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汉姆0 发表于 2012-5-18 11:42
马克思这样解释:虽然个别资本的生产价格偏离价值,利润偏离剩余价值,但是总生产价格等于总价值,总利 ...
市场价格围绕着商品生产价格上下波动,而不再围绕着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当人们观察到这一事实后,也就证明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现了严重缺陷。在当时,马克思也发现这一问题,他试图通过对价值分配方式的调整,(包括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的调整)以此来“修补”劳动价值论存在的这一“缺陷”,以此证明他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有效。马克思在思想上认为,(注:马克思并未采用科学的实证方法)劳动价值与生产价格,这二者在总量上是一致的,劳动价值仍旧是调节着市场经济活动的价值基础。而问题的关键就出在:“总量”?——这个“总量”到底是以“什么东西”作为“衡量尺度”的价值基础的呢? 或者说,一个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其价值基础的价格总量,而另一个是以马歇尔“均衡价格论”,或以李嘉图“生产价格论”为其价值基础的价格总量,在它们之间,各自本身就不是一个“同质”的东西,岂能“在总量形成一致”?
由于,马克思发现他的劳动价值论存在着缺陷,促使他不得不重新思考劳动价值论的构造。利润平均化趋势这一思想,早在斯密的《国富论》中就屡次提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偏离了斯密的思想,又与现实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所以尽管赢得广大工人阶级的欢迎和认同,但事实不等于真理,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社会实践的严酷经验,以社会主义国家在历次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来看,历史、实践、事实和时间,都证明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存在着大缺陷。
例一:
在马克思对“商品—产品”的抽象中,我们发现,马克思的抽象方法存在着缺陷。马克思认为,在产品前面加了“劳动”二字,就不是对“产品”的抽象,而是对产品形式下的“劳动”的抽象。为此,我们问一下马克思本人:“产品”本身不就是劳动的产品吗?在产品前面,加不加"劳动"二字,对“商品—产品”的抽象,真的就那么重要吗?加了“劳动”二字,真得会变成对产品形式下的“劳动”的抽象吗?
注意:
在这里,对(劳动)产品的抽象=对劳动产品的抽象,但是,对(劳动)产品的抽象绝不等于对(产品中的)劳动的抽象。产品与劳动,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马克思不应将这“产品”概念偷换为“劳动”概念。
马克思曾说,分析商品须运用“抽象方法”,这是正确的,但是,对“抽象方法”的运用,不能违反逻辑学的“同一律”。在对“商品—产品”的抽象中,无论你怎样抽象,抽象到几层,抽象到到其底线,你须承认你所抽象的结果遵循了逻辑学的“同一律”的规范要求,其结果仍然是“商品—产品—用品—物品—.....”等的实体,绝不可能抽象出另类,如“劳动”。
若想要对人的劳动进行抽象,就应该遵循逻辑学的“同一律”的规范要求,首先是“个体人劳动—私人劳动—具体劳动—社会劳动—抽象劳动.....”等的实质,抽象劳动是人的脑力、体力和精神力在纯粹的生理学意义的耗费,这就差不多到底了。
例二:
斯密与马克思在“价值”思考上的比较:
1、斯密认为,财富可分为天然品和制成品二类;马克思认为,财富可分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和满足生产者自身需求的劳动产品;
2、斯密将商品分为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和服务;马克思将商品分为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例如土地、自然资源和个人良心等,它们有价格却无价值);
3、斯密认为,生产过程中,经过“劳动加工这道工序”而制成的商品叫制成品,马克思认为,商品都是劳动的产物或劳动的物化——叫劳动产品;
4、斯密通过实证考察和细致观察后指出,商品具有两种价值特征,一是指其使用价值,二是指其交换价值,即指其购买力。马克思在分析商品及其特征后指出,若想把握住商品本质,须用“抽象方法”才能实现,所谓“抽象方法”,说白了就是“剥洋葱法”。马克思先将商品的最外一层剥去,即剥掉商品所特有的交换属性和需求特质,商品就不再是商品了,变成了制成品即产品。马克思认为,此时的这个产品并非是产品,它是劳动产品,是劳动的结晶,是劳动的化身、是劳动的符号、是劳动的物化....。注意,此时的产品就被赋予了一个特殊的社会意义——即产品不再是产品了,它是一个被马克思戴上了“社会劳动”的光环的产品了。
接着,再往下继续“剥洋葱”,此时,马克思不是对“产品”剥洋葱而是对“劳动产品”剥洋葱了,马克思将“劳动产品”这一层外壳剥掉,即剥掉产品所固有的、本质的特征——即剥掉它(产品)的使用价值及其效用,包括构成使用价值和效用的物质基质等,那么唯一剩余下什么呢?马克思认为,唯一剩下的就是——抽象劳动。(注:其实,什么也没有剩下。)
而我个人却认为,其实,马克思还留了一手,他还没有彻底完成“抽象法”。经过马克思的先后二次抽象,商品中不仅剩余下“抽象劳动”,除此之外,还剩余下另一个东西——“私有制”。马克思为何没有点破这一点呢?我想,马克思可能认为,劳动者的私有制(注:个体的私人劳动)的存在,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是无法解决也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而是通过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才能提到日程上来的问题。但是,马克思已经提出了设想,他认为只要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抽象劳动就变成社会劳动,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手段的盲目调节,就成为价值规律通过人们计划手段的自觉调节。
马克思的观点和思想都是好的,但是他运用的经济学方法却是有问题的。好的思想,好观点,若方法不对头,也不能取得预想的好结果。所以,社会实践告诉我们,目的和手段要相互保持一致性,但这二者却不能混为一谈。
附注:
扼要地解释“必要劳动”。
斯密认为,天然品和天然资源,有时并不能够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并不直接具有满足人们各种不同需求的那些效用,需要人们进行必要的干预,即需要人们通过自身劳动活动,对天然品和天然资源施与“劳动加工”,唯有通过这种人们的“劳动加工”这道工序,才能制成可以满足不同需求的,具有不同效用的“制成品”。所以说,斯密的“必要劳动”,实质是指:那种“劳动加工”的工序,对于满足人们需求是必要的,若没有它(劳动加工),绝大多数的“天然品和天然资源”,都无法直接满足人们的各种不同的需求。
马克思认为,必要劳动实质是指社会的必要劳动。斯密的必要劳动是针对可以满足社会需求所须具备的各种效用而言的;而马克思所指的是,商品中必要劳动,是针对社会劳动而言的,而社会劳动是以社会的平均化的劳动时间作为衡量尺度的,所以,多于这一时间标准的个别劳动时间,就不再视为是“必要劳动”。而在斯密看来,这个“多余”的劳动时间,仍然是“必要劳动”,仍然可以满足社会需求,其制成品仍然具有满足社会需求的效用,所以,它可以实现其自身价值。
总之,斯密将必要劳动与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种效用相联系,而马克思将必要劳动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是否一致相联系,前者是效用价值论的先驱,后者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创立人。孰对孰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最后,须指出的是: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社会平均化”的概念。
马克思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产品是否能够进入市场的价值评判的“门槛”,即以某一产品的内在劳动时间作为评判标准,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本就是行不通。坦率地讲,以商品中所“凝结”的“社会必要的平均的劳动时间”,作为该商品能否进入市场的价值基准,这一评判所述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根据都是不存在的。[注1]
[注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大致有:商品技术品质标准、商品成本价值标准、商品国家安全标准以及商品产业政策(鼓励或限制)标准,等等。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商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应该归于商品成本价值标准,但是,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现行的商品成本价值能够相互一致吗?显然,不一致。所以,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商品的市场准入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为何?根本原因就在于,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单一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原则相联系的,是以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取消价值、货币和市场经济为前提条件的。将马克思“社会必要的平均的劳动时间”,作为商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凡高于该价值评判标准的“多余”的个别劳动时间,都不能作为商品价值而被市场所认可,这样一种做法或观点,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