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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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劳动价值论再学习漫笔(31)——浅谈自然资源有偿使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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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3-7-9 18:41:42
zhengyr 发表于 2023-7-9 17:01
《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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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自然资源人人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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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3-7-10 16:13:42
1、马克思肯定了与人类劳动无关的自然资源的自然产出(详见附1)。
2、关于“劳动”特别要以社会化大生产的系统整体的观点来理解,不能用自然经济小农个体的观点来理解(详见附2)。
3、人类劳动还具有知识性、系统整体性和社会性以及可传承性和可反复表现为价值等等的特点(详见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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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3-7-10 16:15:09
附1:“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人在生产中只能象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23,57]
马克思还指出:“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但是,自然界一方面在这样的意义上给劳动提供生活资料,即没有劳动加工的对象,劳动就不能存在,另一方面,自然界也在更狭隘的意义上提供生活资料,即提供工人本身的肉体生存所需的资料。”[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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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3-7-10 16:16:22
附2: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每一个产品都是“总体工人”各个“器官”共同劳动的“社会产品”。恩格斯也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和生产资料一样,生产本身也从一系列的个人行 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而产品也从个人的产品变成了社会的产品。现在工厂所出产的……,都是许多工人的共同 产品,……。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能够说:‘这是我做的,这是我的产品’。”[20,294]恩格斯这里只是提到直接劳动的工人,而作为“总体工人”各个“器官”的劳动在时空距离上又是很大的,其所包含的劳动量更是复杂得无法具体计量的。当然,马克思还感受到了劳动的整体与系统的效应:“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2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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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yr 发表于 2023-7-10 16:18:29
附3:“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26(111),476]
“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加入商品的总劳动时间,即过去劳动的时间和活劳动的时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在于:活劳动的份额减少,过去劳动的份额增加,但结果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总量减少”。[25,290]
关于人类“劳动”,马克思还说了:“应当把一般劳动和共同劳动区别开来。二者都在生产过程中起作用,并互相转化,但它们也有区别。一般劳动是一切科学工作,一切发现,一切发明。”(25,120)
“这种劳动部分地以今人的协作为条件,部分地又以对前人劳动的利用为条件。”[25,120]
马克思还进一步认识到“科学劳动”的巨大作用:“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一种从属的要素。”[25,212]因此,在社会化的订立劳动合同生产的系统的整体的共同劳动中要精确区分出各个参与者各自的贡献是不可能的。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中主张所谓“谁创造归谁所得”的提法是不可能做到的和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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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0600 发表于 2023-7-10 17:54:37
zhengyr 发表于 2023-7-10 16:15
附1:“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 ...
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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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但不是跟地主的结合,地主这种寄生虫是不需要存在的。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每一个产品都是“总体工人”各个“器官”共同劳动的“社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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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但总体工人不包括地主。

“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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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敲诈劳动者地租的行为不是必须的。
地主收地租的行为,既不是体力劳动,也不是科学劳动,纯粹是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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