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会计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及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不征税。 2.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赠与行为特指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公益性赠与)
(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1.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 2.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三)合作建房 1.建成后自用:暂免; 2.建成后转让:征税。(四)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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