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是蠢货!
第一,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废品上的耗费是不是“以更大代价获得更小生存”到底是应该由耗费的结果来判定还是由耗费的来源来判定。这就像一种耗费是不是产生了废品一样,如果依据的不是耗费的结果,而是耗费的来源,那么世界上还会有废品吗?那你关于存在废品观点就全都是垃圾了!
第二,耗费的补偿只能是对耗费的补偿。补偿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先预收款,然后再耗费生产交货,这也是一种补偿方式。但这绝不是前一时期耗费补偿后又拿来对后一时期的耗费进行补偿。
至于人与人之间的所谓补偿我也早教过你了:如果甲从乙那里获得了1000预收款,乙就产生了1000的账面耗费,甲则得到了1000的预补偿。甲用这1000生产产品就是实际耗费了1000。甲再把产品交付给乙,乙的账面耗费1000就得到了补偿。
但是,如果甲生产出来的是废品,那么这废品上的1000耗费是无论如何得不到补偿的:或者甲赖账不归还乙的预付款,那么乙的1000账面耗费就变成了实际耗费而得不到补偿;或者甲另外筹资归还乙的预付款,那么甲筹资的1000耗费就没有得到补偿。
所以,不管你如何颠三倒四,只要是废品上的耗费总是无法得到补偿的,区别只在于这个耗费由水来承担而已。你把承担者的变化说成是废品上的耗费得到了补偿,就是小学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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