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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冯骥才上诉 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又起波澜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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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骥才上诉 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又起波澜http://www.law-lib.com  2005-1-21 10:54:55

李振盛在法庭上出示冯骥才十年间出版的两个《一百个人的十年》。(陈贻林摄影)

资料图片:冯骥才。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被海内外媒体称为“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李振盛状告冯骥才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认定:

“被告冯骥才系《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一书的作者,虽其主张只是该书文字作者,并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约定该书选用的插图版权问题由出版社解决,但该合同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所涉插图照片的权利人;且江苏文艺出版社在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时,李振盛曾与其所著图书使用的照片产生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此进行了处理,其应对所著图书使用插图照片涉嫌侵权有所警示;现其就相同文字作品《一百个人的十年》再次出版,并仍然选用了李振盛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且未经许可,未予署名,虽照片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及牧童之春公司选取,但冯骥才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出版合同一方的作者,其此时对该书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综上,对涉案侵权行为,冯骥才应当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冯骥才不服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12月31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1、撤销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相关诉讼费用。”

冯骥才在《民事上诉状》中全盘否定了一审判决对自己侵权责任的认定,认为:“侵权与我无关”。他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上诉:

第一、“一审判决对由谁策划、汇编、出版插图本《一百个人的十年》,谁选用涉案照片的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并存在严重错误。”

《上诉状》指出:“本案中,对上诉人、时代文艺出版社、牧童之春公司之间的关系做出准确认定,是确认各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前提,一审判决在此问题上含糊其词,但却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难以让人信服。”“上诉人没有参与插图本《一百个人的十年》的策划、汇编、出版活动,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参与照片的选取和图文的编排。上诉人与时代文艺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证明,上诉人与出版社之间,是文字作品授权使用合同关系,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后者负责处理所用照片有关问题。”“涉案图书的策划、付印出版期间,上诉人不在国内,客观上不能、实际上也没有参与书籍的策划和图片的选用。”“涉案照片由时代文艺出版社与牧童之春公司选取,一审判决对此已经予以了认定,但同时又认定上诉人选用了照片,前后矛盾。”“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参与了插图本《一百个人的十年》的策划、汇编及照片的选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选用照片是错误的。上诉人没有权利和义务选取照片,事实上也没有参与照片的选取,因此,上诉人对照片选用中存在的侵权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观有过错的认定含混不清,严重背离案件事实,并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上诉状》指出:“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但冯骥才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出版合同一方的作者,其此时对该书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该判决语义含混”:一是《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是一部汇编作品,其汇编者并非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二是判决认定上诉人有过错,是一种推测,没有任何事实的支持;三是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当具体化为故意或者过失,一审判决中的过错,究竟何指,不能确定。

《上诉状》又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严重背离案件事实”:“上诉人在出版社及策划人与其联系的过程中,明确询问照片来源的问题,提醒出版社注意照片著作权问题;上诉人在出版合同中对图片版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要求出版社及策划人予以解决。上诉人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对出版社进行提醒、提示,充分说明上诉人已经足够谨慎。”“上述事实经庭审有关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合同文件证实,并且没有相反的证据否定之,但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做出相反的认定,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严重失实!”

《上诉状》还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是本案中,上诉人在授权他人使用其文字作品的行为中,上诉人没有违反法律上的义务,不存在过失。上诉人仅是《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涉及到的若干著作权权利人中的一位,即文字作者。根据民事法律中的自己行为原则,上诉人作为文字作品的作者,无需为使用其他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上诉人没有违背任何法律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文字作者对图书中其他作品版权情况的审查义务。上诉人作为文字作者,只享有文字作品的版权,收取版税,对图书中其他作品上是否存在侵权,没有审查义务,不应对之承担责任;三是上诉人作为文字作者,对书中使用照片没有审查义务。

《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一审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应对上诉人产生影响的判断没有法律根据,并且极不合理。”

冯骥才指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南京中院以及江苏省高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是对上诉人警示。这种判断没有任何法律上或者法理上的根据。在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的判决中,上诉人是胜诉方,胜诉案件的判决对于胜诉一方反而是一种警示,甚而成为承担义务的根据,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南京中院与江苏高院的判决,认定文字作者对出版图书中的图片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的一种司法宣告,宣示文字作者在法律上可以更关注于自身的作品,而无需在其他方面耗费精力。此种裁判的法律效果应当是让文字作者更加自由,而不是更加拘谨。一审判决在此问题上的逻辑实难让人认同。”

第四、“一审判决中还存在若干严重错误”。《上诉状》认为:一是原告起诉书中将上诉人列为第二被告,一审判决中却将上诉人列在第一位,易使人认为上诉人是首要的侵权责任人。一审此种判决极为不妥!二是判令上诉人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是错误的。书籍的出版、发行是出版社的行为,上诉人并非出版单位,不可能印书、卖书,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停止出版发行毫无道理。 《上诉状》最后写道:“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对上诉人的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全部撤销。”

目前,正在欧美各国忙于国际文化交流与讲学活动的李振盛教授,对于冯骥才提起上诉一事,似乎早在他的预料之中。他在纽约接到电传的冯骥才《民事上诉状》扫描件后,在越洋电话中平静地对记者说出了他的四点看法:

第一,十年间,先后两次就冯骥才所著《一百个人的十年》侵犯我的著作权而对簿公堂,从南京中院判他免责,到北京二中院判他侵权,让我从中看到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与时俱进”。十年前,冯先生对媒体说我与他打官司“不外乎是想借此出出名,或讹点钱财。对此,我一律没功夫说话,这样太抬举了他们”。还说我是“山沟沟里的兄弟”来找他“扶贫”。这等有失身份的话竟出自“浑身挂满官牌”的冯先生之口,令人难以置信。十年后,冯先生又对媒体说“李振盛是个很好的摄影家。《一百个人的十年》这本书再版有两次编辑都选中了李振盛的照片,证明他的‘文革’照片拍得确实好。能够在我的书中两次使用他的照片,我们也算有缘分”。他还表示“无论何时,只要是出版社对李振盛构成侵权,我都站在被侵权者一边”。从十年前的恶语相向,到十年后的溢美之词,让我从中看到了冯先生也是在“与时俱进”。

第二,这次北京二中院判决冯骥才构成侵权,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这完全在我的预料之中,因为他在本案中所取的一贯态度是:“侵权与我无关”。我要强调的是,去年8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时,我当庭播放的“李振盛与《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责任编辑张明的通话录音”充分证明冯骥才事先“同意这些图片跟他的文字配合使用”,事后他看到样书中200多幅照片无一署名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岂能说侵权与他无关?

第三, 冯骥才是《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由文字与插图构成的全书的唯一著作权人,而他所领取的版税也是以文字与图片在内的定价来计算的。冯先生在享受获利权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因该书侵权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尽人皆知,如果一部文字作品中出现淫秽、反动等照片的插页时,该书作者在事先或事后明知的情况下是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与本案同理。这起侵权案不是与冯骥才无关,而是你冯先生原本就置身于这场侵权纠纷之中。

第四,冯骥才一再提到十年前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判他免责的事,却只字不提南京中院庭审小结的认定:“本庭认为:冯骥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在他的作品中使用未署名的他人照片,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受到“案外因素”干扰拖延一年之久才做出判决,改为“冯骥才作为文字作者,对出版社如何使用插图、是否合法使用,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故不构成对李振盛著作权的侵害”。其中的缘由,被告方的当事人自然是心知肚明。在举国上下大力反对司法腐败的今天,竟然还好意思提及十年前那件并非光明磊落的陈案,令人费解。

最后,李振盛说,冯骥才先生执意要将这起是非明晰的侵权官司进行到底,他就一定会奉陪到底。

人们原本以为,被海内外媒体称之为“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李振盛状告冯骥才侵权案,在北京二中院做出判决之后或许该划上一个句号了,现在随着冯骥才提起上诉又引起新的波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终审裁决?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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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冯骥才 一审判决 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 与时俱进 中国 侵权 摄影 上诉 冯骥才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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