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会法》
《公司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
2012
】12号),按照中共中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企业党风建设和领导人民廉洁从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厂务公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知实效、有利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厂务公开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企业行政是推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厂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以及兼并、破产、重组方案;企业投资和重大企业改造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
监事,选举参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工代表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大事项。
第六条生产经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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