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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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的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
进口税则、 出口税则等。
一、 进口税则
进口税则商品分类目 录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 进口税则税目税率表设置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最惠国税
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等栏目。
(一) 最惠国税率
根据《条例》 规定,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
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适用最惠国税率。
如税率中间有“#” , “#” 前后分别为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适用税率。
以从价方式计征关税的最惠国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栏中直接列明; 以其他方式计征关税的最惠国税率在脚注中列明。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在最惠国税率栏中列明; 其税则号列前标注“ex”, 表示适用该税率的应税货物以货
品名称栏中的描述为准。
(二) 协定税率
根据《条例》 规定,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适用协定税率。
根据《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大韩民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施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文莱达鲁萨兰国、 柬埔寨王
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马来西亚、 缅甸联邦共和国、 菲律宾共和国、 新加坡共和国、 泰王国、 越
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施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智利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
施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
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施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施协定税
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新加坡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施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秘鲁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
施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共和国的部分
进口货物, 实施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士联邦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瑞士联邦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施协
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冰岛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冰岛共和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
施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大韩民国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施协
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施协
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及相关协议, 对原产于格鲁吉亚的部分进口货物, 实施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