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gxg在2006-9-1 19:05:00的发言: 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是表征单位劳动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是表征总劳动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者的关系是计量和被计量的关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得到度量。商品价值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的关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表现为社会平均生理活动耗费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表现为工作日劳动时间。所谓社会平均生理活动耗费劳动时间,乃是劳动者个人生理活动耗费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因此,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商品价值就表现为工作日劳动时间与社会平均生理活动耗费劳动时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正比地表现为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成正比,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成反比。
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生产率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反比应该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忽略另一面即劳动生产率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成正比,应该说是马克思理论的一个严重缺陷。
还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严格地定义为社会平均生理活动耗费劳动时间,并非如马克思所说的和国度、文化等等有关。两者在概念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张忠任的掘墓说,我看应该休矣!
你的这个区分还不如我的“个人成本”与“众人成本”来得具体些。无论如何区分,都脱离不了这样的一个关键点:即将劳动看成“耗费劳动”(与有用劳动)相对应。既然是耗费劳动,那么无论是个别性(单位性)的劳动时间,还是社会总劳动量的劳动时间,都是会随着科技进步而趋向最小化。因此,归根结底,张教授的观点具有更根本性的意义。
而先生所持的观点,不过是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作了一个更技术性的发展吧了。是否可取,是否具有矛盾和多余之处,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