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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网络小贷政策重磅出炉,未来“P2P们”怎么转型,“花呗们”怎么经营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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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皂话金融

作者:肥皂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小贷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可以说一石激起千层浪。

网络小贷意见稿的下发标志着,未来以网络为场景进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将纳入监管。有观点认为,网络小贷本身就是有“牌照”的。但是,自2017年以来,监管收紧网络小贷的批准,直到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出,用了三年的时间来细化网络小贷业务的逐项条规。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互联网金融平台、P2P将完全进行转型清退。此前,P2P转型的一大方向就是网络小贷公司。那么,网络小贷征求意见稿会对P2P转型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借贷活动实现了“线上化”,线上借贷成为借贷的主流方式,“花呗”、“借呗”以及“白条”这样的借贷产品会有什么的影响?

今天,针对网络小贷征求意见稿,结合当下的市场环境来进行分析。

明确定义、网络小贷也有“地域限制”

先从整体上来分析。在之前的小额贷款公司中就不得触碰“三大红线”,相信不少小贷公司员工入职第一天,在内部培训上领导讲的第一个内容就是: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放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界限的贷款(不得放高利贷)、不得暴力催收。网络小贷征求意见稿中,这“三大红线”同样适用。这就代表,网络小贷公司,其监管的本质和属性依旧是按照原有的小贷公司进行设定,属性不变,方式不变,变的只是业务经营模式。

网络小贷公司的定义一直以来相对含糊不清。之前市场猜测,网络小贷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放款,业务范围肯定不拘于本地。也就是说,网络小贷的自带属性就是全国性的小贷业务。但是,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也就是说,网络小贷依然有“地域限制”。单纯从这个方面来解读,我个人的观点认为这个条规并没有太大的问题。金融的地域限制可以解释为:按照自身实力和主营方向以及抗风险能力不同,让以金融业务为主的公司更好服务于本地。不仅仅是网络小贷有地域限制,在之前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也明确指出,城商行或农商行进行网络贷款也不能出“省”。

从网络小贷的定义上不难看出,整个业务模式完全依靠网络和科技进行开展。网络小贷也是一种金融科技。那么,整个的征求意见稿,也是以风险定价为前提展开。所以,任何金融属性的行业、业务、主体风险控制是首要任务。

实缴门槛大幅提升,想转型,难

引发市场关注的是网络小贷的设立。整个设立的标准,最为吸引眼球的是实缴注册资本金的提升。

【注册资本】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目前,大部分的网络小贷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亿左右。市场猜测网络小贷政策落地后,实缴注册资本也不会有太大提升。

但是,目前看到的征求意见稿中,10个亿的实缴注册资本只是“入门级”,想要“升满级”做全国业务,需要50亿的实缴注册资本。这个难度确实太大。

虽然现在只有6家在营的P2P公司,但是已经宣布清退完成、转型的P2P公司也有很多。大部分转型的P2P公司都转型为以助贷为主的金融科技公司。但是,从市场定价趋势和监管角度而言,谁都想拿一个“牌照”。说的通俗一点,谁都想要个“名分”。

如果做全国的网络小贷业务,门槛确实太高,这就让人很尴尬。一般来讲,金融机构设立的基础门槛是10亿。也就是说,想成一家农商行、城商行或者消费金融,基础门槛就是10亿。如果是50亿的门槛,小贷公司严格意义上并非金融机构,通俗的说我花了50亿注册了牌照还不算金融机构?同等相比,我还不如去注册一个消费金融公司,那是正儿八经的金融机构。所以,50亿的实缴注册门槛对于大部分想从事全国性网络小贷或者想转型网络小贷的P2P公司是难上加难。单纯看实缴资本,大部分的网络小贷公司很难满足。

不仅如此,还有一个问题。最高法已经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即“LPR四倍之内”。对于大部分现行的小贷公司而言,几乎没有利润。那么,如果成立全国性的网络小贷,50亿的门槛,也不怎么赚钱,肯定会“劝退”一大批人。不仅如此,从定义中我们也不难发现,网络小贷需要的是科技和技术,整个业务流程完全是线上操作,一般的小贷公司或者是P2P公司,根本无法实现,这里面对于技术的初期投入是巨大的。

大规模的技术投入,高实缴门槛,利润低。未来能做网络小贷全国范围业务的可谓是凤毛麟角。

联合放贷至少出资30%,“花呗们”怎么干

首先先看贷款金额。网络小贷意见稿中提到:对自然人单户原则上放款不超过30万,法人关联方单户不超过100万。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来讲,这个额度确实有所放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整体授信不超过20万。

但是在我来看放款额度这个问题,并不是主要问题,政策可以说给出了一个较大的范围,只是设立了“最高限定”。但是具体的放款额度,并不是取决于政策本身,而是取决于三个要素。

网络小贷的放款额度取决于场景化要素、借款群体要素、用款周期要素。目前大部分的网络贷款都是小则几百,高则2、3万。所以,征求意见稿中给出的额度范围并不对实际经营产生影响。

重点在于联合放贷。

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之前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联合放贷的问题。但是,并没有提及联合贷款的主要模式和责任。此次征求意见稿,联合放贷被首次细化。

联合放贷必然会涉及到“多个债权人”的问题,此前的文章也有提及。

A、B共同出资向借款人放贷,那么这个放贷比例是怎么构成的?

假设借款人借款10万元,A、B每家出资5万,以A的名义放款。如果借款人违约,那么A、B得打起来,等于三角债。

然而,让这两位债权人打的更凶的是:如果借款人还款3万,那么这3万怎么分?算谁的?还得打起来。

好,这个案例不成立,如果是债权人的比例调整成1:9或者2:8这样的比例成立吗?

如果说把放款比例调整,约定还款或者违约的计算方式,谁出资少,那就等于出资多的给出资少的放了杠杆。这就衍生出了借款中“优先劣后级”的问题。

优先劣后级,常见于基金理财、信托产品、私募基金中。然而,如果联合贷款模式出现比例的话同样也面临着优先劣后级的问题。谁优先,谁劣后?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说明了,最少出资30%,就是防止某些网络小贷出资10%,运用10%来撬动剩余90%的杠杆。

之前,蚂蚁花呗的联合放贷模式被摸底,很多的花呗、白条等这样的模式内在的逻辑是联合贷款。如果杠杆比例不加以控制,很容易形成因为“过度放贷”引来的风险。所以,未来的网络小贷业务要想进行联合放贷,或者说进行所谓的“分润模式”,要按照监管既定的比例来做。对于未来的网络小贷与金融机构联合贷款,以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有一个小“彩蛋”,关于网络小贷的监管,大部分网络小贷由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来进行。

然而。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极个别。你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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