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主决定种小麦,结果却遇上了小麦病害,颗粒无收,地主还有资格要农民交200斤粮食的地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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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资格看二者是怎么商量的呀!如果农民当初同意了,那就有资格要200斤小麦!
你原来说农民肯定不同意,我就问你了,如果地主只要一粒小麦,农民同意不同意,你说绝对会同意。
既然一粒小麦绝对会同意,那么同意200斤小麦就是完全可能的了。
所以,如果地主决定种小麦,那么这个决定的风险就只能由地主承担,农民只为地主提供劳动,并要求获取劳动的报酬(例如800斤粮食)。至于地主能够得到多少粮食,则要看土地的使用结果,而不是固定的200斤粮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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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
地主决定种小麦,农民只提供耕种劳动的情况下,
如果农民估计小麦的收成很可能高于1000斤,他给地主200斤之后,自己的收入很可能高于800斤,他就完全可以答应给地主固定的200斤粮食。
总之,农民选择拿固定800斤粮食,还是愿意拿总收成-200斤粮食,取决于他对小麦产量的预测和他自己的风险偏好!绝不是你想象的只能选择拿固定800斤粮食!
我们讨论的是200斤粮食的地租是不是农民用来交换地主土地使用权的。你现在想要要缩小讨论范围的办法来偷换我们的话题,那只能说明你已经理屈词穷、穷途末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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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说八道,我的观点是:当地租是土地收成中的200斤粮食,而且是所谓租期内收成的一部分的时候,不是农民交换地主的土地使用权。
你现在想要要扩大讨论范围的办法来偷换我们的话题,那只能说明你已经理屈词穷、穷途末路了
如果你这里说的“地主200”依然是土地收成的一部分,那当然意味着农民的-200就是对应的土地收成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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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土地收成绝不是-200斤“
你可没说:“-200斤绝不是土地收成的一部分”。
联合体就是联合体,不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简单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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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就是不要脸了吧,哈哈哈哈,甲乙两个人组成联合体,这个联合体不是甲和乙?
联合体做了什么事儿,不是甲和乙做的?
照你的愚蠢逻辑,联合体把犯罪了,法律只能惩罚联合体,不能找甲和乙?哈哈哈
一个人有才能,但没有人把自己的要素的支配权授予他,他能整合个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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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个人这么有才能,那要素所有者就可以让要素听这个人的调配指挥呀!但他没必要把要素卖给或租给这个人吧?
我如果有块地有工具有长工,我就可以授权一个有才能的人来决定“什么时候耕地,用什么工具,用多少人工和时间,什么时候播种,一亩地播多少种子,用什么工具,用多少人工和时间等等。”
我给他优厚的待遇就可以了,我为啥要一定把地租给他呢?
如果穆拉利是精神病,那么当然不能与农民闲置地主的土地进行类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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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不能比呢?租了一块地,然后让地闲着,自己另外挣钱交地租?这尼玛得是多大的精神啊!
就算是发现了更好的赚钱方式,那也应该把土地转租给别人啊,这样自己另外挣的钱就都是自己的了!
这点儿账都算不明白,还不是神经病?
人家当天交钱、当天提车的,车价也没有便宜。所以,你所谓的保管费就是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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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保管费是商家统一核算的呀,大家均摊了呀。
你交了钱以后,人家已经通知你了,你的车已经完工了。这个完工的车当然就是你所有的了。你还想说交到了你手上的才是你所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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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的车暂定是我所有,按流程送到我手里,但也可能调整为其他车。
意志当然都是人的意志,但体现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啊,有的意志体现的是所有权,有的意志体现的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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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要选择一种使用土地的方法,地主不同意这种使用方法,这体现的不是使用权是什么?
你可以说又体现了别的意志,但不能否认它体现了使用权。
地主是用所有权给农民的使用权画了一个圈,使用权不能跑到圈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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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地主是在全部使用权中划了一个圈,让农民只能享有一部分使用权,而不能享受另一部分使用权。
“地主不承担土地使用中所产生的风险”,而不是说决策者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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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扯淡,你说的“使用者中产生的风险”就是颗粒无收收不到地租的风险!
你开始说地主收固定地租就意味着不用承担这种颗粒无收带来的风险,
现在又说地主收一粒粮食的固定地租,还是要承担颗粒无收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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