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2003年的抗击“非典”过程中凸现出我国公共卫生体制的不健全,而农村的公共卫生建设则更加落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十分突出,于是,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体制就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的探索热情空前高涨。</P>
<P> 首先,农村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仍然遵循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则——农民自愿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定当然是出于对农民收入水平的考虑,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使得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实现逐渐的普及。</P>
<P> 其次,政府加大了财政支出的力度。在原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民个人各承担1/3的负担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支出力度。中央政府每年出资由原来的10元提高到20元,同样地方政府也负担20元,农民仍然保持原来10元的出资水平。政府的支持无疑是新型合作医疗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大的动力和支撑。</P>
<P> 毋庸置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确立,无论是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农民自身都是意义重大。但是,对于当前这一制度的一些相关政策仍然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P>
<P> 第一,这一制度的确立坚持了自愿的原则,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互相矛盾的。坚持自愿原则就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一些老、弱、病、残的人积极性会非常高,而对于身体健壮的人来说就没有动力,他们会转而依靠商业保险或者依靠自己抵抗疾病风险。这样,医疗保险基金就会面临很大的压力——收入不足,支出压力增大。</P>
<P> 第二,即便是现在政府加大了投资力度,但是,对于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而言,筹资积累合计为50元。这个数字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的预防大病的保费。那么,一旦农民出现了疾病风险,依靠这种筹资机制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如何去应付庞大的资金支出?虽然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但是过小的资金规模,恐怕又要回到旧的合作医疗只保小病的状态。那我们的新型合作医疗建立的意义又何在?</P>
<P> 第三,对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对象。从世界范围看,医疗保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逐渐趋向于覆盖全民。那么,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如何定位呢?是不是也应该趋向于所有的人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然而,一旦肯定了这一答案,一些特殊的人群就不得不考虑。如儿童和妇女。这部分弱势群体面临的医疗风险极高,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相关方面的保险来保证这些人的权益。新型合作医疗应该如何设计才能既兼顾这部分人的权益,又保持合理的负担水平,而且还能够保证最终的支付呢?</P>
<P> 有成效,才能说明制度是正确的。因此,如何使新型的合作医疗在新时期发挥其成效是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