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谈一谈教材《政治经济学教程》(第八版,宋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中关于价值决定的问题。
请大家翻到该教材第40页,我们会看到:
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某个商品生产者所消耗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再请大家翻到该教材第257页,我们会看到: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交换的比例以商品价值为基础。
很多同学都由此认为,某商品的价值量就是由生产该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或者说,某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物化或凝结在该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然而,这种观点严格说来并不正确。
不错,马克思的确说过:
“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那末,它的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资本论》第1卷,第5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并且强调说:
“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同上,第52页)
但是,应当注意:在这里对单个商品的价值的理解实际上暗含着一个重要假设,即假定再生产条件不变,而且这种商品必须是能够实现大量生产的、重复生产、大规模生产、社会化生产的商品,即可以在相同条件下再生产出同样的商品。也只有这样,“单个商品”才能够“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
事实上,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还有一个更加严密和科学的表述,即:
“每一种商品(因而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资本论》第3卷,第15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可见,当该商品的再生产条件满足不变的假设时,再生产该种商品与相同商品本身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样的。因此,理解《资本论》第1卷中的那段话时,必须应当认识到其中暗含的理论假设,应当将其与《资本论》第3卷中的更加严密和科学的表述结合起来学习和理解,而象教材中的那种绝口不提其中暗含的理论假设的做法,显然是容易引起对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决定问题的误解。
之所以要注意这一点,正是为了避免对劳动价值论的错用或滥用,试图让它解释一切。例如,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对于那些无法在同一生产条件下重复生产、不可再生产的、独一无二的特殊商品,尤其是一些精神产品如艺术品,知识产品、科技发明等等的价值量的决定则不符合这一解释规则。再例如,作为特殊商品的劳动力,其价值决定则更加复杂,我们在以后还会专门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