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与一个具体的案件本来没有特别关系。
但是随着药案的终结,一种偏激的思想开始出现,将废除死刑与药案做了不恰当的关联。
甚至直指废除死刑是所谓西方普世价值的陷阱。中国对待所谓贪官、恶犯就应该从重从严的实施死刑。所谓乱世用重典。
但我必须指出,所谓乱世用重典这种思想,决不是法治的思想。当司法被当作一种工具来使用,成为民众情绪的宣泄口。于是
公平已经被放到了次要位置。民众的情绪得到宣泄,得到民众的支持变成了最重要的目的。公平与正义将从属于民众情绪和舆论压力,被认为公平与正义比真正的公平与正义更重要。
如果出现这种倾向,对司法公正将是巨大的威胁。
对我废除死刑,我是支持的。
理由很多人已经说过了。我只简单的说几句。
刑罚的作用有四:
1.防止本人继续作恶 (incapacitation)
2.震慑他人未来犯罪 (deterence)
3. 改造罪犯,重新做人 (rehabilitation)
4. 正义复仇 (retribution)。
对于死刑来说,第三点显然不能起到任何作用。那么只剩下1,2,4点了。
对于1.防止本人继续作恶 (incapacitation),来说作用是显然的。
对于2.震慑他人未来犯罪 (deterence),从理论的角度上来说,刑罚的震慑,来自于违法和犯罪的成本。即将要受到的刑罚。对于蓄意谋杀的人,一定会做成本分析,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就会行动。对于临时起意的谋杀,往往不考虑成本。至于成本是多少,就是刑罚的数量。特别要指出的是,我认为死刑未必是成本最高的刑罚,终身监禁可能成本更高。
对于4. 这是支持死刑的最重要的原因。不多讲了。
如此算来,只有1,4是死刑可以体现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死刑成本。
死刑的最大特点是不可撤销,不可悔改性。一旦出现误判,错判的情况,死刑犯根本没有机会复活。无论是对被错杀者,还是司法公正本身而言,都是巨大的成本。
而采用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上述1,4两个作用。
如不可撤销、不可减刑的终身监禁。同样可以防止其继续作恶。
而复仇而言,当然终身监禁不如死刑更能满足被害者及家人的心理满足。但须知,司法公正不是以满足被害人心理补偿要求为标准的,而是以公正为标准的。
因此可以看出以不可撤销、不可减刑的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具有积极的意思。一方面避免了因错判导致的错杀,从而可以实现错判的补偿。对错误进行弥补。同时并不会导致罪犯的继续作恶。
下面我就药家鑫案谈我个人的看法。对于药案,我是支持死刑的。为什么。
因为
第一,目前没有废除死刑,而依据目前的法律,其行为显然符合死刑的条件。考虑到其行为,实在找不到可以从轻的理由。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现行的司法制度,不存在除了死刑之外,能中止本人继续犯罪的刑罚。一旦判处死刑缓刑,可能在数年后减刑出狱。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第三,就是我要谈到的,震慑他人犯罪的问题。如果情节这么恶劣的案件,最终获得减刑,从而使犯罪的成本大幅降低的话,那么就会让别人产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可以降低犯罪、违法的成本的想法。从而刑罚将毫无威慑力。我在此赞成对药执行死刑,不是因为支持死刑,而是因为我们目前的刑罚中,药的罪行达到了死刑的标准,且没有从轻的理由。因此就必须执行。否则将改变其他人的预期,修改违法、犯罪的成本预估。从而将大幅降低震慑他人犯罪的作用。从这点也可以看出,震慑他人犯罪的关键,在于量刑的一致和持久性。不因罪犯的权势、地位、其他政治形势、舆论压力而量刑,只因罪行本身而量刑。
那么为什么我一方面支持废除死刑,而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又支持执行死刑呢。这就是我们要努力的目标,及根据现实情况所做得最公正的选择之间的差距了。
废除死刑,必须要有几个前提。
1.
必须要有不可减刑的真正的终身监禁来取代死刑。这点确保了防止本人继续作恶的功能得以保留。
2.
司法震慑是有效的。即司法的量刑应保持一致性,确保因罪行本身而量刑,而非罪犯的权势、地位、学历、贡献、政治形势、舆论压力而量刑。让想犯罪的人,对犯罪成本有了明确预估,而让他们知难而退。
3.
司法的执行性要强。即判处了不可减刑的终身监禁,就决不能减刑。
废除死刑是国际上基于人道主义及法学实践结果的必然发展趋势。而所谓“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则根本就是帝王政治的体现。因此对药案的结果与高院关于少杀,慎杀的态度不冲突。
也不是什么“废除死刑”言论的失败。废除死刑恰恰为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专业性、权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亦是国民对司法体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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