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前发生在高校内的各种学术失范行为并非不可控,需要学术界等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还学术一方净土。
(一)教育部针对高校学术问题的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国情,绝大多数高等学校都是公办性质,对高校的学术学风问题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责无旁贷。近些年来,教育部先后制定颁布一系列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尤为值得强调的是,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首次将学生、指导教师、学校的责任“连带化”,明文规定,如果学位申请人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情形的,对学位申请人本人予以惩处,对其指导教师因其论文审查不严追究责任,对学位授予单位因其审核不严同样予以追究责任,从学位论文的环节强化了高校对学术失范问题的管理责任,治理效果值得期待。
(二)高校针对在职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制定专门制度进行管理
当前发生在高校内的各种学术失范行为必然会波及广大学生群体,尤其是在校在职研究生,难以独善其身。毫无疑问,在职研究生作为高素质人才队伍,其培养质量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技、教育等事业的兴盛衰亡,务必要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高校作为在职研究生培养主体,理应承担起对在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管责任。
前述教育部颁布的有关管理制度大多没有将大学本科学生和在职研究生进行区别,鉴于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方式和培养目标与本科生有所不同,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的内容相对较少,从学位论文的环节强调对学术问题的管理,实属切中要害,但对在职研究生而言,除了撰写学位论文外,还需要完成导师布置的一些科研学术活动,发表论文,协助导师申请各种课题等等,因此,高校针对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与的学术活动制定专门的制度进行管理就显得极为必要,体现出高校治理学术问题的自律性、自觉性。此外,部分高校虽然制定了有关学术规范管理制度,但是将教学科研人员与在职研究生一并作为管理对象,没有兼顾到在职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深度、范围、动机等等都与工作岗位的教师科研人员不同,对在职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进行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甚至惩处措施也应与其他工作人员区别对待,因此,准确把握在职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才能更合理地制定针对在职研究生学术活动的规范制度。
1、在职研究生的学生身份。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在职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可见,不论硕士在职研究生还是博士在职研究生,在校期间始终是一名学生身份。
2、在职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术研究能力仍处于学习培养阶段。
从《学位条例》的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可知,高校终究是通过学术研究实现对学术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活动“是一种竞争性活动”,有竞争就需要有规则。学术规范对于学术实践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学术研究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在职研究生作为学术研究的参与主体之一,在学术活动中当然需要遵循相应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迄今为止,国内还有相当数量的高校针对在职研究生层次没有制定专门的学术规范的管理制度,即便有些高校针对在职研究生制定了学术规范制度,但也较为简略。较为完善的学术规范制度应该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技术层次,包括各种符号的使用、成果的署名、引文的注释等;内容层次,包括理论、概念和研究方法的运用等;道德层次,包括对待学术事业的态度、学术责任等。其中,技术层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内容和道德层次上所达到的水平,是基础性、核心性的规范要求。部分高校的相关制度能较好满足上述要求,北京大学2007年1月颁布实施的《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即为一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正在招收经管专业在职研究生,经济学院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最早建立并开始招生的学院之一。2020年1331月,经济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融合,经济所领导同时担任经济学院主要领导。现任院长为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研究员,常务副院长为博士生导师高文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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