%,其中一等奖学金150元/月,二等奖学金100元/月,三等奖学金50元/月(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另外,在我校林学、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均可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为每年每人500元。家庭贫困且成绩优异者还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每人8000元/年);国家立志奖学金(每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每人1000-3000元/年);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除此之外,为改善学生生活,凡在校全日制学生,每生每月可享受到33.6元的物价补贴(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50040  招生咨询电话:0451-82190346、82192351  学校网址:http://www.nefu.edu.cn  电子邮箱:zsb@nefu.edu.cn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 东北林业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东北林业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东北林业大学,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建、教育部和黑龙江省人民ZF共建的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开展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来源计划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科学合理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首页1[2][3][4]下一页尾页

  • 东北林业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东北林业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东北林业大学,法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国家林业局共建、教育部与黑龙江省人民ZF共建的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医、艺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在内的各类、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开展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地方招生政策;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来源计划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科学合理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负责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首页1[2][3][4][5][6]下一页尾页

  • 东北林业大学2015年工作章程

    东北林业大学2015年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东北林业大学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东北林业大学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国家林业局共建、教育部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东北林业大学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医、艺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在内的各类、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增加了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会议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第七条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起草、报批和公布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工作;  (五)负责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负责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学费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九条学校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办法必须经过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学校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集志愿的考生。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专业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录取专业时对于文史类、理工类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成绩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史类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按进档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当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2015年艺术类专业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河南、河北、山东、湖南、江苏省(直辖市)招生。考生文化课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须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控制线,且考生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须达到本科合格线(湖南省考生专业课统考成绩须达到180分)。学校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参考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择优录取(江苏省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第十五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等类型招生计划按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或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英语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学制四年。  第十九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考生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查询个人录取结果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学分,其他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已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东北林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可获得学士学位及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林业大学。  证书种类:学位证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颁发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多元化资助服务体系,依据有关规定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50040  招生咨询电话:0451-82190346  监察及申诉电话:0451-82190321  学校网址:http://www.nef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nefu.edu.cn  电子邮箱:nefuzsb@126.com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东北林业大学  2015年5月

AB
CD
ABCDEFGHIJKLMNOPQISTUVWX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