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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服装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服装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北京服装学院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理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学校由北京市管理,院校代码为10012。  第三条学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设有北校区。表演专业在本校就读;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两学年回本校就读;其它各专业第一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三学年回本校就读。  第四条学校招生层次:研究生、本科。本科招生类别:艺术类、理工类、文史类。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理工、文史类专业做分省计划。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传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招生条件◇  第八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具备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录取时的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我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除表演专业外,艺术类各专业要求外语成绩在60分以上。  第十二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在90分以上。  第十三条本校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110%范围。  第十七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英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除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除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  1、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艺术设计学院的艺术设计专业的六个专业方向(纺织品艺术设计、首饰艺术设计、皮革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产品设计)按照考生专业方向志愿及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采用专业方向志愿级差的办法安排录取。第一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与调剂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  3、其它各专业按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中日友好医院东侧)  邮政编码:100029传真:010-64210494  咨询电话:010-64288364、010-64288375  招生网址:http://zsjy.bift.edu.cn/

  • 北京服装学院201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北京服装学院201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北京服装学院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学校由北京市管理,院校代码为10012。  第三条学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设有北校区。表演专业在本校就读;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两学年回本校就读;其它各专业第一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三学年回本校就读。  第四条学校招生层次:研究生、本科。本科招生类别:艺术类、理工类、文史类。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理工、文史类专业做分省计划。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传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招生条件◇  第八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具备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录取时的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我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除表演专业外,艺术类各专业要求外语成绩在60分以上。  第十二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在90分以上。  第十三条本校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110%范围。  第十七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英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除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除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  第二十一条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艺术类各专业(方向)按以下方法录取:  1、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艺术设计专业以下的6个专业方向(纺织品艺术设计、首饰艺术设计、皮革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产品设计),按照考生专业方向志愿及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采用专业方向志愿级差的办法安排录取。第一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与调剂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  3、其它各专业(方向)按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樱花东路甲2号(中日友好医院东侧)  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招生网址:http://zsjy.bift.edu.cn/

  • 北京服装学院2012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北京服装学院2012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北京服装学院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学校由北京市管理,院校代码为10012。  第三条学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设有北校区。表演专业在本校就读;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两学年回本校就读;其它各专业第一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三学年回本校就读。  第四条学校招生层次:研究生、本科。本科招生类别:艺术类、理工类、文史类。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理工、文史类专业做分省计划。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传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招生条件◇  第八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具备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录取时的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了学校各专业的体检标准。详见我校网站或印制的《2012年北京服装学院报考指南》上的体检标准。  第十条我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除表演专业外,艺术类各专业要求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150分制)。  第十二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第十三条本校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110%范围。  第十七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英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除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除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要求,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  1.表演(服装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2.绘画(油画)、绘画(中国画)、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装饰雕塑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传媒设计与公关艺术)、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综合分数(专业课总分÷专业课满分×150×50%+文化课总分÷文化课满分×150×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综合分数相等,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其中,艺术设计专业6个专业方向按照考生专业方向志愿及综合分数,采用专业方向志愿级差的办法录取。第一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二专业方向志愿与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5分,第三专业方向志愿与调剂方向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  3.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  4.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樱花东路甲2号(中日友好医院东侧)  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招生网址:http://zsjy.bift.edu.cn/

  • 北京服装学院2013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北京服装学院2013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北京服装学院2013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北京服装学院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学校由北京市管理,院校代码为10012。  第三条学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设有北校区。表演专业在本校就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两学年回本校就读;商务英语专业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两学年在芍药居或本校就读(根据校舍情况安排);其它各专业第一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三学年回本校就读。  第四条学校招生层次:研究生、本科。本科招生类别:艺术类、理工类、文史类。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理工、文史类专业做分省计划。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传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招生条件◇  第八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具备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了学校各专业的体检标准。详见我校网站或印制的《北京服装学院2013年报考指南》上的体检标准。  第十条我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第十三条本校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110%范围。  第十七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在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商务英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1)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2)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  (3)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4)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①校考成绩前10名(含第10名)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即可被录取;  ②校考成绩第10名以后的考生,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须不低于60分(150分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成绩=专业课总成绩/专业课合格分数线×100+文化课总成绩/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100  (5)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樱花东路甲2号(中日友好医院东侧)  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招生网址:http://zsjy.bift.edu.cn/

  • 北京服装学院2014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北京服装学院2014年本科生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学校代码:10012  第三条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邮政编码:100029。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  第四条学校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应用型高级人才。  第五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艺术类、文史类、理工类。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就业工作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广泛监督。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布。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学校制定了各专业的体检标准,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或印制的《北京服装学院2014年报考指南》。  第十四条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十八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安排专业及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安排专业,相邻志愿级差为1分。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商务英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1)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2)在校考专业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①报考设计学类的考生先按照以下高考文化课折算成绩录取前20名,进入艺工融合联合教学实验班;  ②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即予录取并可以直接报考实验班;  ③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前11名,设计学类校考专业课总成绩前18名,绘画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前2名,雕塑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第1名,公共艺术专业校考专业课总成绩第1名的考生,即可被录取;  ④其他考生,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者。  (3)在校考专业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的基础上,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按照校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专业课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  第二十二条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录取新生学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规定执行。专业名称(层次:本科)学费(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广告学、传播学4200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应用化学、工业设计、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4600商务英语5000服装与服饰设计、表演、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绘画、雕塑、公共艺术10000  第二十四条表演专业学生在本校就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学生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两学年回本校就读;商务英语专业学生第一、二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两学年在芍药居或本校就读(根据校舍情况安排);其它各专业学生第一学年在北校区就读,后三学年回本校就读。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资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本科招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北京服装学院,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传真电话:010-64210494  监督电话:010-64288065或010-64288281  学校网址:http://www.bift.edu.cn/  招生网址:http://bkzs.bift.edu.cn/

AB
CD
ABCDEFGHIJKLMNOPQISTUVWX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