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济世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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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法事关“十二五”大局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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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法事关“十二五”大局
2011年01月06日02:0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郭凯


    根据相关报道,与农村土地征地问题休戚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可能会在明年“两会”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行政征地权的若干规定的修订,是否能依据宪法来保护农民应得的土地权益,将事关 “十二五”期间的经济转型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中国规范**土地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应该经过最大范围的公示与公共讨论,来让新法真正解决多年来的土地违法征用和土地纠纷等问题。
  “十二五”期间,中国计划将通过继续城市化和城镇化来扩大内需、让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得到提升,从而让外需和投资依赖型经济平稳转型,**和社会一起建设一个共同富裕和公正公平的中国,这是一个理想蓝图。城市化、城镇化的推进其实已经多年,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弹性空间,让各级**获得了以没有明确定义的“公共利益”为由头,强行征用农民土地来获得巨大卖地利益的机会。现实中,一些地方**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外衣,为各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用地项目去征用农村土地,并且拿去了工商业开发带来的大部分土地价值收益。
  对《土地管理法》中以“公共利益”为名、即可赋予各级**行政征地权的规定,长期以来,社会各届的普遍意见都认为要对此予以限定和修改。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用地项目,首先需要满足项目建设是为了提供公共品、是对社会进行公共服务的要求,比如,铁路、水利工程等公共服务品,其次,任何所谓的公共服务项目,还要满足不能是营利性项目,不存在个人或者群体商业利益在里面,才能被定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比如,机场、道路、发电站建设等等项目往往看起来是为了公共服务,但现实运营中,这些项目其实并不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服务项目,而是以商业营运、营利为目的的。那么这样的项目,并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要求。提供“公共品”——并且是“非盈利性”的用地项目——无疑才是**可以征用产权本来属于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合法依据。当前要修法,需要用严格的、明确界定的“公共”性质来替代过去模糊的“公共利益”,并以此规范各级**的土地征地行为、化解征地纠纷。
  根据宪法,中国的土地产权分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整产权,需要在《土地管理法》中得到忠诚体现。这也就意味着,虽然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还不能进行交易,但是农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所有人,享有对农村土地进行自主开发经营、获得经营收益以及自主进行使用权交易的完整产权权利。现实中,只有**进行征地后,农村建设用地才能和工商业使用者进行使用权交易,这不符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这应是修法的重点之处。国务院曾经三令五申,禁止暴力征地和暴力开发,但是此类现象在一些地方上屡禁不止。要想 “十二五”期间的城市化得以成功,《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必须得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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