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梅占威常州
四大制度
1-6条:登记制度7-8条:文书物权制度9-14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15-21条: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条
该解释出现的原因是: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当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产生权属争议的,应当先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防止一个误区:防止“把不动产登记簿当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作为金科玉律{物权法第十六条}。其原因在于没能正确理解“权利与登记的关系”→“真实权利状态决定登记而非登记决定真实权利状态”。回答了“想改房产证上的名字,该先打哪种官司"的问题。→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该司法解释的后半部分“当事人已经……除外”,即上述争议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解决的,不再由民庭审理。结论: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该第一条:→--》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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