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刘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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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原创】价格是什么(修改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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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4-21 20:46:0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刘保强 发表于 2011-4-21 12:14
41# 刘保强

B、产品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刘先生请举个例子说明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力”。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回答什么是“劳动”。
把人杀死是不是劳动?
把树木砍倒是不是劳动?
把山石炸碎是不是劳动?
在地上挖个坑是不是劳动?
把水坑填起来是不是劳动?

没有什么“社会价值”这种东西。如果社会是私有制社会,产品交换一定是私有者之间处理多余私有物的行为,愿不愿交易、按什么比例(价格)交易等等,都是两个私有者之间的事情,是愿打愿挨两厢情愿的事情,与“社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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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1-4-21 21:34:0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张建平 发表于 2011-4-21 20:46
刘保强 发表于 2011-4-21 12:14
41# 刘保强

B、产品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刘先生请举个例子说明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力”。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回答什么是“劳动”。
把人杀死是不是劳动?
把树木砍倒是不是劳动?
把山石炸碎是不是劳动?
在地上挖个坑是不是劳动?
把水坑填起来是不是劳动?

没有什么“社会价值”这种东西。如果社会是私有制社会,产品交换一定是私有者之间处理多余私有物的行为,愿不愿交易、按什么比例(价格)交易等等,都是两个私有者之间的事情,是愿打愿挨两厢情愿的事情,与“社会”无关。
首先,欢迎张先生参与讨论!

关于劳动,我是有清晰的定义的,以前的版本中都有介绍,只是在这一次的梳理中还未涉及!下面,我把它引出来,供先生及大家参考!

劳动是指人类从事地让自己感到辛苦和费力的生产活动。当然,在具体到经济活动中的劳动时,我们也可以说,劳动就是指人类从事的产品生产活动。

人类生产是指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进行地使新事物出现的或者说创造性的活动。

至于文中的“社会必要”主要是限定“价值”的。

我认为:有两个人就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一个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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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1-4-21 21:50:5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47# 进步主义
我不认为与西方经济学的认识结构有根本性冲突,只是要把《道德情操论》进行内化,并试着为其补上货币这一基础内容。或者说,我是试图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和均衡价格价值论这三论进行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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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主义 发表于 2011-4-23 23:26: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是试图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和均衡价格价值论这三论进行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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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起直在走超越之路,这需要看到劳动价值论与均衡价值论的不足之处,创造出能够弥补这些不足的更的好的理论。我问你的问题实际是在问自己,我的理论能够比大学教科书的理论更好吗?更好的话,就把它写出来。

经济学史上已经有好三次综合,这其中每次综合都是对以前的一种创新与超越。历史上的理论不全是糟粕,诺贝尔奖得主们的研究有其价值。如何有效综合在一起,这是你我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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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 1 + 1 + 1 让我们先从各自努力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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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进步主义 发表于 2011-4-23 23:39:0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均衡,是一种状态,因此,用来描述均衡的,一定是“状态函数”,也就是“存量”。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民间原创经济理论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 ... &from^^uid=17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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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兄弟。均衡分析法是西方经济学的根本方法。微观均衡与宏观均衡分析是经济学家们的武器,这是马歇尔的成就,超越马歇尔的均衡,这对于创新理论的人们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如果你能够将均衡踩在脚下,那你就是了不起的人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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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1-4-25 18:12: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44# 刘保强

3)、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不同的原因及其在特殊情况下的表现

    当我们了解到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和产品在通常情况下会有着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时,在这里我们便需要来了解一下,产品做为劳动力的生成物,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存在形式,为什么它们会有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下面,我们就来做一分析。

A、形成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

    显然,要想找到造成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我们还需要先搞清楚为什么劳动力与产品会对人类具有不同价值,以及形成不同个人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那么,为什么劳动力与产品会对人类具有不同的价值呢?下面,我们来做一简单了解。

a、劳动力与产品对人类具有不同价值的原因

    毫无疑问,劳动力与产品之所以会对人类具有不同的价值,那是由人类做为生物的一种,从而所必然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劳动力做为人自身所具有的一种创造能力,它可以在我们的意识指导下为我们制造出需要的事物或者说可以为我们创造价值。这就使得,我们会在趋利的要求下把由劳动力所制造出的事物的价值直接归因于劳动力本身,从而将其直接视为劳动力所具有的价值。而当人们进一步去考察由劳动力所生成的事物——产品——的价值时,则会去进一步考察劳动力的付出对自身所造成的价值损失或者说耗费,从而会将这一产品的得来归因于自身的耗费的付出,进而将在劳动力的付出中所损失或者说耗费掉的价值直接视为产品所具有的价值。因为,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同样情况下,其付出或者说损失同样的价值就会换来相应的产品,这一产品的价值就在于能够弥补其在生成中所造成的价值损失,他不会认为这一产品对其具有什么更大的价值。显然,这正是人们避害的要求在价值衡量中的反映。

    在了解劳动力与产品对人类具有不同价值的原因后,下面我们来进一步了解一下劳动力与产品形成不同个人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

b、形成不同个人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

    显然,要想回答劳动力与产品在生产者那里为什么会有不同的个人价值衡量标准,我们还得要到生物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基本属性那里去找答案。这是因为,人类做为生物大家庭中的一员,不可避免地也具有趋利避害这种生物的基本属性。在这一基本属性的作用下,便会使人们在面对利益时通常会追求最大化,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而在面对损失时则通常是去尽量避免,做出使自己损失最小的选择。这就使得,人们在衡量自身劳动力的价值时,往往会选择其能够为自己带来最大利益时的价值来做为其相应的价值衡量标准;而在衡量一个产品的价值时,则是会选择在生产中需要自己付出或者说耗费价值最少时产品所耗费的价值来做为其相应的价值衡量标准。这样一来,就使得人们在对劳动力与产品对于自身的个人价值进行衡量时有了不同的价值衡量标准。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衡量自身劳动力的价值时会采取收入法,而在衡量产品对自身的价值时采取的则是支出法。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我们就进一步明确了人们在对劳动力与产品对于其自身的个人价值进行衡量时为什么会采用不同的价值衡量标准。显然,这只是人类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基本属性在个人进行具体价值衡量时的现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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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1-4-29 16:04:0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56# 刘保强

c、社会价值的形成过程对原有思路的挑战

    在了解了人们在衡量劳动力与产品对自己的个人价值时为什么会采用不同的价值衡量标准后,接着我们来进一步分析和了解一下,在社会生产条件下造成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在了解这一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来考察一下劳动力与产品社会价值的形成情况,或者说,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是如何形成的。显然,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制造者愿意提供产品出来与他人交换是为了实现其劳动力对自身的更大价值或者说社会价值,而交换者之所以愿意与之交换则是为了节约自己在该产品生产中需要付出的价值或者说实现自身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交换双方正是在这种可以为他们都带来好处的共同利益驱使下,或者说交换双方正是在追求实现各自劳动力或者说产品社会价值的共同利益下,才使他们走到了一起来进行交换。既然大家是为了追求共同利益才走到一起来进行交换的,那么劳动力或产品的社会价值的大小当然只能是由交换双方来共同决定或者说必须是由大家一起来说了算。否则,如果只是由某一方单方面来做决定,便无法产生共同利益,从而便会使交换无法达成。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看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力和产品的社会价值是由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劳动力的提供者的趋利与产品或劳动力的交换者的避害来共同决定的,或者说它们是在一部分生产者的趋利与另一部分生产者的避害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当然,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理解避害或趋利,把它当做是另一种形式的趋利或避害的话,我们便不难得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力和产品的社会价值是由交换双方的共同趋利或共同避害来决定的,或者说是在交换双方共同趋利或共同避害的作用下形成的。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会发现,由于在社会生产条件下,无论劳动力还是产品都是要面向社会的,只有通过在社会中与他人交换才意味着真正确定了一个它的社会价值,从而使得只有社会才能真正确定一个劳动力或产品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对于生产者个人来说,其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一旦形成,就是其个人所无法单方面更改的。再结合上前面提到的,对于生产者来说,产品就是劳动力的载体,它只是劳动力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就使得我们不难得出,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在个人那里是直接合一的,只要确定了它们中一个的社会价值,另一个也会随之而定。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发现,在生产者个人那里其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个人对其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进行衡量时,收入法与支出法是同样适用的。

    当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会发现,仍从个人趋利避害的角度去观察,并不能说明劳动力与产品为什么会具有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说是个人的趋利避害直接造成了其劳动力与产品个人价值衡量标准的不同的话,那么由于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和劳动力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是由社会来决定的,就使得我们仍从原来的角度去考察并不能解释它们为什么会具有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这样一来,就使得我们还必须从社会的层面来对其做一进一步认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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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11-5-4 01:50:2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57# 刘保强

d、形成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主观原因

    众所周知,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社会为了满足其整体发展的需要,既会要求人们勇于创新,鼓励人们不断地创造出新的事物来满足社会发展的整体需求;也会要求人们注重节约,提倡人们在已有产品的生产中尽量减少耗费以更好地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毫无疑问,这就是在人类生存发展中做为整体的社会所具有的趋利避害属性。显然,在这一属性的支配下,如果人们在这两方面满足了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便会对人们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相应肯定。这样一来,由于对于具有不同创造能力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会因各自的不同创造能力而为社会做出不同的贡献,从而便需要我们在衡量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时,通过其创造出的产品被社会的认同程度来对其做出相应的肯定。否则,如果不考虑不同能力劳动者的不同贡献,便会挫伤劳动者的创造积极性,从而阻碍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我们在考察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时,需要通过其制造出的产品能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同的社会价值来对其做出衡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反映出不同劳动者之间客观存在的劳动能力或者说创造能力的差异,从而也反映出社会对生产者在创造能力方面的要求和认同。而对于具有相同创造能力的不同劳动者或者说某一种产品的不同生产者来说,由于他们在具体的产品生产中可能会存在着节约能力的差异,从而会使他们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力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失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我们在衡量产品的社会价值时,需要通过在生产中社会所必须要为制造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来对其做出衡量。否则,如果不考虑生产者在生产中的必要耗费,便会造成生产中的铺张浪费,从而同样影响社会的整体发展。显然,只有通过社会在生产中所必须要为制造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来对产品的社会价值进行衡量,才能有效地反映出社会在该产品生产中的必要损耗,反映出社会对劳动者在具体产品生产中所具有的节约能力的要求和认同。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有两个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正是社会在面对趋利避害或者说开源节流这一永恒的经济主题时,对人们分别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及在人们做出不同贡献后对其进行相应肯定的生动而现实的反映。

    当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们便不难发现,在社会生产条件下,造成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仍然离不开人类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基本属性,只是在此时的原因已不再是个人的这一属性,而是由不同的个人所共同组成的社会所具有的这一属性。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个人虽仍然是劳动力与产品社会价值决定中必不可少的成员,但其此时已不能单方面决定它们的社会价值,而是要由不同的个人所构成的社会来共同确定。这就使得,虽然个人所具有的仅限于自身的基本属性仍在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其已不能再发挥决定性作用,取而代之的是由不同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所具有的基本属性或者说不同个人所共同具有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虽然个人的趋利避害属性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发挥着基础作用,但其已不能再起决定性作用,而是要由不同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所具有的趋利避害属性或者说大家的共同趋利避害属性来起决定性作用。毫无疑问,由于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的个人并不能单方面地决定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便使得个人在交换中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到他人的利益诉求,从而使得在社会价值决定中个人的趋利避害也必须在社会整体的趋利避害下才能发挥作用。这样一来,就使得在个人价值标准决定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个人趋利避害属性在社会价值标准决定中转化为了社会整体的趋利避害属性。所以我们说,在社会生产条件下,趋利避害属性仍然在价值决定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只是在此时的价值决定中个人的趋利避害已失去了其决定性作用,要由不同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整体的趋利避害来起决定性作用。

    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通过进一步认识,我们便不难发现,虽然社会整体趋利避害的属性要求我们在衡量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时分别采用不同的衡量标准,但由于产品与制造其的劳动力始终都是一体的,产品只是劳动力的载体,它们的社会价值始终都是相等的,从而使得好像在衡量它们的社会价值时并不需要采用不同的标准,让人觉得区分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有些多余。也就是说,由于在具体实践中一个产品能被社会所接受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就是社会所必须为制造其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无论采取何种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它们在社会价值量上始终都是一致的,从而就会使我们感觉到并不需要采用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来衡量它们的社会价值,好像这一区分是多余的。其实,情况并不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简单。因为,我们之所以要用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来分别衡量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不只是要反映社会在主观上所具有的趋利避害愿望和要求,而是还要对社会中的生产者在客观上所具有的不同生产能力进行相应肯定。也就是说,造成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不只是人们在主观上的共同趋利避害要求,而是还有人们在客观上存在的劳动能力的不同。或者我们也可以说,社会整体的趋利避害属性只是使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主观原因,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的劳动能力的不同才是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客观原因。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们就来做一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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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刘保强 发表于 2011-5-8 18:04:5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由于近期家中有事,无法静下心来思考问题,为保证发帖质量,我决定在忙完家中的事后再继续梳理,大约还需要10天左右。还请关注此帖的朋友们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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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刘保强 发表于 2011-5-20 15:37:3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58# 刘保强

(由于上一帖发的有些仓促,有些内容不太成熟,我已做了相应调整,请大家重新考察!)

e、形成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客观原因

    在了解了社会整体的趋利避害属性只是形成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主观原因后,我们会发现,在其背后还有一个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那就是在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客观存在着的生产能力的差异和不同。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们就来做一具体分析。通过在前面对产品与劳动力社会价值的了解,我们会知道,对于某一个具体产品与相应的劳动力来说,无论采取何种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它们的社会价值在量上始终都是一致的,它们的社会价值并不会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生产者而言,其产品所能被社会接受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就是社会所必须要为生产其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其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在量上是完全一致的。这就使得,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生产者来说,即使从社会整体趋利避害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也不能解释为什么需要用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来分别衡量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便需要我们把整个社会中的所有生产者都做为价值主体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认识。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在社会上有着众多的生产者,不同的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可能会具有着不同的生产能力,从而可能会为社会创造出不同的社会价值。或者具体来说,社会中的生产者可能会由于在产品生产上的不同的创造能力和节约能力,从而为社会创造和节约不同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者会就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出不同的社会价值要求,而社会则需要在趋利避害的整体要求下制定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来予以回应。也就是说,对于不同产品的生产者而言,社会需要根据其产品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来对其劳动力做出应有的评价;而对于相同产品的生产者来说,则需要社会根据其劳动力耗费社会价值的必要程度来对其产品做出恰当的评价。这样一来,在社会中便产生了分别用来衡量劳动力与产品社会价值的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不难得出,虽然在社会生产条件下造成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仍离不开人类或者具体说社会所具有的趋利避害属性,但真正具有决定性的原因却是人们在面对人类趋利避害这一永恒经济主题时在产品生产上客观存在着的内在生产能力的差异。或者说,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的开源和节流这两方面客观存在着的劳动能力的差异,才是造成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分离的决定性原因。这是因为,虽然社会从主观上会在不同方面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要求,并会用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来对人们的贡献做出相应的肯定,但还必须要人们在这两方面客观存在着生产能力的差异,才可能在社会中真正形成两种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否则,虽然社会愿意用两种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来衡量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但由于人们在产品生产上的生产能力是无差异的,并不会使它们的社会价值在量上有什么不同,从而根本无法使我们感觉到有用两种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来衡量它们的必要。所以我们说,造成劳动力与产品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不同的决定性原因是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的生产能力的不同。毫无疑问,对于生产不同产品的生产者来说,由于他们之间创造能力的差异,在同一单位劳动时间里他们可能会创造出不同的社会价值,从而这一单位时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需要通过其创造出的产品被社会的认同程度来衡量。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劳动者之间创造能力的差异及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大小。或者说,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地反映出不同行业生产者之间创造能力的差异及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大小。而对于生产同一产品的生产者来说,由于他们之间节约能力的差异,不同的生产者在生产中可能会耗费不同的社会价值,从而使得他们生产出的产品的社会价值需要通过社会对其劳动力耗费的必要程度的认同来给予确定。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社会在产品生产中的必要耗费及其对生产者具有的节约能力的认同。或者说,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地反映出社会对同行业中具有节约能力的生产者的肯定和社会对一种产品生产中所需的必要耗费的认同。

    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不难看出,之所以我们需要用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来分别衡量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完全是由于社会中的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还存在着生产能力的不同与差别。也就是说,正是由于社会中的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还存在着生产能力的差别与不同,才导致了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需要分别用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才能对其进行有效衡量。换句话说,如果社会中的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不存在什么生产能力的差别与不同,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在产品与劳动力之间做什么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区分。这是因为,如果是在某一个具体产品的生产上社会中没有与之相同的生产能力或者说某个生产者独有着该种生产能力,那么对于该产品来说,便意味着在社会中没有什么不同的生产能力,从而使得社会所愿意接受的该产品的社会价值就是社会所必须要为生产其的相应劳动力付出的社会价值。这样一来,便使得对于该产品与制造其的相应劳动力来说,就没有了再做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区分的必要。而如果是社会中的生产者已经在所有产品的生产中都没有了生产能力的差别或者说在社会中所有的生产者都具有相同的生产能力,那当然也就没有再做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区分的必要。这是因为,在此时任何社会所必须要为生产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都是社会所愿意接受的相应产品的社会价值。

    当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不难发现,如果在产品生产中已经没有了人们在生产能力上存在着的差异,那么在社会中便不会有用不同社会价值标准来分别衡量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的要求,从而便不需要在社会中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存在,进而便会在社会中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也就是说,在产品生产中,当有人独有着某一生产能力或者所有的人都具有完全相同的生产能力时,产品与劳动力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就会出现统一。下面,我们就来对这一特殊情况做一具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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