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得沸沸洋洋的电信业反垄断案件好像一石激起来千层浪,自从中国出台反垄断法以来,唯一一件应用反垄断法的事件就是汇源果汁的并购案,但这次案件的最终结果早已经偏离反垄断的本身内涵而折射出极强的民族主义情绪,如果是内资企业收购外资企业,可能反垄断法根本就不会提到台面上来。
从此之后反垄断这把利剑就从来没有使用过,尽管在中国很多中央企业顶着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帽子实行垄断,但这也是明摆着的事情,根本就没有人举证控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反垄断法对事实形成的国家垄断存在法律豁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众多并且分布广泛,没有人站出来将垄断国企告上法庭,最多只是在网上声讨一下。
但这次反垄断调查去没有任何征兆,只是央视一则简短的新闻将消费者长期以来积攒下来的不满一下子引爆出来。但这其中的问题在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到底有没有违反反垄断法?
新闻报道中提到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在公布调查的进展之时,已经指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领域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了2/3,满足“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的判定条件,所以必须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但问题在于仅仅是市场份额高就是垄断吗?有一点很可笑的是反垄断法规定只要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超过一半,两个经营者合起来的市场份额超过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超过四分之三就可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不知道这个法条的理论根据是哪里来的,难道就是产业组织理论中的Cournot模型?但根据Cournot模型推导出来这个结论前提假设是线性需求和常数边际成本,本来教材上用这么简单的假设就是为了方便教学以给人直观的理解,但现在居然直接写进法律而没有人提出质疑?
垄断究其字面意思就是属于一种行为,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并不直接反对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而是反高集中度市场结构下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也明确提到了反是以下三种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排除竞争的经营者集中。在发改委反垄断调查中也明确认定电信和联通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换句话说也就是反对他们实行价格垄断,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实行高价,对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实行低价,也就是价格歧视。
但这里价格歧视能作为垄断行为的充分证明吗?现实生活中存在价格歧视的情况太多了,很多地方的会员折扣都属于价格歧视,那么说都要反了?
真正的价格垄断还是指经营者索取的价格要远远大于边际成本,所以在这个案子中不应该按照对不同企业索取不同的价格来认定价格垄断,而是应该把电信联通所有的价格与边际成本相比较,如果索取的高价和低价都远远大于边际成本,那样才能认定是价格垄断。如果高价高于成本而低价低于成本,这就是电信业广泛存在的交叉补贴了,还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更为可笑的是媒体居然把我国互联网接入价格与发达国家的接入价格进行对比,好像是说我国的人均收入不高,但接入价格却是发达国家的N倍。尽管发达国家的电信业的竞争程度好像比我国要高,但也并没有严格的理论证明这一点是对的。而且这种论调还忽略了一个事实是我国的基础设施还不完善,幅员又比较辽阔,造成电信服务的成本也较高,价格比发达国家高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这一点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垄断行为。
在此我并不是为电信联通的垄断进行辩解,而是从产业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待这起反垄断调查。在西方研究产业经济学的本来就是在反垄断案件中进行举证的,但在中国,我们产业经济学的研究人员却集体失语,真是学界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