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oxia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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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黑格尔《概念论》解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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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0 08:57:05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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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概念论(DieLehrevomBegriee)


§160

概念【黑格尔哲学中的概念是一种客观的、独立的、自觉自为的、主体性存在,可以将其理解成某种“概念神”或者说是“神化的概念”】是自由的原则【即自主自觉自为的“原则”,能自我展开、自我推进、自我实现的“原则”“力量”或者“实体性存在”】,是独立存在着的实体性的力量【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观点】。概念又是一个全体【!——不是片面的、破碎的、僵死的、凝固的,而是自全自足的——上升到“理念”高度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可以被人们赋予其一定的“自主自觉自为、自生自实自足,即自我维持、自我发展、自我补足、自我演化或演进”特性】,这全体中的每一环节【!】都是构成概念的一个整体【!——全体由诸多的环节构成,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小的”整体】,而且被设定和概念有不可分离的统一性【每一个环节都和概念有不可分离的统一性——即是整体所必不可少的,能与整体相互联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甚至相互依赖】。所以概念在它的自身同一【!】里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东西。【概念与自身同一,不是知性的、A=A的简单同一,而是“自主自觉自为、自生自实自足,即自我维持、自我发展、自我补足、自我演化或演进”的能动的同一,即辩证的同一、有生命力的同一,作为能自我实现的“全体”,“概念”或者“理念”是自在且自为的。——这固然是唯心主义的偏见,但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人的精神世界的某些特点,特别是强者的精神世界的某些特点,甚至在某种意义上“预见”到了超级人工智能的某些特点!】

附释:概念的观点一般讲来就是绝对唯心论【!】的观点。哲学是概念性的认识【这是把“哲学”当作了一个整体或者主体!】,因为哲学把别的意识【!——哲学之外的意识?】当作存在着的并直接地独立自存的事物【!——把意识当作“独立自存的事物”,这是唯心主义的本质特征!】,却只认为是构成概念的一个理想性的环节【别的意识,例如科学的意识、政治的意识、宗教的意识甚至文学的意识……,只是构成概念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哲学,是要用他提出来的“概念”来说明、把握、再现(或者替代)整个世界或者整个宇宙!——真实“伟大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在“知性逻辑【=形式逻辑】”(Verstandeslogik)里,概念常被认作思维的一个单纯的形式【概念=思维的形式】,甚或认作一种普通的表象【概念=表象,或者说是“关于某种事物的表象”的抽象“整体或总和”】。为情感和心情【一般而言,它们是感性的东西,即非认识性的、“感性意识”】辩护的立场出发所常常重复说的:“概念是死的、空的、抽象的东西【这是知性的判断、认识】”这一类的话,大概都是指这种低视概念【!——知性概念是较低水平的概念】的看法而言。其实正与此相反,概念【理性概念或者“理念”】才是一切生命的原则【!——有生命力的“原则”,或者说是被注入了一定“原则”的“生命力”甚至“(精神性)生命体”】,因而同时也是完全具体的东西【理性概念是具体的!】。概念的这种性质【“独立自存”的事物】是从前此的整个逻辑运动发展【“逻辑”的发展史或者说是“概念”的“逻辑演化/演变/演进”过程】而来的,因而这里用不着先予以证明。至于刚才提到的以各概念只是形式【知性的概念=思维的形式】的那种想法,是由于固执【!——夸大、绝对化】内容与形式的对立【辩证法认为:内容与形式是对立统一或说辩证统一的,也就是说,没有脱离(完全脱离)内容的形式,也没有脱离形式的内容,再换句话说,形式总是内寓(包含)着特定内容的形式、与特定内容“合一”的形式,虽然这里的“内容”并不是事物内容的全体或全部,但是也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构成环节或者一个“既有”的方面】,而这种对立【知性对立或其的一种形式】已经和反思所坚持的一些别的对立范畴【知性对立的其他形式】,全都得到辩证地克服了【!】,亦即通过它们自身矛盾发展的过程【!】得到克服了【!——矛盾发展过程就是对立统一的展开、推进、演化过程】。换言之,正是概念【理性概念或者说“理念”】把前此【!】一切思维范畴都曾加以扬弃【!——辩证否定,既肯定又否定,既保留又克服并有所增添】并包含在自身之内了【!——此前的一切思维形式,例如知性的思维形式,变成了“理性概念”的组成部分之一、构成环节之一、“既有”方面之一】。概念无疑地是形式【理性概念也是思维的一种形式】,但必须认为是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无限的、有创造性的——也就是有生命的、自觉自为的、自生自实自异自新的——思维形式】,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并同时又不为内容所限制或束缚【!——包容着种种内容在内又不为其内容所限制或束缚的形式,即积极的、能动的、活的形式】。同样,如果人们所了解的具体【“理性具体”】是指感觉中的具体事物【感性具体(及其对象性存在)】或一般直接的可感知的东西【同上】来说,那末,概念【理性概念】也可以说是抽象的【即不是具体的,“抽象”是指舍弃那些特殊的、个别的、暂时的、表面的东西,而牢牢把握其内在的、稳定的、普遍的、共性的东西】。概念作为概念【理性意义上的概念】是不能用手去捉摸的【非“感性”的】,当我们在进行概念思维【进行理性的思维】时,听觉和视觉【即感知觉】必定已经成为过去了【脱离了或超越了感性的阶段】。可是如前面所说,概念【理性概念】同时仍然是真正的具体东西【指的理性具体】。这是因为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统一【“概念”把“存在”和“本质”变成了其自身所具有的组成部分之一、构成环节之一、“既有”方面之一】,而且包含这两个范围中全部丰富的内容在自身之内【!——“存在”和“本质”的全部内容都被“吸纳”入“概念”之中,从而都变成了后者的组成部分之一、构成环节之一、“既有”方面之一】

假如我们象早已提过的那样,把逻辑理念的各阶段【如感性——知性——理性等各阶段】认作一系列的对于绝对【黑格尔的“绝对”=“上帝”=“至高概念或者理念”】的界说,那么现在所得的界说应该是:绝对就是概念【“绝对”=“至高概念”】。这样我们当然就必须把概念【理性概念】理解为另一较高的意义,异予知性逻辑【=知性概念】所理解那样,把概念【指性概念】仅只看成我们主观思维中的、本身没有内容的一种形式【即认为知性概念是主观的、是“没有内容的思维形式”】。至此,也许有人还会问,如果“思辩逻辑”【如黑氏逻辑】给予概念一词以特殊意义,远不同于通常对这一术语所了解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把这一完全不同的术语也叫做概念【?】,以致引起误会和混淆呢?对这问题可以这样回答:形式逻辑的概念【知性概念】与思辩的概念【理性概念】的距离虽然很大,但细加考察,即可看出概念【理性概念】较为深刻的意义,并不象初看起来那样太与普通语言的用法相疏远。我们常说,从概念去推演出内容【这是唯心主义的通病!】,例如从财产的概念去推演出有关财产法的条文,或者相反,从这些内容去追溯到概念【知性的学者们经常做这种事情】。由此就可看出,概念并不仅是【!】本身没有内容的形式【即不仅仅是“形式”,而且内在地包含着某些“内容”】。因为假如概念是一空无内容的形式的话,则一方面从这种空形式里是推不出任何内容来的【!——某些知性学者经常“自相矛盾”而不自知】,另一方面,如果把某种内容归结为概念的空形式,则这内容的规定性将会被剥夺掉【把“内容”归结为“空的形式”,“内容”也就不存在了——完全剥离了其各种“形式”的内容实际上就变成了“无内容”】,而无法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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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习笔记 习笔记 黑格尔 stand 唯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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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2-10 10:28:27 来自手机
黑格尔是挖痛大师,是鲁迅的祖师爷。古今中外学界里从来都不缺擅长捧高攀附的人,黑格尔就要挖这种人的痛,就要打这种人的脸。他洋洋洒洒一辈子,最后才告诉人们,世界上没有一个人理解他。

黑格尔的陷阱就挖在这一章。如果读完黑格尔这篇概念论还会再读其余篇章,这说明之前几乎没有研究过“概念”问题,也没有研究过“理解”问题。这种人几乎没有可能不掉进陷阱。罕见有人爬得出来,列宁算一个。

藤椅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0 10:55:02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21-12-10 10:28
黑格尔是挖痛大师,是鲁迅的祖师爷。古今中外学界里从来都不缺擅长捧高攀附的人,黑格尔就要挖这种人的痛, ...
黑格尔和鲁迅?二者有何关系?

古人和他们有何关系?

主题贴里对黑格尔的“概念”的解读,你能不能看懂?有无发现问题?

希望多说有意义的话,少说空话、废话、莫名其妙的话

板凳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0 10:58:22
我会陆续贴一些自己的读书笔记,如无明晰的异议,希望不要随意回帖!!
想讨论其他问题,希望另外开新的帖子!!!

报纸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0 11:45:50

§161

概念的进展概念是自我展现、推展、演进的既不复仅是过渡到他物他物在此物之外、之侧、之旁、之邻——需先达到此物之边界、然后越过边界、向彼前进、直至到达彼之边界、……,也不复仅是映现于他物内在他物中保留、再现、体现或映现此物的某些要因素,而是一种发展向上提升、推陈出新、破旧建新、解旧构新。因为在概念理性概念里那些区别开的东西诸部分、诸环节、诸方面,直接地同时被设定为彼此同一相互作用影响、相互交流交换、相互渗透贯通、相互结合融合、相互过渡转化、并与全体同一共生共构、互生互构、密不可分、直至融为一体的东西。而每一区别开的东西的规定性诸部分、诸环节、诸方面又被设定为整个概念理性概念是一个整体、全体、主体的一个自由的存在诸部分、诸环节、诸方面亦可以各为一个整体中的次级整体、系统中的次级系统

附释:过渡到他物见上“存在”范围内的辩证过程“在”范围内的过程,也就是外在的、表象方面(表面)的辩证过程,映现在他物内见上“本质”范围内的辩证过程深达“本质”层次的,即内在的、根基性的、必然的、稳定的过程。反之,概念理性概念的运动就是发展见上,通过发展,只有潜伏在它本身中的东西“潜在”,指的是事物整体所内在“秉具”、因条件不具备而暂未展现(展开、实现)的特质、本质才得到发挥和实现发展的一种方式或一个阶段是让其诸“潜在”逐步展现、凸显或暴露出来。在自然界中,只有有机的生命才相当于概念的阶段有机的生命=概念,这是唯心主义特有的比喻、命题。譬如一个植物便是从它的种子发展出来的。种子概念=种子已包含整个植物在内,不过只是在理想的潜在的方式下。但我们却不可因此便把植物的发展理解为:似乎植物不同的部分,如根干枝叶等好象业已具体而微地、真实地存在于种子中了。这就是所谓“原形先蕴”的假设,其错误在于将最初只是在理想方式内的东西最初是以“可能性”的形式内蕴于事物中的认作业已真实存在潜在=诸可能性,只有在有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会逐步转化为现实(这个转化的过程中离不开内、外诸要因素的相互作用、交流交换、互生互构),因而与业已真实存在的东西(较为成熟、完善)不同。反之,这个假设的正确之处在于这一点即概念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仍保持其自身发展是其自己的发展,即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而且就内容来说,通过这一过程,并未增加任何新的东西可以增加新的东西!但不是每次都必然会增加,但只是产生了一种形式的改变而已形式离不开内容,形式的变化必然伴随着内容的变化!!。概念的这种在过程中表示其自身为自我发展的本性进行运动、变化、发展是“概念”的本质本性——这是唯心主义的说法,唯物主义认为:运动、变化、发展是物质的本质本性——具体事物可以生灭变化,但是物质(万事万物的终极共同本质)始终守恒,也就是一般人心目中所说的先天观念概念=先天观念(例如柏拉图的),或者即是柏拉图所提出的,一切学习都是回忆的说法了。但这种说法的意思并不是指经过教育而形成的一切特定意识内容=具体的、特定的意识,前此就早已一一具体而微地预先存在于意识意识的本质能力内。意识固然可以如此这般、如彼那般的动变,但是那时意识的本质能力与对象性存在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吸纳、渗透、融合、异构新旧意识内容或要因素的结果

概念的运动好象是只可以认作一种游戏:概念的运动概念是自我推演所建立的对方“此在”所建立的“彼在”】,其实并非对方【完全外在的“彼在”】,【而是在它自己本身内】“彼在”在“此在”内】。这个道理在基督教教义中是这样表述的:上帝“此在”】不仅创造了一个世界,作为一种与他相对立的他物“彼在”】,而且又永恒地曾经产生了一个儿子“彼在”】,而上帝“此在”】,作为精神【这是整个“游戏”的终极“密匙”】,在他的儿子“彼在”】里即是在他自己本身“此在”】里。【首先,这是一个纯粹的语言游戏;其次,整个游戏的唯一关键,就是“精神”无形无体,具有创造性且可以“寄身”于任何“实体”中——因而,是唯心主义故作神奇的“游戏”。——它对读者的可能的启发在于:实体(物质性整体)可以自己动变、发展;动变、发展可以改变其形式、形态、样式、样貌,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可以不改变其本质(根基、根本性质);“此在(此形态)”与“彼在(彼形态)”不是简单互斥、互外的东西,而是相互联系、联结的,是相互包含、“互在”的,是可以相互贯通、过渡、转化的;从“此在”到“彼在”,在一定条件下是物之固有的“多态”之间的转化,在这种“多态”的转化过程中,其本质的某些特性(规定性)会逐步展现出来;只有在一定的条件被根本改变或突破的时候(其改变达到并超过了某种极限或临界点的时候),从“此在”到“彼在”的变化才会涉及本质的变化(解构、破构、异构、另构、新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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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1 17:27:41

§162

关于概念的学说【黑氏哲学】可分为三部分:(一)论主观的或形式的概念【主观的概念=形式的概念=主体性存在?=知性概念?】。(二)论被认作直接性的概念或客观性【直接性的概念=客观性的概念=实体性概念?=客体性概念?】。(三)论理念【理性概念的最高形式】,主体和客体、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绝对真理【真理=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概念和客观性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绝对真理(黑氏概念)=上帝】【真理的绝对性是说,在既有的一定条件下、范围内,它只有一个且完全正确;真理的相对性是说,既有的条件、范围是诸多(无限可能多)的条件、范围之一种,因而其真理性是“渺小”的、“有限”的、“暂时”的。】【知性概念是主观的、形式化的概念,但是其仍有(蕴涵)着一定的客观内容;理性概念,也是主观的,但是它是“理性具体”,因而包含了更多的客观内容(及其间的辩证关系),并因而渴求达致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真理是关于对象性存在的整体(各构素、各部分、各环节、各种关系、各个方面所辩证构建而成的整体)的正确把握与表达,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是达致了的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简言之,真理是主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阶段性的和内含丰富的统一。——知性概念既不是主体性存在,也不是客体性或实体性存在;当然理性概念也既不是主体性存在,也不是客体性或实体性存在。——在这里莫名其妙出现的“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要么是纯粹的唯心主义的恶趣味,要么指的是人与人相互探索、研究时特有的“双重身份”的重合,要么指的是人与物之间的“相互嵌套、渗透、结合、融合”!】


【说明】普通逻辑【知性逻辑】仅包括有这里所提出的全系统的第三部分的一部分材料【主观逻辑、形式逻辑】,此外还包括有上面所讨论过的思维的定律【?】。在应用的逻辑学【为特定学科或专业工作服务的逻辑学】里复有一些关于认识论的材料。这里面还参杂有许多心理学的,形而上学的以及各种经验的材料。其所以要参杂这许多经验材料进去,是因为感到那些思维的形式【形式逻辑、普通逻辑】自身最后并不充分足用。但这样一来,逻辑学【形式逻辑】便失掉它的坚定的方向了。而那些至少是属于真正逻辑范围内的形式【黑氏“概念”推演的“各构素”“各环节”等】,却仅当作被意识着的思维的范畴,而且仅当作知性思维的范畴!】而非理性思维的范畴!——知性是理性的低级阶段或初级阶段,理性是知性的高级阶段。——对形式逻辑而言,理性是超越了普通知性而“溢于其外”的,正如“面”溢于“线”外、“体”溢于“面”外、“四维”溢于“三维”之外一样】

前面所讨论过的逻辑范畴,即“存在”和“本质”的范畴“存在”“本质”是逻辑的范畴,即黑氏“概念”演进的“构素”“环节”“关系”“过程”——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观点,其唯一的合理之处即在于:他讲的“存在”“本质”等等只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而非真实的客观存在物!】,诚然不仅是思想的范畴,它们在它们的过渡、辩证环节、和返回自身和全体的过程“过渡”“环节”“返回自身以成就全体(即自我——他我——大我的辩证推演)”都是对象的“本质”自我演进或展现的组成部分】里,却能证明其自身为概念“大概念”由诸多“小概念”组成】。但它们只是特定的概念“定在”或说概念的“定在”阶段】(参看§84和§112),自在的概念【概念的“自在”形态或“自在”阶段】,或换句话说,是对我们来说的概念【人的概念,即相对的、暂时的、有限的概念】。由于每一范畴所过渡的,所映现于其中的对方,只是相对的东西“此在”-“彼在”是相对的】,既未被规定为特殊的东西,而作为两者之合的第三者,也未被规定为个体或主体,也未明白设定每一范畴在它的对方里得到同一,得到它的自由 ,因为它不是普遍性“两者之合”=“第三者”=“个体或主体”=“此-彼之同一”=“自主自由”=真正的“普遍性”——这又是唯心主义“自作神奇”的典型观点,其唯一合理之处就在于:以一定方式反映了世界中万事万物的普遍联系和相互转化(渗透-包含-过渡-贯通-转化)】——通常一般人所了解的概念只是一些理智规定或只是一些一般的表象,因此,总的说来只是思维的一些有限的规定【知性概念=理智规定=一般表象=有限的规定】(参看§62)。

概念的逻辑【形式逻辑】通常被认作仅是形式的科学,并被理解为研究概念、判断、推论的形式【概念的形式+判断的形式+推理的形式】本身的科学,而完全不涉及内容方面是否有某种真的东西【不涉及“所指”?】;殊不知关于某物是否真的问题【包括形式逻辑的“真”】完全取决于内容“所指”】。如果概念的逻辑形式实际上是死的、无作用的和无差别的表象和思想的容器的话【概念的逻辑形式=死的、无差别的表象?=思想的容器】,那么关于这些形式的知识就会是与真理无涉【真理是具体的,即属于理性具体——形式逻辑在其所属的范围内也可以有其专属的“相对真理”——这意味着“逻辑形式”不是死的、空洞的、无内容的——其内容或者说其所指的“规定性”内含极少、相当的“空乏”——是诸实体或实在的“因素性存在”而非其“要素性存在”】的、无聊的骨董。但是事实上,与此相反,它们(逻辑形式)作为概念的形式【!】乃是现实事物【诸实体或实在】的活生生的精神【又是唯心主义特有的胡言乱语——不把积极的能动的东西称为“精神”就无法将其表达出来——实质上说的是“诸实体或实在自身禀具的能力或说本质本性”及其“因素性存在(或展现)形式”】。现实的事物【!】之所以真,只是【?】凭借这些形式【?】,通过这些形式【?】,而且在这些形式之内【?】才是真的【逻辑形式=精神,然后凭借“精神”、通过“精神”、在“精神之内”才是真的——这又是唯心主义特有的胡言乱语】【现实事物或说客观事物之真,无需依靠自身之外的任何东西——人只能发现、检验其何处(哪些内容)为真、何种条件下为真、是何种形式(形态、样式)的真——对人而言,真既是绝对的(在既定条件下、范围内),也是相对的(在其他条件下、范围内),因而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但这些形式本身的真理性【!——形式逻辑独有的真理性,即诸实体或实在的“因素性存在”的真理性】,以及它们【不同的“逻辑形式”】之间的必然联系【!——内在禀具的,即由其本质本性决定的,属于其本质本性在一定内外条件下“向外”展开、实现的相应过程及形式】,直至现在还没有受到考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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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1 17:58:07

以上是对《小逻辑 第三篇 概念论》的导言部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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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imoncz 发表于 2021-12-12 10:24:59
读书笔记,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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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 1 谢谢鼓励

总评分: 热心指数 + 1   查看全部评分

9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2 21:12:16
A.主观概念(DerSubjektiveBegriee)

a)概念本身(DerBegrieealsSolcher)

§163

概念本身【黑氏的“概念”——实际上是“神化的概念”】包含下面三个环节:一、普遍性【普适性】,这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它的(诸)规定性=它自身=“自由的主体”?——这是黑氏特有的曲折隐晦的表达方式!——这实际上说的是:“概念”不仅仅是“人的概念”,而是在世界各处、宇宙各处普遍存在、广泛存在、无处不有、无时不在的、“自身独存”的、“自由自为”的“主体性存在”。——由此可知,这完全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从辩证的唯物的角度看:概念的普遍性不过是说,概念也有自身的某些“本质本性”,从这个方面看,它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二、特殊性、亦即规定性【概念的特殊规定性——在不同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概念有自己的特定含义】,在特殊性中,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又是黑氏的独有表达方式!——在唯物辩证法看来,其合理性在于: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不能脱离特殊性而独立存在,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特殊性相互渗透、包含、过渡、贯通、转化】三、个体性【个体是最特殊、最驳杂、最丰富多样且多变的存在——相对于个体而言,特殊也是某种意义上的“普遍”】,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普遍与特殊内寓于个体之中,通过个体表现出来,又为个体所进一步补充、改变——丰富、完善、或者消解、异化】。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性【又是黑氏独有的表达方式!他要讲的不过是:个体既否定“普遍”“特殊”(在一定的意义上,与其不同、对立),又包含“普遍”“特殊”(在一定的意义上,与其同一、统一)。——其合理性在于:个体对“普遍”“特殊”既否定又肯定,既克服又保留,与其既对立又统一】是自在自为的【!——积极能动的、富有生命力创造性的】特定【!】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在动变中持存、不失】或普遍的东西【又是黑氏的独有表达方式,含义可参前】“理念”具有一定的积极能动性,从这个意义上看,黑氏的概念论多少有其合理性;但是概念的三环节论是是黑氏唯心主义的特有观点,其中固然包含了辩证法的有益成分,但根本上讲是唯心的、荒谬的、完全错误的。】【抛开“概念”看“三环节”论,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对普遍-特殊-个体或者个体-特殊-普遍的辩证关系以及相互转化的揭示与阐发,是一个相当了不起的贡献】

【说明】个体事物与现实事物是一样的【本来就是一回事——在黑氏哲学中,“个体”“现实”各有其特定含义,而且分属于不同的“范畴”或者说“哲学视域”,因而他才会在这里郑重其事的说明二者是一样的】,只不过前者是从概念里产生出来的【即属于“概念论”】,因而便被设定为普遍的东西【概念的特性,含义可参前】,或自身否定的同一性【概念的特性,含义可参前】。现实的事物,因为它最初只是存在和本质之潜在的或直接的统一“潜在”属于“存在论”、“现实”属于“本质论”,现实的事物是“存在”与“本质”的统一,即“存在”达其“本质”、“本质”实现为“存在”。——从“潜在的统一”到“直接的统一”说明“现实”也是一个动变的、发展的过程】,故【?】能够发生作用=施动者】。但概念的个体性【?——个体即独立自存的、持存不失的、积极能动的实体、主体】是纯全起作用的东西,而且并不复象原因那样【?】带有对另一事物产生作用的假象【原因很多时候是事后“归因”而被“发现”的,往往不是独立自存的、积极能动的“事物”】【原因-结果是“由其而来”而非“由其决定(或规定)”,是现象的联系而未必是本质的联系(现象与本质有相符合的一面,也有不一致的一面),在很多时候结果是由多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或形成的——单一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有时也不是特别大】,而却是对它自己起作用【个体在动变过程中也会作用于自身——在改变相对方的同时改变其自身】——但个体性不可以了解为只是直接的个体性【个体性直接的个体性?直接的个体性+间接的个体性?】,如我们所说个体事物或个人那样。这种意义的个体性【?——直接的个体性?】要在判断里才出现【?】。概念的每一环节【黑氏辩证法所揭示的“各环节”】本身即是整个概念=小概念或次级概念?——还是“环节”与“整体”相互作用、影响、制约、依赖、渗透、包含、过渡、贯通、转化?】§160),但个体或主体,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概念【个体或主体=全体】【何谓“全体的概念”?——在黑氏哲学中,“概念”被“神化”了(详可参前);“全体的概念”,首先是指关于“(在特定时空中展现其动变的)全体”的概念(以“全体”的身份被发现、被认知、被运用);其次,是把握、再现“概念”的全体(在特定时空中动变的全过程),即积极能动的“概念”的“全体”或“(动变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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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3 07:07:21

附释一:一说到概念人们心目中总以为只是一抽象的普遍性【知性认识】,于是概念便常被界说为一个普遍的观念【观念概念,前者可以没有理论基础,后者是思想理论比较成熟、完善的产物和标志】。因此人们说颜色的概念,植物动物的概念等等。而概念的形成【需要从感性认识阶段发展到知性认识阶段】则被认为是由于排除足以区别各种颜色、植物、动物等等的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点【抽象=排除区别、差异、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处】。这就是知性【!】怎样去了解的概念的方式。人们在情感上【情感是感性意识的一种形式】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抽象的东西是内含空疏的!】,把它们【知性概念】只认为抽象的格式和陰影,可以说是很对的。但概念的普遍性【理性概念?】并非【!】单纯是一个与独立自存的特殊事物【即客观事物、“所指”之物、对象性存在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抽象不是单纯与实体或实在对立——毋宁说,是与其对立统一?】,而毋宁是不断地在自己特殊化自己【抽象是实体或实在(黑氏的“概念”是精神性实体)自我特殊化的产物?——这又是黑氏独有的表达方式,是唯心主义痼疾发作的表现!——从新辩证法的角度看,抽象是把捉、抽离其因素性存在(以及主要由因素性存在构成的分系统)的过程。——分析,既包括把捉、分离其要素性存在(以及主要由要素性存在构成的子系统)并对其加以判断或论断的过程,也包括把捉、分离其因素性存在(以及主要由因素性存在构成的分系统)并对其加以判断或论断的过程;因此,抽象只是分析的诸手段、形式中的一种】,在它的对方里【抽象与实体互为“对方”、不同的抽象也可以互为“对方”】仍明晰不混地保持它自己本身的东西【抽象仍以某种方式与实体保持一致,或者说,在抽象中,实体仍保持其某种或某些本质本性——抽象的东西,特别是以正确的方式抽象出来的东西,并不自外于其所来自的实体,而是后者的某些特质或特征的、被“突出或凸显”出来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为了认识或为了实际行为起见,不要把真正的普遍性或共相【真正的普遍性=共相】与仅仅的共同之点混为一谈【共同之点只是纯粹的知性抽象;真正的普遍性或共相仍是“整体”,具有某种本质本性或本质能力——用新哲学的语言来说就是:它是系统真实存在的、具有一定功能作用的分系统】,实极其重要。从情感【感性意识】的观点出发的人常常对于一般思维【知性阶段的表现形式】,特别对于哲学思维【知性认识或理性认识】所加的抨击,以及他们所一再断言的思维太遥远、太空疏【知性认识的特点】的危险性,都是由于这种混淆【将真正的普遍性混同于单纯的共同之处,亦即将理性认识混同于知性认识】而引起的。【黑氏以独特的方式发现了理性与知性的不同,却无法正确的将其不同之处明白的表达出来,因而只能用这种曲折隐晦的方式、以自作神奇的语气来突出、提醒他的读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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