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公开表示,环评作为与经济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体制机制亟需完善。依据环评改革的基本思路,采取多种有利的改革措施,推动修订《环评法》是当务之急。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指出:随着构建“两型”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节能环保作为产业转型的“主题曲”已经唱响全国,然而,若想成为“经典曲目”还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近期,各项环境保护政策陆续出台,但基本属于“善后型”举措,从源头上扼制环境污染,《环评法》改革不容忽视。时代变迁,现行《环评法》已经略显老态,漏洞百出,在根源问题上缺乏约束力:
第一,三十一条是企业未批先建泛滥的“元凶”。《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批先建情形,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20万以下罚款。规定中的“补办手续”为企业未批先建留了“后路”,另外,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实施项目涉及金额一般都上亿,5万-20万的小惩罚企业基本不以为意,于是,“先斩后奏”成风,不管环评是否通过都已成定局。
第二,信息公开制度笼统,公众参与成“一纸空文”。企业环境评估的结果报告不透明,环评数据“造假”严重,造成公民监督缺位,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亟待“责任化”。再者,《环评法》的配套法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内容“避实就虚、避重就轻”,造成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第三,环评机构和环保行政部门挂钩滋生“灰色地带”。环评编制单位和环评审批单位属于行政隶属关系,这层关系的存在让违规企业“有机可乘”,政府官员“有利可图”,行贿受贿不在话下,结果是一大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都能审批通过。斩断这层隶属关系的纽带是扫清“灰色地带”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