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概念论(DieLehrevomBegriee)
§160
概念【黑格尔哲学中的概念是一种客观的、独立的、自觉自为的、主体性存在,可以将其理解成某种“概念神”或者说是“神化的概念”】是自由的原则【即自主自觉自为的“原则”,能自我展开、自我推进、自我实现的“原则”“力量”或者“实体性存在”】,是独立存在着的实体性的力量【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观点】。概念又是一个全体【!——不是片面的、破碎的、僵死的、凝固的,而是自全自足的——上升到“理念”高度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可以被人们赋予其一定的“自主自觉自为、自生自实自足,即自我维持、自我发展、自我补足、自我演化或演进”特性】,这全体中的每一环节【!】都是构成概念的一个整体【!——全体由诸多的环节构成,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小的”整体】,而且被设定和概念有不可分离的统一性【每一个环节都和概念有不可分离的统一性——即是整体所必不可少的,能与整体相互联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甚至相互依赖】。所以概念在它的自身同一【!】里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东西。【概念与自身同一,不是知性的、A=A的简单同一,而是“自主自觉自为、自生自实自足,即自我维持、自我发展、自我补足、自我演化或演进”的能动的同一,即辩证的同一、有生命力的同一,作为能自我实现的“全体”,“概念”或者“理念”是自在且自为的。——这固然是唯心主义的偏见,但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人的精神世界的某些特点,特别是强者的精神世界的某些特点,甚至在某种意义上“预见”到了超级人工智能的某些特点!】
附释:概念的观点一般讲来就是绝对唯心论【!】的观点。哲学是概念性的认识【这是把“哲学”当作了一个整体或者主体!】,因为哲学把别的意识【!——哲学之外的意识?】当作存在着的并直接地独立自存的事物【!——把意识当作“独立自存的事物”,这是唯心主义的本质特征!】,却只认为是构成概念的一个理想性的环节【别的意识,例如科学的意识、政治的意识、宗教的意识甚至文学的意识……,只是构成概念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哲学,是要用他提出来的“概念”来说明、把握、再现(或者替代)整个世界或者整个宇宙!——真实“伟大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在“知性逻辑【=形式逻辑】”(Verstandeslogik)里,概念常被认作思维的一个单纯的形式【概念=思维的形式】,甚或认作一种普通的表象【概念=表象,或者说是“关于某种事物的表象”的抽象“整体或总和”】。为情感和心情【一般而言,它们是感性的东西,即非认识性的、“感性意识”】辩护的立场出发所常常重复说的:“概念是死的、空的、抽象的东西【这是知性的判断、认识】”这一类的话,大概都是指这种低视概念【!——知性概念是较低水平的概念】的看法而言。其实正与此相反,概念【理性概念或者“理念”】才是一切生命的原则【!——有生命力的“原则”,或者说是被注入了一定“原则”的“生命力”甚至“(精神性)生命体”】,因而同时也是完全具体的东西【理性概念是具体的!】。概念的这种性质【“独立自存”的事物】是从前此的整个逻辑运动发展【“逻辑”的发展史或者说是“概念”的“逻辑演化/演变/演进”过程】而来的,因而这里用不着先予以证明。至于刚才提到的以各概念只是形式【知性的概念=思维的形式】的那种想法,是由于固执【!——夸大、绝对化】内容与形式的对立【辩证法认为:内容与形式是对立统一或说辩证统一的,也就是说,没有脱离(完全脱离)内容的形式,也没有脱离形式的内容,再换句话说,形式总是内寓(包含)着特定内容的形式、与特定内容“合一”的形式,虽然这里的“内容”并不是事物内容的全体或全部,但是也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构成环节或者一个“既有”的方面】,而这种对立【知性对立或其的一种形式】已经和反思所坚持的一些别的对立范畴【知性对立的其他形式】,全都得到辩证地克服了【!】,亦即通过它们自身矛盾发展的过程【!】得到克服了【!——矛盾发展过程就是对立统一的展开、推进、演化过程】。换言之,正是概念【理性概念或者说“理念”】把前此【!】一切思维范畴都曾加以扬弃【!——辩证否定,既肯定又否定,既保留又克服并有所增添】并包含在自身之内了【!——此前的一切思维形式,例如知性的思维形式,变成了“理性概念”的组成部分之一、构成环节之一、“既有”方面之一】。概念无疑地是形式【理性概念也是思维的一种形式】,但必须认为是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无限的、有创造性的——也就是有生命的、自觉自为的、自生自实自异自新的——思维形式】,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并同时又不为内容所限制或束缚【!——包容着种种内容在内又不为其内容所限制或束缚的形式,即积极的、能动的、活的形式】。同样,如果人们所了解的具体【“理性具体”】是指感觉中的具体事物【感性具体(及其对象性存在)】或一般直接的可感知的东西【同上】来说,那末,概念【理性概念】也可以说是抽象的【即不是具体的,“抽象”是指舍弃那些特殊的、个别的、暂时的、表面的东西,而牢牢把握其内在的、稳定的、普遍的、共性的东西】。概念作为概念【理性意义上的概念】是不能用手去捉摸的【非“感性”的】,当我们在进行概念思维【进行理性的思维】时,听觉和视觉【即感知觉】必定已经成为过去了【脱离了或超越了感性的阶段】。可是如前面所说,概念【理性概念】同时仍然是真正的具体东西【指的理性具体】。这是因为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统一【“概念”把“存在”和“本质”变成了其自身所具有的组成部分之一、构成环节之一、“既有”方面之一】,而且包含这两个范围中全部丰富的内容在自身之内【!——“存在”和“本质”的全部内容都被“吸纳”入“概念”之中,从而都变成了后者的组成部分之一、构成环节之一、“既有”方面之一】。
假如我们象早已提过的那样,把逻辑理念的各阶段【如感性——知性——理性等各阶段】认作一系列的对于绝对【黑格尔的“绝对”=“上帝”=“至高概念或者理念”】的界说,那么现在所得的界说应该是:绝对就是概念【“绝对”=“至高概念”】。这样我们当然就必须把概念【理性概念】理解为另一较高的意义,异予知性逻辑【=知性概念】所理解那样,把概念【指性概念】仅只看成我们主观思维中的、本身没有内容的一种形式【即认为知性概念是主观的、是“没有内容的思维形式”】。至此,也许有人还会问,如果“思辩逻辑”【如黑氏逻辑】给予概念一词以特殊意义,远不同于通常对这一术语所了解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把这一完全不同的术语也叫做概念【?】,以致引起误会和混淆呢?对这问题可以这样回答:形式逻辑的概念【知性概念】与思辩的概念【理性概念】的距离虽然很大,但细加考察,即可看出概念【理性概念】较为深刻的意义,并不象初看起来那样太与普通语言的用法相疏远。我们常说,从概念去推演出内容【这是唯心主义的通病!】,例如从财产的概念去推演出有关财产法的条文,或者相反,从这些内容去追溯到概念【知性的学者们经常做这种事情】。由此就可看出,概念并不仅是【!】本身没有内容的形式【即不仅仅是“形式”,而且内在地包含着某些“内容”】。因为假如概念是一空无内容的形式的话,则一方面从这种空形式里是推不出任何内容来的【!——某些知性学者经常“自相矛盾”而不自知】,另一方面,如果把某种内容归结为概念的空形式,则这内容的规定性将会被剥夺掉【把“内容”归结为“空的形式”,“内容”也就不存在了——完全剥离了其各种“形式”的内容实际上就变成了“无内容”】,而无法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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