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ttss在2006-10-29 14:20:00的发言: 能详细点吗?就是
1/ 不做任何奖励甚至做负奖励时也会利他的人。
sungmoo斑竹的发言总会让人有所收益,斗胆解释一下,^_^
如果目标是:“奖励”利他精神,无需建立此制度,因为有没有奖励,真正利他者都会利他。没了制度,也就没了区分的需要。
如果目标是:“激励”利他行为,无需去识别。因为无论真假,反正利他被实施了,目标实现了,识别出来做什么?
如果目标是:真正利他者才该得到奖励,反之则不该,或少奖励。似乎是需要去识别的。但其实还是不需要。因为,只要识别机制有效,从被建立和实施的时刻起,或者利他者都必然是真正的利他者,或者就没人去利他了。“假好人”不会愿意自己被标示出来。“真好人”则担心自己被识别成赝品。
其实,识别出来做什么呢?如果不是要标示谁是“真好人”,谁是“假好人”的话。就是为了节约奖励支出。但,真正的利他者不需要奖励,需要激励的才需要奖励,两者的意愿价格不同,社会多半给出的是一个平均价格,而凡是奖励的都是利他的。这样,似乎不存在奖励浪费与否。
奖励可以激励利他行为,除了奖金,也许正在于其混淆了“真假好人”,此信息混淆构成了其主要的激励部分。消除了此“投机”的可能性,就会消除了此制度本身。而想要消除投机可能,则似乎只能是取消该制度。
也许,真的想肯定利他的精神价值,根本就不该建立物质奖励制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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