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工在农业资本家土地上劳动为例。最初农工1天生产1口粮以满足自身基本生存需要,对应其劳动力价值。随着劳动熟练程度提高,熟能生巧,由原来1天生产1口粮到到后来的1天生产n口粮(n>1)。农工照样拿走1口粮,多出来的(n-1)口粮(价值),就被资本家贪墨了。
资本家贪墨了农工熟能生巧产出的多余部分,也就是贪墨了劳动自身增殖的部分。由于劳动自身生产增殖率越来越高,资本家贪墨的剩余价值也就越来越多。
资本家的利润来自资本家对劳动自身增殖价值的贪墨。贪墨是对他人的剥削。资本家是贪商,贪商与贪官好有一比。有贪墨行为的商人是贪商,有贪墨行为的官员是贪官。贪商与贪官的行为就是贪污。当以贪污罪论处。但是商贪与官贪不同,商业活动与公务活动不同,在商业交换中实行等价交换预估机制,无法确认资本家个人贪墨成立的必然性,所以虽然整体上看资本家有贪墨行为但具体到个别资本家无法判断其是否存在贪墨行为,因此法律上既不能根据个人也不能根据整体进行立法。说个人贪墨据不可查,说整体贪墨法不责众。因此不能对商贪进行立法治理。在现实中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民法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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