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概念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概念=理性具体】。因为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的统一【黑氏:“概念”是自身动变发展着的、自我解构与建构着的、自我辩证统一的】【黑氏的“概念”是“人格化”或“神格化”的“概念”,即是客观唯心主义的“概念”】,作为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这就是个体性【黑氏:“个体性”属于“概念论”】,构成它【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黑氏:“概念”是自身展开实现的、自我解构建构的、自我联系联结的、本质自生自实的、自我普适普及的】。在这种情形下,概念的各环节【黑氏:“概念”=各环节构成的整体】是不可分离的。那些反思的范畴【形而上学的范畴?】总会被认为各个独立有效【知性思维将差异理解成并立、独立、对立】,可以离开其对方而孤立地理解的【形而上学:孤立地看问题】;但由于在概念【理性思维=辩证思维】里它们的同一性【自我同一性=辩证同一性】就确立起来了,因而概念的每一环节【整体/实体/系统的各环节】只有直接地自它的对方而来【相互渗透、包含、贯通、转化】并和它的对方一起【共存共生、互动互生】,才可以得到理解。【黑格尔的《小逻辑》以“客观唯心”的形式、曲折隐晦的语言,揭示(暗示)了具体事物及其“概念”所具有的辩证本性,以“主观概念主宰、决定客观事物”的“逻辑”将其发现的“辩证法”“灌输、赋予”意识对象——其辩证的理念如此系统与强大,以至于其“辩证”的精神在他的各种认知与论述中无处不及、无所不在】
【说明】普遍性【=类同、共性】、特殊性【=差异、个性】、个体性【=共个合一、根据】,抽象地看来,也就相同于同、异、和根据【!】。但普遍性【自身普适、自我普及】乃是自身同一的【=自我辩证同一的/自身推广普及的】东西,不过须明白了解为,在普遍性【同类、共性、共相】里同时复包含有【普遍性、共性的内含(规定性)是空乏的,其外延固然更为广阔、扩展而涵盖或囊括诸特殊、个体,但因内含不属于同一水平、层次而无法“包含”特殊、个体】特殊的和个体的东西在内【唯物辩证法认为: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实体逻辑学认为:个性还可以补充、拓展、丰富共性】。再则,特殊的东西即是相异的东西或规定性【特殊=相异的规定性】,不过须了解为,它【特殊的东西即具体事物】是自身普遍的【具有普遍性】并且是作为个体的东西【具有个体性】。【这里指的是具体事物是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的统一,不能抓住一个而忽略其余。换句话说,特殊性不能脱离普遍性、个体性而独立存在,普遍性、个体性亦然】同样,个体事物【内在蕴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也须了解为主体或基础【个体=主体,个体是普、特的基础】,它包含有种和类【=普遍性和(或)特殊性】于其自身,并且本身就是实体性的存在【实体=主体】。这就表明了概念的各环节【概念是各环节构成的整体】有其异中之同【异=特殊性,同=普遍性】,有其差别【对立性】中的确立的不可分离性【统一性,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可分离的】(§160)。——这也可叫做概念的明晰性【各环节、各构素及其关系等等都是明晰的】,在概念中每一差别【差别不是单纯的对立,而是统一中的对立,即对立性寓于统一性之中并为统一性所制约】,不但不引起脱节或模糊,而且是同样透明的【!】。
我们最常听见的说法,无过于说,概念【知性概念】是某种抽象的东西【形而上学的概念=抽象】。这话在一定范围内是对的,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指一般的思想【一般的思想=抽象的、普遍性的思想】,而不以经验中具体的感官材料【感性认识】为要素【感性认识因素化,即不再是实体性因素】,一方面是因为概念【知性概念】还不是理念【理性概念】。在这种意义下,主观的概念【知性概念】还是形式的。但这也并不是说,概念【理性概念】好象【?】应该接受或具有它自身以外的【?】内容【?——概念的内容是其自身固有的内容,其自身之外的内容不是概念的组成部分】。
就概念【知性概念?理性概念?】作为绝对形式【?——黑氏讲绝对,一般是指的上帝或者“概念的神化形式”】而言,它是一切规定性【是其的并列?还是总和?】,但概念却是这些规定性的真理【又再自作神奇!——概念不是真理,因为它不一定是正确的;概念可以涵括许多的规定性,但绝不是一切规定性】【黑氏的“真理”是指的“理念的整体或全体”】。因此,概念虽说是抽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黑氏:概念是抽象的也是(理论)具体的,是抽象与(理论)具体的统一】,甚至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黑氏:概念=理论具体=主体或实体。这是其客观唯心主义发作的表现】。绝对【?】具体的东西就是精神【精神=理念(理论)具体+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客观唯心的)主体】(参看§159末段)。——就概念作为概念而实存着【黑氏:实存的概念=精神】来说,它自己区别其自身于客观性【黑氏:概念代表主观性,而不是客观性】,客观性【黑氏所理解的客观性是主观性的外化形式、实现(表现)形式】虽异于概念,但仍保持其为概念的客观性【参前,这是客观唯心主义发作的表现】。一切别的【?】具体事物【感性具体?】,无论如何丰富,都没有概念那样【?】内在的自身同一【概念(实际上是指的理性具体)是自身辩证展开着的又辩证统一着的】,因而其本身也不如【?】概念那样具体【感性具体是纷乱杂陈又多变易逝的,因而在其相对稳定性和辩证统一性上“不如”理性具体】。至于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具体事物【感性具体】,乃是一堆外在地拼凑在一起【!】的杂多性【!】,更是与概念的具体性【自身辩证展开着又辩证统一着】不相同,——至于一般人所说的概念【知性概念】,诚然是特定的概念,例如人、房子、动物等等,只是单纯的规定【!】和抽象的观念【!】。这是一些抽象的东西【!】,它们从概念中只【!】采取普遍性一成分,而将特殊性,个体性丢掉【普遍性与特殊性、个体性相割裂、相对立】,因而并不是【!】从特殊性、个体性发展而来【逻辑秩序:个体/特殊-普遍-个体/特殊】,而是从概念【知性概念】里抽象出来的【唯物辩证法: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来普遍性、特殊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具体的历史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