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值(简称价值),是凝结在商品里的劳动,用社会必要劳动来核算(商品价值不等同于社会必要劳动,不是某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是多种社会必要劳动的混合,譬如面条这种商品,里面包含小麦的社会必要劳动,加工面粉的社会必要劳动,加工面条的社会必要劳动等等,等等)。价值量,就是劳动量即劳动时间,是多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混合。
面包和布匹都是商品,是不同的商品。面包有面包价值(即面包凝结的劳动,生产面包的一系列劳动),布匹有布匹价值(即布匹凝结的劳动,生产布匹的那一些劳动)。面包价值不是布匹价值,面包价值里面不会有布匹价值(即生产面包的劳动,不是生产布匹的劳动,不包含生产布匹的劳动。当然,这不排除另外的意思,譬如,生产面包的时候,有可能用到布匹,消耗布匹,如同用到面粉消耗面粉一样,从而,面包里面凝结的那些劳动可能包含布匹的劳动)。换一个例子来说,打水劳动不是挖土劳动,砖的价值(例如用水和土制砖的手工劳动)不是鱼的价值(例如徒手摸鱼的劳动)。
社会必要劳动,或者说平均必要劳动,是在现有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发生的劳动。
某种使用价值,在这里,就是某种商品的意思。所谓某种商品,这是面包,或者是布匹,或者是肥皂,等等等。进一步细分,面包和面包也不同,有这种面包,有那种面包,等等,等等。换言之,社会必要劳动,是一些商品(若干单位的某种商品)之什么什么劳动,其中,一个商品(一单位商品)有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及其时间。
有人说,某种使用价值,某一种使用价值,任一种使用价值,这些译文其实应该翻译为,某个使用价值,某一个使用价值,任一个使用价值。
其实,某一个商品,任一个商品,肯定是某种的,必须是某种的。某一个面包,肯定是面包这种商品当中的一个,不是布匹当中的一个。换言之,这是把社会必要劳动,定义为一个商品(一单位的某种商品)之什么什么劳动。再换言之,是做了这种规定:社会必要劳动=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
就是说,翻译为某种商品,或者翻译为某个商品,在实质上无差别。当然,翻译为某个商品,不如翻译为某种商品。假若资本论原文上确实是”某个商品“,也不如意译为”某种商品“。
那么或许说了,社会必要劳动不能是某种商品或某个商品的,而是共性商品的(各种商品的共性),或者是总商品的(各种商品的混合)。这个,这个天马行空,吞吐宇宙,小仙女的思维是无边无际啊,玄而又玄,妙不可言,俺们人类跟不上,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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