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hw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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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解析中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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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都借鉴了西欧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但两国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机制却有很大不同。首先,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德国民法制度为基础,而美国的法律制度则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在法律诉讼中,中国是由技术专家对技术问题作出裁决,而美国则是由通才法官和非专业陪审团来裁定技术问题。其次,在中国,裁定知识产权争议的权力被分散到了多个法院和部分行政机关;而在美国,一个法院在一次审理中就能裁定有效性、侵权、可执行性和损害赔偿金等问题。第三,虽然美国法律制度强调“法治”,但裁决者对于待裁定问题的信仰和价值观也可能会影响裁决。在本文中,作者康尼(Patrick J. Coyne)将就以上问题展开讨论。

  关于中、美法院

  在制定知识产权执行制度时,中国参照的是德国的民法制度,而美国则参照了英格兰的普通法制度。在中国的民法制度中,所有规则都被汇编成文,法官根据这些法律对个别案件作出裁决。在普通法制度下,成文法比照其他法官对相同或类似问题的裁定进行解释,因此,法官对个别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灵活性。

  中国的法院系统由4个级别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69个中级人民法院是专利诉讼案的初审法院。管辖区域的确定规则与美国类似,即以侵权发生地和被诉侵权人居住地为准。但两国的证据规则却有很大不同。在中国,一般情况下,谁提出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听证不超过半天(4个小时),整个过程可分为:开庭陈词、法院调查、辩论和结论。

  美国则与中国不同。在美国,州法院与联邦法院是平级关系,但专利和版权问题主要由联邦法院裁定,州法院不得裁定重大的专利和版权问题。不过,州法院可以裁定一些相关问题,例如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授权争议。对于商标问题,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平行管辖,商标所有人既可向州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视法院所执行的权利而定。在美国,50个州和领地的法院系统各不相同,也与联邦法院系统不同,有时候差别甚至还很大。

  美国的联邦法院只有3级: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另外,一些行政机关也对知识产权问题拥有管辖权,例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海关总署。美国目前有93个地区法院,分布在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特区。对于这些地区法院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向13个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包括11个地区巡回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联邦巡回法院。虽然商标和版权问题的裁决可以向地区巡回法院提起上诉,但专利案只能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不服这13个巡回法院裁决的,可向最高法院上诉。

  特定的地区法院必须拥有管辖权和裁判权才能审理争议。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的管辖权和裁判权有时容易混淆。一般而言,外国公司必须与案件发生地有一定关系,才能在该地点被审理。如果外国公司与该地区没有关系,例如没有在境外制造产品,然后通过外国港口按FOB价格销售,而且没有理由认为该产品由其它渠道进入了美国市场,则美国法院对外国公司没有对人管辖权。另一方面,如果外国生产商与美国客户有交易关系,或有理由相信它们的产品由其它渠道进入了美国市场,则美国法院可能有管辖权。使这个问题更加复杂的是,有些地区法院倾向于驳回案件或将案件移交给其它地区法院,而在其它地区法院,只要管辖权有争议,则可能会对案件一拖再拖。任何地区法院都可能对外国公司有裁判权。

  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名目繁多,诉讼程序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对外国公司而言,这些繁多的程序常让他们感到困惑。另外,即使证据与案件相关,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排除。就典型案件而言,这些程序可以分为几个部分:诉答程序(起诉、答辩、反诉),由双方陈述自己对争议问题的立场;披露程序,双方交换信息;专家报告与取证程序;动议程序,可能在审前就解决案件或对案件作出限制;审前程序;审理;审后程序。

  在美国,知识产权争议的诉讼费用较高,而且诉讼双方必须参与一些程序,对很多外国公司而言,这些程序令人望而生畏,甚至令人不快。在这些程序中,最让外国公司担心的也许是审前披露程序。在世界很多其它法律制度中,审前披露程序往往受到限制,或根本不存在。但在美国,除了保护某些律师-当事人特权信息和保密信息外,任何一方均可强迫对方披露相关信息。这类程序的目的是防止意外,而且通常能促使大多数案件达成和解。例如,美国每年有上千宗专利案,但只有不到100宗专利案真正进入最后的庭审。不过,此类程序往往费用高昂,旷日持久。另外,对于本国没有此类审前披露程序的外国公司而言,这类程序似乎是侵犯隐私,但如果不遵守这类程序,又可能会遭到处罚,并可能导致败诉。

  美国法律包含一系列推定和举证责任,其中有些是法律规定的,有些是根据法院以前的裁决而实行的。例如,如果一方对专利提出质疑,则由该方承担证明专利无效的举证责任。更重要的是,有些问题对证据的要求很高,例如质疑争议专利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另外,对于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作为事实证明予以采用,美国有一套详细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在平时交易中可以采用的证据也许不能用作庭审证据。这类规则的目的是平衡当事人在证据方面的需求,防止证据附带的不公平偏见或成见。

  与中国一样,在美国,侵权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而且证明侵权时也可以适用等同理论。与之类似,被告也可以适用申办过程禁反言理论和在先技术理论进行辩护。侵权救济可能包括禁制令、赔偿、诉讼费用、法院费用。禁令救济包括临时禁制令和永久禁制令。但是,在诉讼的时间和费用方面,中、美两国可能有天渊之别。在中国,专利侵权案一般只需要几个月,费用不过几千或几万美元。而在美国,虽然地区法院审案有快有慢,但专利案一般需要2年左右,如果最后达成判决,费用可能高达数百万乃至数千万美元。其中仅审理一项就可能需要1至2个星期,甚至更长。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加上费用过高,在产品被指控侵权期间很难继续销售。

  美国法院与专利商标局不分权

  在中国,裁定知识产权争议的权力由法院和行政机关分权。例如,地方知识产权局无权裁定有效性问题,任何对有效性的质疑只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如任何一方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只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市一中院裁判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该法院的裁决为终裁,极少允许进一步上诉。另外,在中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非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决,而是通过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决解决,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当然,也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向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美国,所有问题,包括有效性、侵权、可执行性和损害赔偿金都可由法院审理。美国专利商标局不裁定侵权问题。有效性既可由地方法院裁定,也可以由商标局裁定。

  效率与公平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知识产权局之间的行政分权有一些优点,例如费用低,速度快。当事双方均可参与,争议解决速度相对较快。在美国,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由相同的法院解决。

  更重要的是,在美国,视所申请的救济类型而定,原告可要求案件由非专业陪审团审理。一些外国公司在本国习惯于将这类问题交给技术专家来裁定,美国法律制度的这个特点可能让他们感到不适应。美国陪审团的审理权是美国宪法赋予的。一般来说,陪审制度能为所有诉讼当事人提供一个较为公平的平台。在小公司或个人看来,大公司经常与专业的裁定者打交道,因而具有某些优势,而陪审制度恰好可以避免大公司的这种优势。

  对于美国法律制度,最让当事人担心的是推理和裁决过程,尤其是陪审制度。在中国或德国,这类知识产权问题由经验丰富的技术裁定者来裁决。对于这些国家的公民而言,将复杂的技术问题交给通才法院或非专业陪审团来裁决有时会让他们感到不放心。不过,这种观点忽略了美国保留陪审制度的主要原因。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第三任总统)曾说:“如果同时向一位农民和一位教授陈述一起风化案,前者会作出正确的裁决,而且往往比后者要好,因为他不受陈规陋习所左右。”

  陪审制度强调运用常识和经验。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与争议的技术细节无关的因素可能会妨碍或干扰裁决过程。例如,法官和陪审员的信仰和价值观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它们的作用要比专业裁定者更大。在某些人看来,例如杰斐逊,这是陪审制度的优点,而在另外一些人看来,这可能是一种弱点。无论人们对它是褒是贬,企业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知识产权报 康尼)

  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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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 产权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Patrick 美国法律 知识产权 英格兰 赔偿金 陪审团

数点梅花天地春,欲将剥复问前因。 寰中自有承平日,四海为家孰主宾。
沙发
bengdi1986 发表于 2012-5-24 09:49: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佛治心,以道治身,以儒治世"这签名霸气呀,shwany哥有几成功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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