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oxia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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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黑格尔《概念论》解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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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3 19:41:20

知性:从特定角度或方面对感性认识特别是对象性存在的表象进行把捉、抽象而得到相应规定性,再从诸规定性及其相互关系的角度去分析、把握对象的认知方式。理性:从实体的功能作用、生灭变化的角度把握、运用诸规定性及其辩证关系以获取有关的理性具体或者诸理念的认知方式。

知性主要从静态的角度分析对象,因而难免孤立、静止、片面地看问题;理性主要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对象,因而往往能够联系、发展、全面(对立统一)地看问题,因而以之为指导时,往往能够更好地推动人们改造事物或世界的实践深入发展。

辩证法是关于事物生灭、动变、发展的学说,是指导人们用联系、发展、全面(对立统一)的观点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理论体系,是理性思维发展到高级阶段所形成的认知方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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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3 22:23:36

普遍性就其真正的广泛的意义来说就是思想【真正的普遍性=思想?——这是黑氏唯心主义自作神奇的又一个例子!】【真正的普遍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是因素性存在而非要素性存在,是分系统而非子系统,是实体、主体的共相而非实体性、主体性存在本身——它固然有某种“本质本性”或“本质能力”,但也不过是整体、实体、系统的“本质本性”“本质能力”在相应部分、环节、方面的表现】【思想是有条理、有秩序的思维过程及其产物。在感性认识的知觉和表象中已有其萌芽,在知性阶段初步走向成熟、定型,在理性阶段达致完善】【真正的普遍性是思想的内容之一,而非其全部内容;能把握真正的普遍性是思想发展到较高程度的标志之一,而非其唯一的、必不可少的标志】【人的思想,源于实践,依于学习、继承,长于自我构建,脱于个体、特别,彰于共性、普遍,成于创新、发展。——意见:个体的或特别的看法,可以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也可以只是单纯的经验或期许的表达。观念:执着于现象或经验的某一特征、特性,而未必有相应的理论支撑。思想:建立在一定的理论之上,从而有相应的条理性、逻辑性、秩序性。概念:有其合乎逻辑的、严谨的甚至科学的定义。理念:建立在一定的理论体系基础上,比较成熟、完善、定型的、高度凝炼的理性具体范畴。知识:其正确性、合理性在一定条件下经得起实践的验证。真理:对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是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其一般顺序为:意见<=>观念<=>思想<=>概念<=>理念<=>知识<=>真理,我们必须说,费了许多千年的时间,思想才进入人的意识【?——在人类的早期阶段,人类有意识而无思想,特别是无稳定的、有条理的、有秩序的思想。早期宗教、早期哲学、早期科学(或博物学)等包含了人类思想的零散的萌芽】。直到基督教时期,思想才获得充分的承认【?——以神学的论证工具的形式,得到承认、尊崇、推广、普及;经过长期发展后,思想才逐步摆脱了神学附庸(论证工具)的地位,开始以自己(即理性)的名义审视世界、历史、社会、人生】【这似乎是对欧洲思想发展史的概括说明,但是真的正确吗?古希腊的“本原论”没有涉及思想或普遍性吗?苏格拉底的“普遍道德说”有没有涉及思想或普遍性?柏拉图的“理念世界”有没有涉及思想或普遍性?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有没有涉及思想或普遍性?……】【如果说思想是指自在自为的、积极能动的主体性(实体性)存在,那与基督教似乎没有什么关系吧?——难道是为了求取“宗教”的谅解而做的妥协、退让?】。在别的文化部门方面有了高度造诣的希腊人,对于神和对于人的真正普遍性【?——似乎是指的绝对的、无限的、积极能动的“普遍性”,如此则是黑氏唯心主义的又一次发作!——从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人的普遍性,首先表明人在本质本性中有其共性,从而在地位作用、角色功能、过程经历、思维思想、需求追求、关系关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同相近相似相通之处皆没有充分意识到。希腊人的神灵只是特殊的【!】精神力量,而有普遍性【!】的上帝【全知全能、无限无尽的“上帝”!】,一切民族所共仰的上帝,对于雅典人说来,还是一个隐蔽的上帝。同样对于希腊人来说,他们与野蛮人之间也有一个绝对的鸿沟【鸿沟的两侧皆为特殊】。对于人的本身【?——这里讲的是理想化的“人本身”而非真实的人本身】也还未被他们承认有无限的价值【?】和无限的权利【?】【价值和权利是否无限,关键看这个“限”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自然极限(局限性)、社会-历史极限(局限性)、实践极限(局限性)等均是客观的“限”,在这个意义上看,价值、权利等都是有限的;但在客观极限范围内,人定的局限则是可以被人所不断突破、超越的,或者随着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突破、超越原来的种种局限——在这个意义上看,价值、权利等的存在与发展是“无”限的】【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等不应把关注点放在人的价值是否无限上,政治学、法学等也不应把重点放在人的权利是否无限上——很多时候这种讨论是无结果的和无意义的,有意义的做法是尽量避免或减少去“人为”的设限】【从“真正普遍性”的角度看,“人本身”是积极能动、自觉自为的,因而是“世界万物的价值的尺度(之一)”,是无可忽视的社会历史主体、社会实践主体、社会创造创新主体】。常有人提出问题,为什么奴隶制度在近代欧洲会消灭?于是他们时而援引某种特殊情况,时而又援引另一种特殊情况来解释这一现象【消灭奴隶制不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是由于某种真正普遍的原因?——将一切进步归之于“普遍性”,是唯心主义的痼疾!——“废奴”固然与人类对自身的觉醒、觉悟有关,但从根本上看,还是经济、政治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实践和阶级斗争发展的结果】。但基督教的欧洲之所以不复有奴隶的真正根据,不在别的地方,而应从基督教原则本身【!——从原则中找原因,这是唯心主义的痼疾!】去寻求。基督教是绝对自由【?——根本就没有什么“绝对自由”!】的宗教【宗教与自由背道而驰,是互相排斥、互不兼容的关系,是“负相关”的关系】,只有对于基督徒,人才被当作人,有其无限性【?】和普遍性【?】【一般而言,个人不具有无限性、普遍性,相反,是带有种种特殊性——将个人上升到人类或“人本身”的高度、将特殊性等同于(上升到)普遍性的高度,固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进步性,但其本身就是唯心的和形而上学的】。奴隶所缺乏的,就是对他的人格【?——不承认或不完全承认对方是人】的承认,而人格的原则就是普遍性【人格的原则=普遍性?】【承认对方的“人格”就要承认其主体实体、积极能动、自觉自为、创造创新的地位,就要尊重和保障其合理合法的权利权益,尊重和保障其权利和价值的不断实现】【人是物质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社会性存在与自我性存在、能动性存在与认受性存在的统一体。】【人格在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神学等不同学科中有不同含义。——在哲学中,人格内依于其本质能力,外彰于其地位、作用、角色、功能中。人格,一方面离不开人的普遍性、共性,另一方面离不开人的特殊性、个性,是人的共性与个性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人格,既有自然生命、社会历史赋予其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内含,也有自我构建、创立创新的独特而丰富的内容。人格的社会方面,依赖于其所承受的社会关系以及其能动性和认受性;人格的自我方面,依赖于其自我期许、自我构建以及自我丰富、拓展。人格的社会方面与自我方面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贯通甚至相互转化。主子不把奴隶当作人,而只当作一种没有自我的物品。而奴隶也不把他自己看成是“我”,他的“我”【!】就是他的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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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4 15:02:15

上面所提到过的单纯的共同点【知性阶段的共性】与真正的普遍【理性阶段的共性】之间的区别,在卢梭著名的《民约论》中却有恰当的表述。他说,国家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或普遍的意志【理性阶段的共同意志,即一切范围、一切时代的、普遍的“公意”或“共意”】Volonté;gé;né;rale)产生,但公意却无须是全体人民的意志【知性阶段的共同意志,即一定范围、一定时代的、特殊的“共意”】Volonté;detous)。

卢梭对于政治学说将会有更深邃的贡献,如果他心目中能够老是保持着这种区别。公意、普遍意志即是意志的概念【理性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理性概念或理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这是法的起源和本质的唯心主义偏见——法固然离不开“普遍意志(如国家意志)”,但这种普遍意志往往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所拉扯、揉捏、扭曲、裁剪、破坏、侵蚀、吞噬、改造——从唯物主义角度看来,法是经济、政治等方面斗争、发展的要求、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受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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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4 17:39:28

附释二:关于知性逻辑形式逻辑所常讨论的概念的来源和形成问题,尚须略说几句,就是我们并不形成概念,并且一般说来,概念决不可认作有什么来源的东西。无疑地,概念并不仅是单纯的存在或直接性存在=直接性。概念也包含有中介性直接性+中介性。但这种中介性即在它自身之内在自身之内中介或者说中介亦是其自身的组成部分、构成环节,是主要由其某些要素构成的子系统或者主要由其某些因素构成的分系统,换言之,概念就是它自己通过自己并且自己和自己的中介又是黑氏特有的表达方式!——“自己通过自己……的中介”是一种历时性的、过程性的(即动态的)中介,“自己和自己的中介”是一种静态的或说“跨时空”的中介;前者是一种是不同形态的“自己”之间互为中介,例如“资本的货币形态——资本的生产形态——资本的产品形态——资本的货币形态”中不同的“资本”互为中介,再如“麦种——麦株——麦种”中不同的“麦子”互为中介,又如“公交车乘客”作为“家庭成员”与“企业员工”之间的中介;后者是不同的部分(或者不同的形态中的不同的部分)互为中介,例如人脑作为手脚协调的中介,再如“你唯我,我喂你,实际上是自己唯自己”,即自己间接成为自己的中介,又如“庄稼-猪——粪肥——庄稼”这一循环模式中,每一环节都是上、下环节的中介,而经过两次传导后每一环节都成为自己持存和发展的中介;因此,黑氏的这一表达实际上不过是说:“概念”是诸构素、诸环节、(诸系统、)诸过程、(诸方面、)诸形态的统一,是实体性存在与其内外的中介性存在的统一,是历时性和跨时性的统一。——黑氏的这一表达,其“所指”是革命性的发现和独有的全新的阐发,其“能指”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自作神奇的表达;黑氏的“概念”实际上应该是特定意义上的实体,即积极能动的、既自生自实自新又互生互实互新(既自解自损自异又互消互损互异)的实体,即有生命力、有活力的、持存久生的实体;而将概念视为实体正是黑氏唯心主义的特质。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感性认识的一种形式内容的那些对象客观存在或客观事物首先存在——存在先于认识,是正确观点,然后我们主观的活动方随之而起先有客观,后有主观,通过前面所提及的抽象手续抽象的步骤、过程,并概括各种对象的共同之点属于知性思维而形成概念概念是最后产物——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唯心主义反对唯物主义。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唯心主义认为:意识先于物质,概念先于对象性存在

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唯物主义认为:符合这一特征的应是事物的本质的概念活动唯心主义:概念决定事物的一切!。这个思想出现在宗教意识里,我们是这样表达的:上帝黑氏“概念”的神化表达从无之中创造了世界。或换句话说,世界和有限的事物世界也是有限的!是从神圣思想和神圣命令的圆满性里产生出来的典型的唯主义观点。由此必须承认:思想,准确点说,概念概念是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乃是无限的形式黑氏唯心主义:“概念”是无限的,“概念”是一种表现形式,或者说,自由的、创造的活动黑氏唯心主义:“概念”是自由的、创造性的,它无需通过外在的现存的质料黑氏唯心主义:“概念”实现自身不依赖于质料来实现其自身黑氏唯心主义:“概念”自由的、创造(性)的实现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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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1-12-14 17:53:34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0 10:58
我会陆续贴一些自己的读书笔记,如无明晰的异议,希望不要随意回帖!!
想讨论其他问题,希望另外开新的帖 ...
书读杂了脑子会乱的,德国人写的那些东西除了搅乱你的脑子,并无其他好处,这是我对你的忠告。

16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1-12-14 21:55:07
clm0600 发表于 2021-12-14 17:53
书读杂了脑子会乱的,德国人写的那些东西除了搅乱你的脑子,并无其他好处,这是我对你的忠告。
谢谢你的忠告

17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2-1-14 06:26:28

§164

概念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概念=理性具体。因为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的统一黑氏:“概念”是自身动变发展着的、自我解构与建构着的、自我辩证统一的】【黑氏的“概念”是“人格化”或“神格化”的“概念”,即是客观唯心主义的“概念”,作为自在自为的特定存在,这就是个体性黑氏:“个体性”属于“概念论”,构成它【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黑氏:“概念”是自身展开实现的、自我解构建构的、自我联系联结的、本质自生自实的、自我普适普及的。在这种情形下,概念的各环节黑氏:“概念”=各环节构成的整体是不可分离的。那些反思的范畴形而上学的范畴?总会被认为各个独立有效知性思维将差异理解成并立、独立、对立,可以离开其对方而孤立地理解的形而上学:孤立地看问题;但由于在概念理性思维=辩证思维里它们的同一性自我同一性=辩证同一性就确立起来了,因而概念的每一环节整体/实体/系统的各环节只有直接地自它的对方而来相互渗透、包含、贯通、转化并和它的对方一起共存共生、互动互生,才可以得到理解。黑格尔的《小逻辑》以“客观唯心”的形式、曲折隐晦的语言,揭示(暗示)了具体事物及其“概念”所具有的辩证本性,以“主观概念主宰、决定客观事物”的“逻辑”将其发现的“辩证法”“灌输、赋予”意识对象——其辩证的理念如此系统与强大,以至于其“辩证”的精神在他的各种认知与论述中无处不及、无所不在

【说明】普遍性=类同、共性、特殊性=差异、个性、个体性=共个合一、根据,抽象地看来,也就相同于同、异、和根据。但普遍性自身普适、自我普及乃是自身同一的=自我辩证同一的/自身推广普及的东西,不过须明白了解为,在普遍性同类、共性、共相里同时复包含普遍性、共性的内含(规定性)是空乏的,其外延固然更为广阔、扩展而涵盖或囊括诸特殊、个体,但因内含不属于同一水平、层次而无法“包含”特殊、个体特殊的和个体的东西在内唯物辩证法认为: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实体逻辑学认为:个性还可以补充、拓展、丰富共性。再则,特殊的东西即是相异的东西或规定性特殊=相异的规定性,不过须了解为,它特殊的东西即具体事物是自身普遍的具有普遍性并且是作为个体的东西具有个体性这里指的是具体事物是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的统一,不能抓住一个而忽略其余。换句话说,特殊性不能脱离普遍性、个体性而独立存在,普遍性、个体性亦然同样,个体事物内在蕴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也须了解为主体或基础个体=主体,个体是普、特的基础,它包含有种和类=普遍性和(或)特殊性于其自身,并且本身就是实体性的存在实体=主体。这就表明了概念的各环节概念是各环节构成的整体有其异中之同=特殊性,同=普遍性,有其差别对立性中的确立的不可分离性统一性,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可分离的§160)。——这也可叫做概念的明晰性各环节、各构素及其关系等等都是明晰的,在概念中每一差别差别不是单纯的对立,而是统一中的对立,即对立性寓于统一性之中并为统一性所制约,不但不引起脱节或模糊,而且是同样透明的

我们最常听见的说法,无过于说,概念知性概念是某种抽象的东西形而上学的概念=抽象。这话在一定范围内是对的,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指一般的思想一般的思想=抽象的、普遍性的思想,而不以经验中具体的感官材料感性认识为要素感性认识因素化,即不再是实体性因素,一方面是因为概念知性概念还不是理念理性概念。在这种意义下,主观的概念知性概念还是形式的。但这也并不是说,概念理性概念好象应该接受或具有它自身以外的内容——概念的内容是其自身固有的内容,其自身之外的内容不是概念的组成部分

就概念知性概念?理性概念?作为绝对形式——黑氏讲绝对,一般是指的上帝或者“概念的神化形式”而言,它是一切规定性是其的并列?还是总和?,但概念却是这些规定性的真理又再自作神奇!——概念不是真理,因为它不一定是正确的;概念可以涵括许多的规定性,但绝不是一切规定性】【黑氏的“真理”是指的“理念的整体或全体”。因此,概念虽说是抽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黑氏:概念是抽象的也是(理论)具体的,是抽象与(理论)具体的统一,甚至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黑氏:概念=理论具体=主体或实体。这是其客观唯心主义发作的表现。绝对具体的东西就是精神精神=理念(理论)具体+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客观唯心的)主体(参看§159末段)。——就概念作为概念而实存着黑氏:实存的概念=精神来说,它自己区别其自身于客观性黑氏:概念代表主观性,而不是客观性,客观性黑氏所理解的客观性是主观性的外化形式、实现(表现)形式虽异于概念,但仍保持其为概念的客观性参前,这是客观唯心主义发作的表现。一切别的具体事物感性具体?,无论如何丰富,都没有概念那样内在的自身同一概念(实际上是指的理性具体)是自身辩证展开着的又辩证统一着的,因而其本身也不如概念那样具体感性具体是纷乱杂陈又多变易逝的,因而在其相对稳定性和辩证统一性上“不如”理性具体。至于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具体事物感性具体,乃是一堆外在地拼凑在一起的杂多性,更是与概念的具体性自身辩证展开着又辩证统一着不相同,——至于一般人所说的概念知性概念,诚然是特定的概念,例如人、房子、动物等等,只是单纯的规定和抽象的观念。这是一些抽象的东西,它们从概念中只采取普遍性一成分,而将特殊性,个体性丢掉普遍性与特殊性、个体性相割裂、相对立,因而并不是从特殊性、个体性发展而来逻辑秩序:个体/特殊-普遍-个体/特殊,而是从概念知性概念里抽象出来的唯物辩证法: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来普遍性、特殊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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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2-1-14 06:26:44

普遍性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说它是抽象的,是因为它是一种内含较为空疏的规定性,只要具有该种内含规定性的事物,都具有该种普遍性;说它是具体的,是因为具有该种内含规定性的事物都属于(可以被归并入)相应的(特定的)“类别”中,因而是某种“类别”的共性(相同、相近、相似或相通之处)】【特殊性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体的。——说它可以是抽象的,是因为它可以是一种内含较为丰富的规定性(比普遍性的内含规定性更丰富);说它可以是具体的,是因为它可以是具有该种内含规定性的特定“种类”,也可以是具有该种内含规定性的特定事物(换句话说,个体性是特殊性的极致形式)】【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是普遍性的补充、丰富、拓展、“异化”;普遍性与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包括现实中的转化与认识视域中的转化)】【如果说,个体是一个系统,特殊性和普遍性就是它的分系统】【普遍性具有相应的普适性,但因为它不能独立存在,因而不具有自动的(能懂得)普及性】【普遍性不是什么神秘的和神圣的东西,它只是人的思维从具体事物中所抽象、概括出来的,因而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对普遍性的认识,可真可假、可对可错,因而不是什么神圣的、绝对的、不容置疑的)】【相应的“分系统”是普遍性的本体论表现形式,是其能指、内容。一般而言,它(如果是正确的抽象)是客观的,虽然其具体存在方式是无可验证的,但其“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是不可忽视和否定的】【特殊性是内容较为丰富、具体的“普遍性”,因而往往对应着较为浅层的“分系统”,直至于某种子系统甚至全系统

分系统不是实体性的次级系统,而是准实体性或拟实体性的次级系统;因其功能作用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功能性分系统;因其抽象程度的不同(内含规定性空疏/丰富的程度不同),而表现为不同层次的分系统。(例如,党的组织部是子系统,而组织性则是分系统;组织性是较浅层的分系统,党性则是较深层的分系统。)】【一个子系统可以(同时或先后)牵涉多个分系统,一个分系统也可以(往往同时)涉及多个子系统

凡正确的规定性必有明晰的内含;凡明晰的内含必有明确的所指;凡明确的所指必有相对稳定性、可重复性、可验证性。——内含规定性即为相对稳定的、可重复可验证的特定所指的概括反映。】【凡规定性必是抽象的内容;凡抽象的内容必是从具体事物/对象中抽取、提炼出来的,因而总是内寓于具体(事物)之中的。——规定性是指从相关具体事物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重复可验证性的特定所指的逻辑化表达,它内寓于具体事物之中,是诸相关具体事物在特定方面的共性,可因具体事物的动变发展而发生一定的相应变化

自在动变的事物→②相对稳定持存/能动(施/承动)的事物→③具有一定创建能力的持存物→④具有一定智能/智慧的持存物→⑤具有主观/主体能动性的持存物(即人)——只有从以后的事物中才能提炼出相应的概念;概念是诸规定性的构建而成的整体(其所指一般是事物相应“分系统”),既具有自我展(开)(实)现性又具有辩证统一性;相关概念的集成与升华,就是理性;只有③-中的事物才有“潜在的理念”或“准理念”;只有⑤中的事物(即人)才可能具有真正的理念(仍需经过一定的实践-思维训练/磨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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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2-1-25 17:58:05

§165

个体性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这一环节黑氏:“概念”逻辑化展开的一个环节首先建立起概念中个体性是“概念”的一个环节各环节的区别个体性是相互差异、相互区别的。由于个体性充满差异性、区别性是概念的否定的概念具有自身统一性自身反映个体性是概念的……反映?否定的反映?】【个体性与概念(及其所指)存在差异、区别,是对概念(及其所指)的辩证否定——之所以称为辩证否定是因为其属于自我否定,这种否定不是走向其对立面而是在(局部)解构-另构中实现自我差异化、多样化、丰富化,在多样多变中维持其本质、内核的相对稳定性】【事物(整体、系统)的根本差异、区别不在于其构素的差异、区别而在于其各自构成方式/生存方式/动变方式的种种差异、区别,所以个体性最初是概念的自由区分【或自我分化】个体性是概念(及其所指)的自我分化(?概念的所指的自我异化?)】【这里的分化是一个很奇怪的概念,黑氏是客观唯心的哲学家,他认为概念是主体/实体,具体事物是概念的外化、表现、反映、分化,它就是对概念的第一否定黑氏:差异化、多样化以及流变、易逝等是对“概念”的否定】【对黑氏而言,概念是自成系统/整体的实体,是自在自足自为的,因此,与“概念”发生差异,就是对“概念”的否定

这样一来,概念的规定性——诸规定性?便建立起来了,但这是作为特殊性——概念的特殊化?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第一、这些区别开的东西只表示概念各环节彼此间的规定性概念的各环节及其彼此间的规定性,就是概念相关的诸规定性;第二,各环节间的同一性——作为整体的各环节彼此联系/联结、彼此交流/交换(即这个就是那个),也同样建立起来了。这种建立起来的概念的特殊性概念的诸环节/诸规定性及其关系就是判断判断是对概念的诸环节/诸规定性及其关系的确认,但与黑氏所谈的个体性与“概念”的关系无关,而是只与概念自身的内在关系有关】【“类别”的事物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既包括个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也包括个体性与特殊性/普遍性的关系),是判断所研究/指称的对象之一,但是这种研究不是只在纯逻辑、纯思辨的范畴内进行,即不是纯理论判断(学理判断),而是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即必须涵括科学判断(事实判断)

【说明】通常将概念分为清楚的、明晰的、和正确的三种的办法,不属于概念的范围,而属于心理学的范围。在心理学里清楚和明晰的概念皆指普通观念或表象而言。一个清楚的概念是指一个抽象的简单的特定的表象清楚的概念=表象?。一个明晰的观念除具有简单性外,但尚具有一种标志,或某种规定性可以特别举出来作为主观认识的记号明晰的观点=标志性符号?。真正讲来,没有什么东西比标志这一为人们喜爱的范畴,更足以作为表示逻辑的衰败和外在性的标志了。

正确的观念比较接近概念,甚至接近理念观念->概念-〉理念,但是它仍然不外仅表示一个概念甚或一个表象与其对象(一个外在的事物)之间的形式上的符合正确的观念=概念或表象与对象或事物在形式上的符合】【观念/概念是能指,对新/事物(及其要因素)是所指,二者的符合是形式上的符合——观念/概念的内容是客观的(即是事物或其要因素),形式是主观的——主观形式(意识反映的形式)符合(如实概括、反映)客观事物的形式或内容,即是正确的意识】【在实践(探索+观察)和研究(分析+综合)的基础上,人在意识中概括性设定或想定相应的形式(或模式/范式),再用这个(或这些)设定或想定与客观事物或其要因素(或其动变过程/互动过程)相对照,如与后者相符合、相一致,则意识的设定或想定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至于所谓从属的概念与对等的概念的分别,实基于一种对普遍与特殊的无意义的区别,并且也是基于以外在的反思方式去看两者的相互关系。又如列举相反的与矛盾的观念,肯定的与否定的观念等,也不过是对于思想的规定性偶有所见,而对于这些形式本身应属于存在黑氏:存在论和本质黑氏:本质论的范围黑氏:在存在里,一切都是直接的,反之,在本质里,一切都是相对的。——黑氏所说的存在不是事物、现象,而是作为哲学范畴的“有”,是质、量、度;黑氏所说的本质,不是根本性质、根本内容,而是“矛盾进展”、“相互联系”,是(构建着/实现着的)根据、现象、现实,则是前此业已讨论过的,而且它们与概念的规定性§160概念具有能动性、拟实体性/主体性、系统性/整体性,§161能够自我推展/推演/演进、自我映现、自我回复、自我同一/同化,§163普遍性/普适性/普及性、特殊性/个体性、自在自为性,§164理性具体、自身联系、普适普及、辩证统一、自生自实又互动互生,§165个体性、各环节及其关系、判断本身实毫不相干。——把概念真正地区别为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三个环节,也可以说,是构成概念的三个样式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概念的三环节=概念的三样式?】【“普遍的”概念——知性抽象的概念/内含疏简的概念、“特殊的”概念——知性但较为具体的概念/内含较为丰富的概念、“个体的”概念——理性具体的概念/内含丰富且多维相联的概念】【概念论中的普遍与特殊,涉及认识的一般秩序之一种即特殊——普遍——特殊,认识的一般秩序之另一种是实践——认识/理论——实践。注意:这两种“一般秩序”不可以重合/互换,而是两种内容截然不同的认识“秩序”】【概念论中的普遍与特殊与矛盾论中的普遍与特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后者包含的内容要更加复杂】【唯物辩证法:个体也是特殊的一种,是更具体(更特殊)的特殊,因而将其合并成了:普遍——特殊的二分法,但也只有当外在的抽象思想——知性思想/形而上学?将它们彼此分开后,才可以那样说。对概念加以内在的区别和规定,就是判断=规定概念/界说概念。因为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从概念到判断逻辑推演是黑氏特有的主观推演,它既有合逻辑的一面,也有唯心主义人为强推的一面】【判断是实践与研究引向深入的结果,而不是单纯逻辑推演的结果;判断涉及的诸概念是分别总结概括出来的,而不是从既有的概念规定性中分析/推演出来的;判断相关诸概念之间的联系,有必然的、也有或然的,有事物本来固有的、也有在事物动变/互动过程中逐步形成/转化的


我的座右铭是:只求成功因我,不管收获谁多。如果你觉得阅读内容有价值,请广为宣介,让更多人早日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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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22-1-25 17:58:47
【黑氏的存在论的主要范畴包括:质/存在——纯存、无、变易、定在/限有、自在存在、无限(与有限)、自为存在、一与多,量——纯量、连续的量与分离的量、定量、(数量的)单位、程度、比例,尺度——质与量的统一、特殊的定量(度内量变)、量变引起质变(交错线)】【黑氏的本质论的主要范畴包括:根据——(矛盾进展)同一、差别、根据、实存、事物(质料、形式),现象——现象界、内容与形式、关系(力、内与外),现实——可能性、偶然性、必然性(条件、实质、活动)、实体关系、因果关系、相互作用、概念】【黑氏所说的概念不是一般所说的思想观念,而是自我实现/推演/发展的“实体”,其主要范畴包括:主观概念——概念、判断(质的判断、反思的判断、必然的判断、概念的判断)、推论(质的推论、反思的推论、必然的推论);客体——机械性、化学性、目的性;理念——生命(无机性、个体性/能动性、族类)、认识(分析、综合、分类、构造、意志、理智)、绝对理念(思辩的方法:开始、进展、目的、自为的理念)】
【黑氏的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是其自说自话而进行的区分,并不是哲学界的共识/通论。——就一般的哲学观点来看,黑氏的本质论中的很多内容讲说的也是存在或现象,甚至也有相当的部分与概念或认识范式有关;其存在论中相当内容也涉及本质和概念;其概念论中也有相当内容涉及现象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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