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4专业录取分数线_安徽考生_文科专业录取分数线_三批录取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4专业录取分数线_安徽考生_文科专业录取分数线_三批录取专业名称年份平均分最高分最低分考生类别录取批次学前教育2014474----文科三批

  •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原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全部为本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学校与上千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实现每个学生成功就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学校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九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学校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第十一条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我院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学校各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学校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8661582286615833。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哈尔滨剑桥学院  2011年3月

  •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原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院地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全部为本科教育。  第五条学院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学院与数百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实现每个学生成功就业。  第六条学院积极拓展与美国、韩国等国际合作办学。以“2+2”双学位本科,“3+3”本硕连读模式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学院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院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院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条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学院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第十二条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我院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  第十四条学院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学院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学院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8661582286615833。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哈尔滨剑桥学院  2012年4月

  •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3招生章程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3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原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学院地址设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全部为本科教育。  第五条学院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学院与数百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实现每个学生成功就业。  第六条学院积极拓展与美国、韩国等国际合作办学。以“2+2”双学位本科,“3+1+2”本硕连读模式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学院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院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院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条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学院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第十二条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我院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各项加分政策。  第十四条学院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英语四个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学院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8661582286615833。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哈尔滨剑桥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院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  第五条学院设置了适应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学院与数百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教育,实现每个学生成功就业。  第六条学院积极拓展与美国、韩国、泰国等国家的高校进行国际合作办学。以“2+2”双学位本科,“3+1+2”本硕连读模式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学院招生简章,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院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院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院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条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学院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高考实际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四条学院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但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2个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  第十六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剑桥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4]23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学院制定奖、助学金制度。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二条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jqu.net.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8661582286615833。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哈尔滨剑桥学院  2015年4月

AB
CD
ABCDEFGHIJKLMNOPQISTUVWX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