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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知识产权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关系研究——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为视角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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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洪涛,单晓光
            摘  要:知识产权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淀和升华,对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各种主体的利益冲突具有潜在的协调和平衡作用。只有创建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的、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遵循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良性互动的运行进路,知识产权制度才能找到走出困境和误区的出路。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知识产权文化;困境与出路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淀和升华,对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各种主体的利益冲突具有潜在的协调和平衡功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具有引导和匡扶作用。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中,知识产权文化也是最有可能被忽视,而创建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恰恰是走出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困境的最佳思路之一。令人欣喜的是,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规定把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作为五项战略重点之一,把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作为八项具体战略措施之一,要求在五年内初步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什么是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如何,知识产权文化在知识产权制度走出困境与误区的进程中的作用如何,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
  
1  知识产权文化的概念与结构
  1.1  知识产权文化概念:狭义文化观的选择
   知识产权文化这一概念是2003年5月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WIPO经修订的2004-2005年计划和预算草案》中首次明确提出的,明确把创建知识产权文化作为WIPO工作的一项重点计划。其思路是促进和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各有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该国全国范围内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然而,WIPO没有进一步解释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但毋庸置疑的是,对知识产权文化的理解是建立在对文化、法律文化的理解的基础上的。
   首先,文化概念的不确定性造成了知识产权文化概念的含混,就知识产权而言,这种文化观念的含混具有更大的负面作用,使得关于知识产权文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正当性可能会受到质疑,被认为是生造概念的跟风和应景之作。克服文化概念的不确定性,要求研究者必须选择对应的文化观。文化观主要包括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的文化观将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根据这种定义,文化被视作为某一时期的某一特殊社会生活方式的整体称谓。如当代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是指那一群传统的器物、货品、技术、思想、习惯及价值而言的,这个概念包容及调节着一切社会科学”。《辞海》则将文化解释为:“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英国文化学者泰勒的一个著名文化定义也认为:“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文化本身是由某种知识、规范、行为准则、价值观等人们精神或观念中的存在所构成。文化影响并型塑人们的行为,但文化并不就是人们的行为本身;文化外化为种种社会制序,但文化本身并不就构成种种制序;文化对象化、物化或者说昭显在人所创造的各种器物、社会组织机构之上,但文化概念所涵指的对象性并不就是各种人造器物和社会组织机构。著名的人类学家古迪纳夫的表述被认为是狭义文化观的经典概括:“一个社会的文化是由人们为了以社会成员所接受的方式行事须知和信仰所构成。文化不是一个物质现象。它不是由事物、人、行为和情感所构成,而是它们的组合。文化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事物的形式,是人们洞察、联系以及解释这些事物的方式”。
  对法律文化的理解必然会受到文化概念的影响,受三种文化观的制约。相应地,法律文化所涵盖的内容也因为对文化概念的理解的不同而扑朔迷离。比如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就是“在一个在社会中存在的,与法律相关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总和”。有学者则认为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过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和”。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就是“关于法律的传统的或习惯性的思想和行为”。总之,法律文化渗透在人类法律实践活运之中,既体现在作为隐性的法律意识形态之中,也体现在作为显性的法律制度的结构之中。法律文化既是历史文化的遗留,也是现实的人类创造,过去的人们创造了法律文化,今天人们仍在发展着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种集历史与现实,宏观与微观,静态与动态于一体的文化。作为社会整体文化的一个部分,法律文化使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行为置于特定的文化类型之中。无论是在初民社会还是在发达社会里,法律文化都是传递行业传统的重要工具。因此,法律要具有强大的生命必须有文化的支持,即法律要深植于文化之中。对于社会来说,对法律的实践,不仅仅是因为惧怕国家强制力的结果,而是法律是否能为社会所接受,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因此,法律的运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文化的实现。
  毋庸置疑,法律文化和权利文化是属于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下位概念。定义和理解知识产权文化,同样必须选择对应的文化观,否则后续的分析无法进行。笔者认为,广义的文化观印证了“文化是个筐,什么都能装”的俗语,且不具有理论分析的可操作性。中义文化观所包括社会观念形态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也就是说,文化本身就包括制度,再去谈论文化对制度的影响,文化和制度的关系,容易陷入谈论观念、制度对制度本身的影响这样一个使人不知所云的怪圈,无助于对制度问题的分析与研究。狭义的文化观将文化的中心放置于人类的观念、意识层面,和制度一起成为中义文化观即人类精神之产物的两大主要构成。对文化作狭义的理解是具有更广泛性的趋势,而且从文化理论和文化建设来讲,应该使用狭义的理解,狭义的文化是严格意义的文化,即人类的精神现象和精神产品。鉴于此,笔者试图从狭义文化观的角度来理解知识产权文化。只有如此,才能把探索目光集中在知识产权文化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上,而不至于被不必要的文化的构成要素所羁绊。
1.2  知识产权文化结构:知、情、意的统一
  不可否认,知识产权文化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论是否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文化反映的是特定时期的人们对知识生产以及对知识的生产者的认识和态度。既然我们拟从狭义的文化观的角度去理解知识产权文化,那么,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知识产权文化的构成就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文化的“知”(认识和知识)、“情”(情绪和情感)、“意”(意向和意志)三个部分,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知识产权文化中的“知”(认识和知识)认知是指人对世界万物的感知、认识、了解、知识、理论、经验等,总体上就是头脑中对客观事物或客观世界的反映。认知具有从低级到高级、从感性到理性、从个别到普遍的多种层次。知识产权文化中的“知”就是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知识,即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可以说,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是知识产权文化的第一要素,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学习,对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及其效果的认识,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的认识,等等。知识产权事业越是发达、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越是丰富和完备,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文化在认知方面水平越高、越成熟。
  (2)知识产权文化中的“情”(情绪和情感)
  情绪和情感是人对周围现实和对自己的一种特有的心理反应,包括自觉的和不自觉的喜、怒、哀、乐、爱、恶、欲等,即所谓的“七情六欲”。知识产权文化中的“情”,就是对知识产权的情绪和情感,也即人们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对知识产权的态度不仅仅个人才有,每个群体、民族、阶级和国家也都有着对知识产权不尽相同的态度。这种集体化知识产权态度往往更能体现一定社会的知识产权文化面貌。相对于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而言,对知识产权的情绪和情感的主要特点在于它们的内容并不限于对知识产权了解本身,而是表示在一定认知的基础上,人基于自身的因素而产生的对知识产权的情绪、情感。包括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好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期望的高低,对知识产权及其权利人的尊重与否,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容忍程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实施的满意程度等等。
   (3)知识产权文化中的“意”(意向和意志)
  意向和意志是指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自己的行动以实现目的的心理状态和思维过程,往往表现为很强的、并且保持一贯的某种思路和取向。知识产权文化中的“意”,就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意志、意向,决定了人们的知识产权行为模式。由于知识产权的意向和意志决定于知识产权主体自身的诸多因素,所以往往是多元化的。这是因为当今世界上国家、民族、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知识产权意向和意志,不仅有差异,不能互相代替,甚至有时还彼此对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意向和意志会导致不同知识产权相关主体行为模式的差异,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方法和方式也因此往往大相径庭。知识产权的跨文化冲突由此而来。
  
2  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困境、误区及其文化成因
  2.1  囚徒困境:中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
  囚徒困境是一个经典的经济学案例,甲、乙两个嫌疑犯被警方逮捕了。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他们有罪,在把两人分开关押之后,分别和他们见面,并提供相同的选择:如果其中一个作证检举另外一个,而另外一个保持沉默的话,这个沉默的同谋将被判处整整10年监禁,背叛者将被释放。若两个人都保持沉默,警方只能给每个人6个月的轻微指控。如果两个人都背叛对方,他们都将被判处2年监禁。可以看出,当两个囚徒都出于自私动机而检举对方时,并不是最佳结果。只有当他们进行“合作”或按利他主义行事时,才是最好的结果。实际上,“囚徒困境”是“失败的市场经济”现象。在一定条件下,适当地利他所得到的好处往往要比无限地追逐自利好得多,恶性竞争只会导致两败俱伤。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贸易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而且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到处都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不论是人世过程中以及人世以来的知识产权谈判,还是不断涌现的知识产权涉外纠纷和诉讼都体现了中外知识产权制度激烈的冲突与碰撞。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而言,从产生到发展只有短短20多年的时间,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还显得稚嫩。中外在DVD专利标准、传统知识、民间文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等领域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有的愈演愈烈,甚至有引发贸易战的危险。这些制度上的冲突真实反映了各方的国家利益,但从根本上说是中西方知识产权文化的冲突。
   中国自古主张自然和谐,西方国家则把激励竞争放在第一位。在我国已经加入WT0,逐渐分阶段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新形势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路确是明智之举,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其中中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和谐发展成为其中重要的;—个方面。竞争与合作是一对矛盾,由于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以及人们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所以难以很好地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一些“游戏规则”,我们不仅应以宽容的心态接受它,以合作的态度执行它,而且应尽量避免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中“囚徒困境”给我们带来的损失。当然,也不能一味迁就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上的无理纠缠,要在知识产权文化上凸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独立品格。
  2.2  窃书不为偷:“盗版”的文化解读
“盗版”如今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不容回避的难题,说其复杂,是因为“盗版”并非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还涉及到人们对盗版的认识,国家对待“盗版”的态度等。应该说目前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比较健全,而且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修改以适应加入WTO后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特别是美国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盗版”问题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击“盗版”,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情形下,为什么现实生活中还有那么多肆无忌惮的“盗版”,甚至认为侵权是必然和不可避免的?在相当多的地区“盗版”活动有增无减,甚至愈演愈烈,致使国际贸易纠纷不断。难道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出了问题?问题决不止在于此。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和深入的理解,对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知识产权文化的冲突视而不见。
  笔者不打算进一步对“盗版”问题做纯粹法律或道德的分析与拷问,只是想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来分析“盗版”问题。我们知道,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和相互的责任,而且儒家学者一般以传播知识和道德为己任,并不在乎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和偷盗,并以作品能在社会上广泛传播而自豪,而不论作品传播的方式。于是就产生了“窃书不为偷”的思想观念。哈佛大学法学院安守廉教授在其著作《偷书不算偷:中华文明中的知识产权》中认为从中国至今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事实,可推知中国自古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的保护;中国古代有过的,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而郑成思教授则反驳说:“在‘孔乙己’这一特例中,其窃书确是为了出售换钱,可以说是某种程度的‘商业目的’。而大多数情况下古代及今天的个别‘知识分子’偷书自认为‘不算偷’,主要是为了自己去阅读,并非出于商业目的”。但是,如果把书换成其他物,比如房产、汽车等,就不会有“窃X X不为偷”的说法。可见,虽然偷书侵犯的是他人的物权,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但这里面显然隐藏着传统文化对著作权的漠视,这也许正是盗版盛行的文化动因。尽管安守廉教授以此为切人点来否定中国自古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但他的论据中确实注意到中国传统文化与现行的知识产权文化在根本观念上的冲突,是我们在处理盗版等类似问题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2.3  述而不作:自主创新精神的匮乏
  与“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同步,建设创新型国家拉开帷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期,到2020年我国将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在关键时期、重要时刻,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在为之欢欣鼓舞之余,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简单地说,我们的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的力度还不够,创新还没有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在我国还没有培育起来创新的文化氛围。在我国核准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来自国外的申请占绝大多数,且技术含量较高,发明专利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来自国内的专利申请占很小的比例,技术含量较低,而且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居多。在我国一些看似强大行业中,拥有的核心专利技术少得可怜,如家电等行业。
  在农业经济时代,中国以四大发明而闻名于世,但这些发明就没能再转化为技术创新。当西方列强用我们发明的火药制成的枪炮打开落后中国的大门的时候,我们的火药仍然主要停留在原始的鞭炮生产上。为什么工业革命没有首先发生在中国而爆发在英国,而“那些被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们认作是产生了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所有主要条件,在14世纪的中国几乎都已经存在了”。这也正是“李约瑟难题”提出的困惑:“我们所面对的是一系列惊人的科学创造精神、突出的技术成就和善于思考的洞察力。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现代科学,亦即经得起全世界的考验、并得到合理的普遍赞扬的伽利略、哈维、凡萨里乌斯、格斯纳、牛顿的传统——这一传统成为统一的世界大家庭的理论基础——是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发展起来,而不是在中国或亚洲其它任何地方得到发展呢?”伴随着对“科学”、“文化”的深层次思考,“李约瑟难题”一直是我国科技史界和自然辩证法界讨论的老问题。笔者认为,从文化特别是知识产权文化的层面去寻找“李约瑟难题”的答案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探索路径。
  在古代的中国,引用和抄录先贤的著作是中国文化中知识创造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所以复制他人作品在当时不会受到谴责,相反却一度受到重视和鼓励。因为这显示出对古人的尊重和了解,显示出原著的伟大和重要。《论语》述而篇:“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比于我老彭.”其意思是:“我只传述旧作,不进行创作,笃信而喜爱古代文化,私下把自己和老(老子)彭(彭祖,商朝的一位贤大夫)相比”。就孔子的实际文化活动来看,删《诗》、《书》,定礼、乐,赞《周易》,修《春秋》,的确是编辑整理古代文化典籍,并无自己的创作。这种庸俗的创新观影响了我国创新文化的形成,在观念上束缚了创新主体的思维。20世纪50年代以来,学者们在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技术创新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技术创新理论认为科技对经济进步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的,而制度创新理论认为技术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构成了经济增长的两大要素。创新的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活动和推动经济活动的关键。当然创新并非单纯的科学技术问题,它涉及与金融、法律、政策特别是文化的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就与创新具有紧密联系的知识产权文化而言,离开了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的成果和效率就得不到保障,就谈不上知识产权文化的积累,更不用说知识产权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了,知识产权文化积累和发展的过程就是制度创新的过程。缺乏激励机制的制度设计,述而不作的知识产权文化观念,恐怕是现代科学没有发轫于中国的主要因素之一。努力培育和发展富于创新精神的知识产权文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文化动力,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是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必须正视和改进的重要课题之一。
  
3  知识产权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3.1  知识产权制度孕育知识产权文化
  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度办事的规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方法,具有很强的刚性,具有强制性、工具性以及时效性。知识产权制度也不例外。知识产权文化可以看作为特定群体所共享的、社会地承传下来的知识和意义的公共符号交流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则是知识产权文化在社会实存的体系结构上的体现、固化、显化和外化。知识产权文化并非空中楼阁,知识产权文化可以从对象化的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器物和知识产权制度上,以及从种种可观察到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现象中被体悟出来,或者从相关的知识产权语言和书籍的文本中解读出来。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方式,必然受特定知识产权制度的制约和调整,久而久之则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
  而且,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孕育不同甚至相互忤逆的知识产权文化。这必然会导致知识产权文化间的冲突,在知识产权文化的冲突和碰撞中,强势的知识产权制度势必会影响弱势的知识产权制度,导致其制度的变迁和趋同,进而孕育出新的知识产权文化。所以,知识产权文化正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和交流中不断发展或变异的。
3.2  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制度均衡和制度变迁
  “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可是法律的创制者们却发现他们的法律总是让他们失望。“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这里所理解的地方性知识是指建立在整个文化的背景之上的关于法律的认识。所以说,具有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离不开地方性的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可以弥补刚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促进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运行。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功能的实现需要两个条件:制度均衡与制度变迁。所谓制度均衡,就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制度的均衡状态是一种理想状态,而制度非均衡倒是一种常态,因为有大量因素影响均衡。其中文化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一个社会对既定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是否处于一种满足或满意状态,受其知识产权文化的影响。当然如果简单地从合理性、正义性等方面去理解这种满足或满意的状态是十分教条主义的,有时甚至是比较荒谬的。比如一百多年来,美国长期游离于伯尔尼公约之外,并非其不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美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凸显了文化在制度相对均衡中的地位,其强调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知识产权文化观念是抵抗各方压力的强大动力。
  制度变迁就是一种均衡向另一种均衡的转移。而制度变迁的决定因素在于需求与供给的关系。如果只考查对制度安排的需求的话,可归纳为: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无法获得潜在利益(或外在利润)而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能够获得原有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如果一种知识产权制度不能给一个国家带来利益,或者在弊大于利时,在特定的知识产权文化背景下制度变迁就成为可能。比如荷兰在1869年废除了专利法后,创新能力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大幅提升,没有文化的强势支撑,这种极端化的制度变迁是不可想象的。当然,知识产权文化的惰性所产生的路径依赖效应可能会使某些不合时宜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自我强化而难以自拔。因此,在知识产权文化的建立和推行中,既要充分遵循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经济制度、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及社会观念的延续性规律,更应充分关注创新原则和变动性原则之于知识产权法的特质,在辨证的、有机的兼顾这两个几乎互为悖论的规律的运行机制中实现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目标的统一,从而指导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变迁而趋于制度均衡的理想状态。
3.3  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的差异与互动
  制度和文化之间有着既复杂又直接,既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但毕竟各自有着自己的变迁过程和自己的演进机理。认识不到这一点,我们就有可能不适当地或者用文化研究吞并了制序分析,或用制序分析包容了文化研究。但是,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的截然不同的差异和密不可分的联系决定了两者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1)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文化的表现形态不同。如前所述,前者多以法律、政府规章、条例、国际公约等形式表现出来,后者是无形的,是一种精神状态,往往通过有形的事物、活动反映和折射出来。有形的制度中渗透着文化,无形的文化通过有形的制度载体得以体现和外化,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灵魂,而知识产权制度则是知识产权文化的主要载体。
    (2)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对人的调节方式的差异。尽管存在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制度的调节主要表现为外在的、硬性的、不容置疑的调节。而知识产权文化调节主要表现为内在的文化自律与软性的文化引导,强调知识产权各相关主体的自主意识和自觉性,尤其强调心理认同的自控和自律。
    (3)知识产权文化演进一般会滞后于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知识产权的制序变迁往往受到既存知识产权文化观念的抵制、拖拽和制约。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的演进方式不同,前者的演进是“跳跃式”的,而后者的演进是“渐进式”的,二者同处于一个过程之中。从知识产权制度摆脱既存知识产权文化的抵制而实现制度变迁,到知识产权文化认同新的知识产权制度而实现文化更新,如此循环往复而臻于完美。
    种种社会制序是由人们社会博弈的秩序和约束人们如何博弈的规则所构成,而文化则是告知、训规和指导人们如何进行社会博弈的知识、信息、符号、表征和原理的体系。要把知识产权文化渗透到每个相关的主体的观念和意识中,转化为成他们的自觉行动,知识产权制度是最好的载体之一。现实社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会拉动或牵引着知识产权文化的演进,知识产权文化的演进可以加速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知识产权文化更新到一定阶段又可能会催生新的知识产权制度。
4  创建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的、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
  知识产权自身的多重性格,加上知识产品经销商人为制造产品与成本之间的巨大间隙,为假冒知识产品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的诱惑。“付钱使用”的知识产权观念不仅仅是在付不付钱、付多少钱上打转,而且更透着文化和道德的质素。而就中国传统文化而言,它既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价值源泉,同时也可能成为中国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主要障碍。中国有古老的文化,却缺乏现代的法制观念。现代市场经济必须由理性化的法律来规范,知识产权问题也就必须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更重要的是如何创建更加理性的知识产权文化,在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时,既着眼于广泛的国际环境,又着眼于制度使用者的实际需求和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2002年9月,在联合国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法国总统希拉克指出,文化是与经济、环境和社会并列的可持续发展的第四大支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广泛传播以及西方资本主义商业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文化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繁荣富强的重要性。可以说,现在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环境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适合知识产权文化的丰富和发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知识产权文化是解决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难题的有力手段,它可以充分发挥知识资产的杠杆作用,既考虑创新和创造作品的创作者的权利,又顾及广大公众的利益。所以,知识产权制度要顺利运行和发展,必须在全社会构建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在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的同时,扬弃传统文化的糟粕,使知识产权文化能适合社会和时代的要求而为全人类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树立榜样。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有依靠知识产权文化的引导,知识产权制度才能走出困境和误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既不能抱残守缺,也不能完全听命于西方国家的无理纠缠,应该结合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来谋求自身的发展,追求自己独立的品格,创建能与中国传统文化相互融合的、明达知识产权文化,能够保证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而且兼顾各方的利益,让范围更广的利益相关者均能明智而成功地利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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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 产权制度 权制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保护 2008

数点梅花天地春,欲将剥复问前因。 寰中自有承平日,四海为家孰主宾。
沙发
epiedu 发表于 2012-4-26 10:56:3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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