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hhj在2006-9-14 21:09:00的发言:
付出一定劳动以获得一定效用,这种付出就说明了代价耗费性质的价值。在这里虽然付出的代价与一定的效用获得存在联系,但并不能说明这种付出的代价可以用另外某种效用来取代。你认为用失去另外的效用来衡量代价,我已经说过,这是用预期收益来衡量现期收益,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我的意思很明确:为获得某种效用而耗费劳动,这种劳动的耗费,即构成代价耗费意义上的价值。至于说“为获得一种物品而失去另一物品”,我没有这种说法。
物品是一种抽象概念,不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时间也是物品,能量也是物品。改说成消费品也许更好理解。
“劳动的耗费就是代价”是很明确,但劳动不是一种人体的能量和生命时间的消耗吗?这个能量与生命时间不是人们需要的消费品的一种吗?这种消费品没有效用吗?所以,劳动耗费是归于效用耗费的。
同样的劳动(时间计量加能量耗费计量)耗费对不同状况下的同一个人,意味着不同的代价意义。这也说明,劳动不是代价的本质。
关于机会成本,不是虚无缥缈的“机会”,而是若不如此,一定会另外得到的“机会”,“机会”是选择前的现实,是存在着的备选的选项。失去的那个预期收益,也是若选择一定有把握得到的收益。不站在已经选择后的时点而站在选择前的时点考虑,就会更好地理解机会成本。
即便维持你的“付出一定劳动以获得一定效用”,那么两者共同构成你的“价值”还是仅仅“付出的劳动”构成你的“价值”?你一定是选择前者的,但是那是个付出与获取的比例,不是价值而正是价格。把价格当作价值然后再用这个价格解释市场价格,逻辑不存在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