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22-6-3 10:35 
没有点哲学认识论基础,恐怕要认识这些问题有点困难。
在认识论方面,定性定量都是围绕事物的属性进行 ...
谢谢。
首先关于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关系,我认为并不是您说的那样“认识论也是方法论”认识论是直指世界观的,因此它是方法论的结果,而方法论本身应是过程,是定量定性工具的应用和论证。量是什么,性是什么,这是确定的认识论内容,而怎么定量,怎么定性,这是方法论。二者是这么分开的。
在您举的法官定罪的例子里。定罪是实际应用,因此是方法论的过程,但是,对于罪的认识,却是一开始就确定好的,在法学中,罪名法定,对罪名的认识是一开始就有的。而完成对嫌疑人是罪犯的定义,本身并不是在确定对罪的认识,而是对罪名的实际应用过程。
回到您在此处对使用价值的探讨。问题就在于对“使用”的定义,这是对的。我的意见是,“使用”是利用,运用,并没有耗费的意思。这里首先也是确定基础认识。才能对它进行应用。正如法学先有对罪的认识,才有后来的定罪量刑。您是从商品实际出发来判断“使用”的定义,这也算是一种坚持主观符合客观的做法,但却难免有篡改主观用法的嫌疑。因为对词语的概念,总是一开始就确定,我们只是选用合适的词语来表述。如果说现有的词语不能定义,我们才需要去创造一个新的词汇。在这里“使用”的日常用法没有“耗用”的意思,贸然运用,只是平白切断了“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且商品的使用实际也并不必然就是耗用。比如观赏类的商品就不存在耗用的问题,软件类的商品也没有耗用。
对于商品使用价值是生产耗费的等价物,这句话,您说属于定义,这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