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区别是什么?
亚当斯密和马克思都主张劳动价值论,而且都以原始野蛮社会猎人捕获猎物为例说明劳动创造价值,然而他们各自对“劳动”的理解是不同的,这是基于他们对原始野蛮社会中的人与所处环境社会资源的关系有不同的认知有关,这里所说得社会资源可以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土地、资本和劳动三者的总称。
亚当斯密认为猎人对包括土地、资本和劳动在内的社会资源拥有所有权,猎物是地租、利润和工资共同作用的结果,只不过地主、资本家和劳工集于该猎人于一身,社会发展到文明社会后地主、资本家和劳工分属于不同的人,地主取得地租,资本家取得利润,劳工取得工资,他的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包括地主的劳动,资本家的劳动和劳工的劳动。
马克思认为原始野蛮社会的社会资源是公共的,不属于任何个人,猎物只是猎人付出劳动力的报酬,没有人收取土地地租,也没有人收取资本利润,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前提是社会资源必须是公共的,到了私有制社会,地主收取的地租,资本家收取的利润,都是从劳工创造的价值中获取的,从劳工工资中分享了他的剩余价值。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从原始社会至今,有社会资源归公共所有且国家消亡的社会存在吗?原始社会难道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资源是公共所有的吗?
在原始社会出现许多原始人的时候,社会资源属于这许多人所有,在这种由许多人组成而且没有公共法律的社会中,人治就是法制,任何一个原始人都对社会资源,包括对其它人的身体,拥有绝对的权利,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你也是我的,从这点上来说,是无法将他们区别于其它动物的。原始人为了自身生存所表现出来的私有化程度,比其后任何社会都高,在极端自然灾害时期原始人甚至互相残杀以食人为生。公共法律的出现是人类的一大进化,即便是奴隶社会也是如此,奴隶社会的最大进化是人们规定了,哪些庄园和奴隶是你的,哪些是我的,这样一条最基本、最原始的法律准则,比较原始野蛮社会,人的权利无限大,奴隶社会的进化无愧是一种进步。
亚当斯密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资源是私有制,是最残酷的私有,马克思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资源是公有制,是最和谐的公有。两种劳动价值论是在对原始野蛮社会社会资源到底是私有还是公有的认知不同,从而给出不同的定义,尤其是对“劳动”的理解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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