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义务
现代公司法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分离,并由此导致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在这种历史现实面前,一般股东是不可能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和管理的,而董事会的经营权限则日益膨胀。权利与义务如影同行。在扩张权利的同时,若不强化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则权利难免有被滥用之虞。
因此在鼓励公司经营者充分施展其才干,以创造更多的公司盈利和股东投资回报的同时,适度强化经营者特别是董事对于公司和股东所负担的法律义务,避免和减少经营者的滥用权力行为,实属理之当然。世界诸国的公司法无不对董事义务作出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但应当承认,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本文从分析董事义务确立的基础也就是公司与董事的关系入手,通过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义务制度的内容,对我国公司立法中董事义务的规定进行评析并对我国董事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本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论述了董事义务确立的基础。在法律上如何确立董事的义务取决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基于不同的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董事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关于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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