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讲:‘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马克思讲:‘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 那么,什么是人性?人性就是多数人和谐相处的方式。也可以说,人性就是把你当人一样对待。这也是,大同世界的人际关系。
人从动物进化而来,人性的基础自然是兽性。只是由于人类比动物多出了劳动和交往的能力,人性才必然地高于兽性。劳动能力让人类拥有了财富,交往能力让人类加强了联系,而财富的交往更增强了人性的厚度。在原始社会,是家庭内部的血缘关系决定了人类最早的生活关系,而这种生活关系又决定了人类的财富交往关系。任何的财富交往,都有必然的理由,而这个理由少不了情感。比如,原始人在亲情之外就很少交往。由于有了亲情才交往,马克思才把人类最早的交往关系称为‘人的依赖关系’ ,也就是在亲情依赖下的财富交往关系。在亲情之间 ,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一起同自然界作斗争,组成了人类最小的经济单位——家庭。
家庭是人类最早的经济组织,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功能。家庭中的生产是无偿劳动,家庭内的消费是按需分配。其实,动物的兽性也并非一无是处 ,其中也有不少的爱。为了传宗接代,它们必须要爱护下一代,这种自然的爱也遗传给了人类。爱悯是人性的最初萌芽,爱心劳动就是一种奉献劳动,并以传统的形式造就了人类的奉献意识。 我们应该‘用人们的存在说明他们的意识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用人们的意识说明他们的存在。’人类的交往,非常需要和谐相处的规矩,这个规矩在家庭中就是人权法则。我这里的人权,不同于西方多解的人权,仅指人的生存权利。人权法则形成于血缘构成的家庭经济的生活方式之中,并成为大家共同生存的基本规矩,也是大家如何相处的交往法则,还是人性的第一种表现形式。家庭经济是一种公有制的生产单位:大家无偿劳动,劳动成果归大家共有。在每个家庭中,既有劳动者也有非劳动者。劳动者是自愿将劳动成果奉献给非劳动者消费的。因此,非劳动者在家庭中可以获得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尊重和护佑生命的人权。人权并不是一个人的独自行为,而是很多人的行为关系或合作行为。当劳动者用奉献劳动去承担共同生存的义务时,非劳动者也能拥有人权。至此,在家庭经济中自然形成了一种称为人权的法则:每个人都是一条鲜活的生命,都该拥有生存的权利。因此,劳动者才把生存资料人性化的按需分配给了亲人。其实,人权法则是家庭经济的行为宗旨,人权法则是家庭经济的道德围栏,人权法则也是家庭经济的组织原则。如果没有人权法则,家庭就不成其为一个组织。原始的人权是一种物质性的权利,第一是生命体这种物质的权利,第二是对生存资料的使用权利,而不是空洞的精神性的权利——选举权、自由权等等。请问,家庭的运行机制是什么,那就是人权法则。
当财富不断增加后,财富对人类生存的意义也不断加强。有些人为了财富,可以烧杀抢掠。也有些人为了尊重生命,可以将自己的劳动成果转让给他人。交往关系是财富的流通渠道,而原始人的交往渠道主要是生存依赖关系。在依赖关系下,所有的交往都是不记利益的奉送。奉献行为是不为劳动者创造经济效益,只为消费者创造效益的经济行为。所以,原始人的财富交往关系即复杂又简单,交往范围也并不大。家庭在过去和现在,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都有独立的财富流通环节。家庭中的生产既有财富生产,还有劳动力的生产。因此,家庭经济至今都依然存在,仍然是每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是动物生存的前提,而由劳动创造的财富则是人类存在的前提。甚至可以讲,人类社会是由人和财富共同构成的,假如人类失去了财富这个物质基础,人类只能退回到动物状态。因此,创造财富的生产关系后来成了人类发展的决定因素。
人类的第一种人性的交往方式是奉献关系,即劳动者将劳动成果奉献给消费者使用的交往方式。当财富只含有使用价值时,人类的交往方式只能是单向的奉献行为。这时的财富的生产是无偿劳动,人类对财富的分配只能是单向交往的按需分配。当人权法则在原始人中自然运行时,人权也就成为家人相处的行为准则。但是,人权平等只能管辖小范围的血缘社会,被平分的财富也主要是生存资料。因此,原始人的人权管辖范围很小,在家族之外,不平等比比皆是。为了让财富在非血缘关系之间交往,也为了提高生产的效率,必须出现另一种更人性的交往方式。
随着生产的提高和人性的普及,单一的奉献关系已不能满足人类对多种财富的分配了。其实,原始人的财富主要是让人活命的生存资料,而生存资料主要是满足人类的生存需求。生命应该高于一切,所以满足生存需求的人权法则才高于一切。为了满足生存需求,人类才对生存资料按需分配。可是,当财富的品种不断增加后,生产资料已成为财富的重要成分了,对生产资料的分配就超出了人权分配的范畴:生产资料不同于生活资料,它并不是每个人的必须物质,只是劳动者的必要物质,所以,非劳动者分它毫无用处。因此,对生产资料的分配不能再人人有份了,而应该是劳动者才有份。为了适应生产资料的分配,一种新型的分配方式出现了,这个分配方式就是只在劳动者之间、互惠互利的交换方式。有人认为交换不是分配,其实所有的按劳分配都要通过交换这种形式完成的(付出劳动后才能换到工资)。交换行为并不是人类历来就有的分配方式,而是在奉献行为无奈时才出现的明智的分配方式,而且是必须具有计算能力(文明人才有的能力)的分配方式:交换的是两种不同的财富,交换者是两个不同的劳动者,当交换双方相互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和双方的财富具有相同的价值后,这种契约行为就构成了一种交换关系,而这种交换行为实现了按劳分配的效果。由于交换行为的出现,生产资料才能得到合理的分配和流动。在交换中,拥有商品的交换者同时也拥有了商品的交换功能,而这种交换功能正是交换者的社会权利所在。在交换中所形成的权利叫劳动法权,简称为法权(资产阶级法权是它的乳名),它的大小由交换能量的大小来决定。也就是说,谁手中的商品越多,谁的法权也就越大。法权因此成为社会交换的一种秩序,不尊重法权也就是不尊重交换规矩。交换行为是人类独有的第二种人性行为,这种行为让人类进入到商品时代或文明时代。
平等是人性中最重要的表现内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性的平等就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人权法则是人性的第一种平等尺度,它的本质是生命的平等。因此,大家尊重生命,以人为本,满足生存需求,对生存资料按需分配。人权平等表现在公有制的组织内。法权法则是人性的第二种平等尺度,它的本质是劳动的平等。因此,大家尊重劳动,尊重劳动成果,满足生产的需求,对各种财富按劳分配。法权平等表现在私有制的关系下。人权平等是一种自然性的人性,是原始人也能遵守的人性意识。为了实现人权的平等,必然推行人人共享的以人为本。法权平等是一种广交性的人性,是私有者的人性意识。为了实现法权的平等,必然实行尊重劳动的以劳动为本。人权社会是消费者的天堂,而法权社会是劳动者的天堂。因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那些非劳动者们在法权社会里是没有任何法权的。并不是法权社会不仁义,而是资源的分配必须实现最佳的效果,必须将它分给最需要的人。世界无限大,资源可不多。采用两种人性分配的目的,就是想尽量合理地分配资源。但是,如何分配有限的资源呢?只能采用不同的平等尺度去权衡资源的需求对象:当我们在分配生存资料时,就该采用人权平等的尺度。当我们在分配生产资料时,则该采用法权平等的尺度。在现实中,人们对那部分难以满足的需求,只能让不善创造的非劳动者少去占用;只能把发展需求限制在购买力的限度之内。也就是说,先通过人权手段去满足生存需求,再通过法权手段去满足发展需求。人类源于兽类,所以最早的分配方式是丛林法则。后来,在血缘性的家庭中确立了人权法则。当人类进入私有制后,又确立了法权法则。所以,体现人权的按需分配和体现法权的按劳分配都是人性的具体表现。
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是分配不同财富的不同方法,也是实现人性平等的两种合理手段。可是,我们的经济学却空洞地规定: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 。 那么,满足需求的方法呢?我认为,我们应该通过国家和家庭这两个机构去满足人民群众的生存需求,再通过商品生产机构去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提高的需求。国家和家庭都是公有制的组织,都具有很强的消费功能,也拥有深厚的人权意识;而商品生产机构是私有制的组织,具有很强的生产功能,也拥有普遍的法权意识。因此,利用这两种机构的不同功能分别去安抚民生和发展生产,这才是满足需求的最好方法。另外,在中国的宪法中,无意间漏掉了按需分配这一重要的人性分配方法(它可是中国抗疫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主要体现) 。按需分配永远存在于人类的家庭中,它可是人性在家庭中的根本体现。按需分配伴随了人类二百多万年,以后也是我们的最高理想。因此,漏掉它实在可惜。这也说明,我们对分配制度研究的很不够。
最容易体现人性的平台是人类的分配制度,绝对公平的人权和相对公平的法权都是人性分配的合理手段。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人权和法权都来源于自然:人权是大自然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大自然既然创造了人类,必然也会为人类准备必要的生存资料。因此,对生存资料应该按需分配,人人有份;法权是大自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权利,它用能量守恒定律,维护了人类生产的量入为出、以消定产、成本核算、收支平衡。因此,对生产资料应该按劳分配。
至此,我们发现了人性的两种社会次序——人权和法权,人性的两种经济行为——奉献行为和交换行为,也知道了人性的两种财富交往方式——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