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陈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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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第2章:告别语义意义论;5, 语言学语义意义论的缺陷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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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语言学语义意义论的缺陷

如果不将语义定义为“意义”,那么,语言哲学的意义理论就失去了哲学的意义。虽然,在语言哲学范畴上,意义外延远远大于语义。语义与意义在外延上似乎是相等的,似乎又是不相等的。对此问题没有看到一位语言哲学家划清界线。但是,人们还没看到别的语义的定义。语言哲学家们仍是在语义意义论基础上讨论研究语言语义相关问题。语言学的语义定义什么?语言学家似乎不急于回答这个语言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语言学家似乎也不急于回答语言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本书写作目的是为了实现回答这二个语言学的基本理论,以及由它们决定的语言功能等等问题的学术野心。至于采用什么样的理论方法来实现和完成这二个理论目标,本书采用普通形式逻辑与系统论相结合的方法。形式逻辑的分析,综合,划分,定义,还采用系统论的整体性,复杂性,开放性,系统、要素,结构,功能等等

虽然,我们还没有看到语言哲学家、语言学家将语义和“意义”直接等同看待的例子,但是,我们完全有理由和依据认为,“语义意义论”的提法是成立的。因为,⑿ “语言学对意义的研究通常是在语义学和语用学这两个主要领域内进行的。语义学研究语词的字面意义以及词语组合方式的意义。二者一起构成意义的核心或者构成对某特定话语完整理解的起点。语用学则研究如何提炼、充实,或者扩展字面意义以达到对说话人某特定语句的理解。”由此可见,意义一词虽说是多义的,但在这里“意义”与语义是同义的词汇。例如,北京大学叶闯教授认为, ⒀“语言表达是意义与符号相结合的复合体”。应该说,叶闯教授观点中的“意义”与语义完全是同义的。但是,语义究竟是什么?并不是也不能够采用“意义”来解释的。因为“意义是什么?”仍是需要解释。因此,王寅教授收集了二十种意义的定义。但是,一方面,却不是说语义的定义就是意义;另一方面,也不说语义定义是什么?所有语言哲学家们都是稀里糊涂地将语义限制在“意义”的范畴,同时,又将意义定义不断地扩张以满足语言强大的社会功能所表现出来的效用需要。其实,语言哲学家错误地将语言的性质,语言的功能强加给予语义;同时,错误地将语言主体的思维意象力强加给予语义。完全忽视了语义失语症对语言心理学的作用、地位和意义。完全不了解语义物象是一种心理中介物的认识论地位作用。但是,语言哲学理论在逻辑上看,如果将“意义”排除于语义定义之外,那么,以“意义”为中心论题的语言哲学就会终结了。将哲学当成语言哲学的维特根斯坦只不过一面之辞,切切不可听信他的这样一个错误的结论。哲学的论域十分广阔而深邃。不可因为哲学思维离不开语言,便认为哲学即是语言的哲学。

实际上,语言哲学家的意义理论并没有将意义等同于语义,并且拒绝对“意义”的形而上学的追问。逻辑经验主义学说认为, ⒁一个语言表达或者说一个语句、一个陈述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如此这般。严格从字面上理解,逻辑经验论者不可能允许像“意义是什么”,“意义本身如何存在的”这样的问题或提问方式。“这类提问的字面理解与其他形而上学问题一样是危险的,是应该加以拒斥的。”但是,他们却不能将意义与语义直接割裂开来。然而,以这种“意义论”观点对待语义则是更加危险的,它必将导致语言哲学完全背离它的本位语言学。因为语言学的语义概念、观点必须是实体的世界事物,否则,语言就失去了陈述世界事物的功能作用。语言哲学形成这种矛盾状况的原因,在于语言哲学家没有将语义的心理存在的状态确定为一种心理中介物,确认为一种知识的形式,它是既有别于外部语言形式的知识,也是有别于内部语言形式的状态。

然而,意义实在论者并不拒绝语义的实体性质问题,他们只是没有给予语义实体一种知识形式的答案。弗雷格是承认意义是一种实体存在的哲学家,他认为意义是非物质的、非心理的存在方式,它存在于“第三领域”(third realm)。现在,我的物象学理论,很好地创建了弗雷格所预想的“第三领域”,语义物象论和物象知识论是对“意义实体性存在”或对“语义实体”的问题最佳答案、方案。

在现代语言学和语言哲学理论中,语言学家语言哲学家们把语言指称和意义的关系搞得很复杂。人们甚至可以说这种语言指称与意义关系混乱不堪。其原因是,语义意义论中的“意义”与语言所表达的知识对象之间仍然存在一条鸿沟,即“意义”本身不能直达知识的对象。的确,语义须有一种心理中介物与“实在”对象相联结,但“意义”概念并不具有或并未起到这种职能性作用。意义理论的这个缺陷在“符号三角”和“意义三角”的模型中,一目了然。

长期以来,语言哲学界对于意义论的难以解决的悖论问题,深感头疼。维特根斯坦无不感慨地说;⒂“意义的解决就是意义问题的消失。”,但是,“意义问题”如何才能“消失”呢?显然,语义定义问题不解决,意义问题就不可能消失,因为语言是不会消失的,只有通过取消语义“意义”本身才能解决。但是,苦于没有找到代替“意义”概念的有效方案。在“使用就是意义”和“行为就是意义”的方案中,“使用”和“行为”都不足以满足语义的丰富性所要求的表达力和解释力。并且“使用”和“行为”是主体意志的表现形式,它本身需要还原于何处的问题,同时也缺乏解释语义来源于存在于何处?或语义究竟是什么等问题的理论体系。目前,语言哲学界存在否认与坚持语义意义理论二种不同意见之争。坚持语义意义理论是意义实在论者,持否认语义意义理论是意义非实在论者和行为主义论者及意义使用论者。根据叶闯教授的总结来看,双方理论都有难以克服的困难.

我们认为,语义物象论对于意义论导致产生的困难解决,都有很好的有效的说服力。语义物象论(详见第16章)就是一个很好的有效的解决方案,它导致了一种新语义学理论和新的知识论体系的诞生。在这里,我们只选择三个问题予以讨论,其他的问题由后来者做出进一步的研究。

本节将讨论语言意义实在论与非实在论所面临的困境,以及语义物象论是如何能够满足消除语义意义论所面临的困境。

I、意义实在论者不可抵达的彼岸,而物象论则可抵达

在这里,意义实在论是一种维护语义意义论的观点或理论。他们将意义本身都看成一种形而上的实在,从而确立一种“意义事实”的依据,达到解释语义的功能性要求、需要。须指出,语义意义论是哲学意义论一个组成部分。换句话说,本书建立起语义物象理论代替了语义意义论,并非取消了哲学意义论。实际上,本书后面还将运用哲学意义理论来阐明相关理论问题。

语义意义的实在论面临着抽象对象或实体如何个性化,或者,什么是抽象对象同一性(identity)的标准?这样一个困难的问题。因为物象作为事物信息在头脑中形成的心理样态,它与语义表征的对象完全具有“身份”的逻辑同一性和数的恒等性质:identity。此外,在语义意义论范畴上,区分一个可能对象与另一个可能对象的标准是什么,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难题;类似地,寻找一般地区分一个抽象对象与另一个抽象对象的标准,也是一个相当实质的难题。然而,这些在意义实在论看起来十分困难的问题,它们在语义物象理论中都可以迎刃而解获得消除。比如,物象思维,物象种类,物象知识的理论及其逻辑都会出色地轻而易举地区分可能对象与抽象对象的个体化的难题。

语义物象理论就是证明语义具有实在性、实体性的理论,换句话说,物象就是语义的实体或实在性,物象是事物信息在头脑意识思维形成的事物心理样态,物象是语义联系语言表达的对象即实体的心理中介物。通过语言意志场的力量,使物象与世界事物联系起来。物象知识就是语义形态的知识表征,因此,意义实在论难以回答的“如何在认知上把握抽象对象或抽象实在”的难题,迎刃而解。物象理论认为,抽象物象或物象思维是最有效的把握认知对象或实在的方式。在这里,可以说任何抽象语词的语义都可以用抽象物象来解释。

语义物象理论是代替语义意义论有效的方案,物象概念具有语义所要求的表达力和解释力。物象概念内涵和外延以及物象结构、功能和属性的理论,具有满足意义实在论有关抽象对象或实体如何个体化的困难。

实在论者是用意义本身(实在或实体)来说明和表达意义,又用意义代表语义。并且实在或实体仍然没有到达语义意指的对象,还处在头脑思维状态之中。只有行为才能到达语义意指的物理对象。这样行为主义者就将行为当成语义本身即意义。实际上,行为是知识的一种表现形式,行为所蕴含的包含的事物性质、功能、关系才是知识的内容,这些称之为“内容”的东西就是物象结构、物象知识即语义形态知识的心理表征。

II、意义非实在论者不可抵达的彼岸,物象理论则可抵达

语义物象理论是代替语义意义论有效的方案,物象概念具有语义所要求的表达力和解释力。物象概念内涵与外延具有非实在论的还原或替代方案不能给出足够丰富的语义表达和解释。

语义意义非实在论面临这样一种窘境:一个复杂语句的复杂语义学结构和内容,为什么可用行为或使用等等来描述?然而,物象理论认为,物象、物象结构、物象知识等既可由语言文字来陈述,也可由肢体行为操作的程序、结构、系列等表达。或者说,同一种或同一个物象、物象结构等既可由话语或文本的形式来陈述,也可用行为程序系列等形式来表达和呈现。和表达形式物象是语义的实在或实体,语词、句子、语段、篇章等都是对某些物象、物象结构、物象知识的陈述和表达形式。

总而言之,物象理论能够有效满足复杂语句的复杂语义学结构和内容的要求,它们能够给出任何语义表达所要求的结构和细节。

对于非实在论很难解释在第一人称观点下来理解的信念、意义等“思想”内容这个问题,物象理论中的想象物象、自我物象、心理物象等观点规定性内容即可解释“我今天下午想了很多事情”和“我坐在那里仔细地琢磨笛卡尔的形而上学”等心理现象。在种思维过程可用物象思维、物象判断、物象推理等非语言思维状态来理解,运用语言文字只不过是对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但是,用“行为”或“使用”完全不可能说明上述二种思维状态及其知识性的内容。

非实在论很难合理解释思想及语言等明显具有的意向性特征,比如“唐三藏是孙悟空的师傅”等空名问题。他们并非两个物理实在之间的关系。这类问题在许多含有空名的语句中鲜明地表现出来。人们赋予空名的本质对征就不是代表物理对象。说话者、认知者等与空名所代表的对象不可能是物理的因果关系。所以,解释语言中的空名问题需要非实在论者难以承认的意向对象。然而,在语义物象理论中有了意向、意志、意愿的心理物象。意向心理物象就是空名所象征的想象物象,它们是抽象的、无物理因果关系的意向性物象。

非实在论很难合理地解释命题态度语句的语义内容。对于英语中,命题态度语句中的that-clause子语句的语义值是什么?“在包含that从句的句子中,我们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句子仅仅是报导了某一个事实。”行为主义等非实在论方案,很难对此类语句和子句提出可以接受的语义学说明。然而,这个案例对于语义物象论来解释它属于社会关系物象的范畴,心理谓词所涉及的对象是意愿心理物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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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言学 Identity entity Identi clause

沙发
陈才天 发表于 2022-1-21 08:57:1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对于不同语种的自然语言与语义的关系问题,语义物象理论能够成功地解释它们互译的原理。首先,汉语与英语是两种不同语音和字符所构成,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语音物象与文字物象。其次,汉语和英语等各自不同的语音文字符号形式,却分别意指同一事物在头脑中物象即语义同一性,从而构成了两种不同语言相互翻译的基础。

他们无法解释type和token之间明显的区别。

III、“行为就是意义”是一种“行为知识论”的观点

本书主张人类的知识形态有四种:语言形式的知识,行为形式的知识,物象形式的知识,物化形式的知识等。在语言哲学的语言意义论有一个行为主义派别认为,“行为就是意义”的观点。它与物象学理论中的“行为形式的知识”是吻合的。

奎因认为他可以使用奧卡姆剃刀来剃除实在论假设。在各种取消意义,而用其他并非直观上属于意义的“东西”代替意义的方案中,一个方案是行为主义的方案,另一个方案是意义的使用论方案。本节只讨论“行为就是意义”的问题。

首先,对于语言意义的行为主义者提出“行为就是意义”,或是“意义就是行为,或行为倾向”的观点。在语义物象论理论看起来,“行为就是意义”其实是物象知识转换的行为表达,它是一种知识的形式:行为形式的知识。然而,行为主义者只承认将这本书中知识系转化为技术的操作行为,却试图否认一本《量子物理学教程》文本中存在着一种物象知识系统,而且文本记载着量子物理学知识的符号象征--语义的对象物即实体物象。文本形式的知识即语义具有传播功能作用,但这种“意义”并非是语义本身而是一种价值关系。语义性质应指向实体存在,这就是事物信息在头脑思维中形成的物象知识样态。行为是在物象知识指引下发生的肢体操作活动,行为内在的本质仍是物象知识。换句话说,物象知识既可以通过语言文字形式表达、陈述,也可以由肢体操作行为表达、呈现。

其次,语义物象理论的物象结构有效地解决了叶闯教授关于语义的“构造性关系”的要求。物象知识的结构系统理论也有效地解决了⒃“我们所要求的构造性关系,就是在行为与语句,在行为与语句所表达的意义之间的确定而系统的关系。”因为,物象结构和物象知识的理论在逻辑上完全可以有效地解释了在语句的语义表达与行为之间的还原关系的需要。在这里,行为完整地说明和表达了语义的物象结构,证明了语义的物象实在性。比如,一本关于驾驶汽车等机械操作规程的书籍,学习驾驶者就是首先通过语言内容(语义)了解掌握驾驶汽车的知识即在头脑中形成它们的物象知识,然后,通过操作过程将其物象知识转换肢体动作即行为表达出来,达到熟练掌握驾驶汽车的状态。人们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驾驶汽车的能力,其实就是记忆了操作汽车的物象知识的表现。

最后,所谓“行为就是意义”观点实际上还是意义论的范畴。试图用“行为就是意义”即行为就是语义来取消意义理论,几乎是一个人试图揪住自己头发使其离开地面一样困难。因为它一方面用意义来证明行为,表明它还是以意义为中心的语义论。另一方面,它又要取消意义即试图用行为代替语义。如果一本《量子物理学教程》文本中贮存的不是相关量子物理学物象知识,而是一系列“人的行为”的话,那么,人的行为的结构是依据是什么产生的呢?但《量子物理学教程》文本中贮存的也不是一个空泛的“意义”观念,而是贮存着量子物理运动规律等物象知识,这种知识是以物象状态贮存于人脑思维之中的。它们并非存在于文本中,因为它对于不识字的人来说只不过是一本书的物体存在。

参考文献:

⑿【新西兰】凯特。科恩:《语义学》,第1页。陈丽萍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年。

⒀叶闯:《语言。意义。指称》,第34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⒁叶闯:《语言。意义。指称》,第34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⒂王寅:《语言哲学研究》,第21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⒃叶闯:《语言、意义、指称》,30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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