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xieyongxia
你误会了,我的意思是科斯考虑的不是现实的世界,而楼主是。经济学进行理论研究的时候,通常都是在比较理想化的条件下来讨论的。科斯在文章中举的那些例子也都是高度简化了的,比如说“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楼主也应该知道,现实中“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对谷物供给能有多大影响,科斯只是在用形象化的例子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已,我想他不会白痴到真觉得养了牛就会导致牛走失然后导致谷物供给减少的。可能有的设定跟现实不会那么一致,但是这是经济学的分析里非常常见的才对,现实总是不可描述的。
举个例子吧,楼主文章里写:
“
其实,这个问题本不应当是个问题。我们也依养牛人与农夫的损坏关系为例。依据权利原则,农夫对自己的谷物显然是具有产权的,他应当具有索取赔偿的权利。前科斯时代、科斯时代至今的法律逻辑无不是如此,肇事者负责,责任大小视损害轻重。科斯竟然认为这种解决办法并不合适,“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
”
我想科斯的意思是想表达,产权归属会影响资源配置。法律规定农夫有索赔权利,或者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农夫没有索赔的权利,这就是一种产权的明晰。法律的制订要考虑养牛人加强看管的成本和牛走失对农夫带来的损害,根据二者的大小决定这种情况下产权如何划分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现实中,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那么一般农夫是可以向养牛人要求索赔的,这是因为养牛人的成本一般不及农夫的损失,因此逐渐形成的惯例(或者法律)。所以这一现实也是科斯理论的证明。
希望楼主了解我的意思。更希望你怀着敬畏之心来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