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里,按劳分配是怎样的?这里先简单设想一下。
假定在一个自由人联合的企业里,假如个人收入分为十种级别。那么一线生产工人5级、小组长为6级,大组长为7级,车间主任为9级,厂长为10级。每级相差为二百元。那么,基本工资,工人为10000元,小组长为10200元,依此类推,厂长为10800元。
假定,对劳动产品及其生产费用,充分计算,那么各级自由个人的工资,又会有些变化——假如生产能力一般的一线生产工人收入为13000元,生产能力强的一线工人为15000元,一般的生产组长为16000元——并以此依据推选某个生产能力的强者,为最佳生产管理者。
当然,在这里,即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计划条件下,任何官理的神秘性质,已完全不复存在,而完全以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准绳。
我想,这也应是人类真正民主制度的基本组织方式。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分配。是来自生产要素的分配。假定在按劳分配的初级社会里,生产资料还极不丰富。因此,每个人对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的投入量可能不是一样的。那么就不能不产生这方面的分配关系。马克思在《哥批》中的分析,是撇开了社会主义个人的所有者身分这一层关系的。现在把这层关系加进来。但是一,它已不再成为支配他人的条件。而给予一定的类似利息的报酬。或者说,这类生自息资本在初级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社会里,还不能消灭掉。比如,根据生产的需要情况,利率为看收益百分之十二。如果一个人比其它个人多投入十万元,那么收益,每年一万是一千二,那么十万元就是年收益一万二了。那么每个月收入也很不少,有一千元吧。等等。
——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特征——是循着“实现个人所有权”这一人类历史趋势,而在产品的直接生产过程这一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关系层面上,也即在“共同劳动”或“社会劳动日”中重建(分配、给予、分享)个人财产(以某种簿记形式随时计算并扣除他“私人”在产品生产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对他个人份额以外的社会生产资料的使用费用,等),由以自下而上诞生的“真正民主制度”(《马恩选集》第二卷第377页)。在直接生产过程产生的这种直接选举、随时撤换的高度灵活的组织形式中,奴役他人劳动的资本关系和凌驾个人利益之上的特权关系,是绝不存在的。——虽然这种最初的形式而不是在其发展了的,即确切的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形式中,还遗留着某些要加以限制的旧法权关系,但那已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摘自拙稿从《宣言》等著述看《资本论》“重建个人所有制”结论。
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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