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很早就从契约或者合同(contract) 的角度思考问题。最初,埃奇沃斯方盒中的“契约曲线”实际上刻画了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下的 帕累托最优的短期契约集合。引入了不确定性之后,“契约曲线”可以被重新解释为阿罗- 德布鲁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契约集合。这种长期契约包含了当事人对未来商品的或然索取权(contingent claims) ,但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因此,一旦脱离新古典的完美市场假设,例如信息是不对称的,那么契约可能无法达成。幸运的是,自1970 年以来,以Alchian 和Demsetz (1972)Jensen 和Meckling (1976) 、Ross (1973) 、Mirrlees (1974) 、Holmstrom(1979) 和Grossman 和Hart (1983) 等人的经典工作为代表,经济学家们发展了一个专门的“契约理论”来分析完美市场之外的契约尤其是长期契约。契约理论在早期也称代理理论,后来发展成为更加形式化的委托- 代理理论或者激励理论。契约理论考虑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对称信息下的收入转移; 二是不同风险态度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 Hart 和Holmstrom ,1987) 。但是,如果当事人是风险中性的,并且可以进入完美的资本市场,此时长期契约和契约理论价值何在呢? Crawford (1988) 证明了,除非引入“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 ,否则难以解释长期契约对短期契约的替代。但问题依然存在:如果长期契约在鼓励专用性投资方面优于短期契约,为什么长期契约没有完全取代短期契约? 换言之,不利于当事人缔结长期契约的成本有哪些? 以Williamson 和Hart 为代
表的经济学家认识到,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费用,使得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incomplete) 。具体地说,可以将契约不完全的原因概括为三类成本(Tirole ,1999) :一是预见成本,即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二是缔约成本,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或然状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证实成本,即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如法庭) 是不可证实的。由于这种“可观察但不可证实”的信息结构假设无须借助不成熟的有限理性模型,因此成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基础。基于对契约不完全性的认识,他们发展了一个新的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 incomplete contracting theory) , 前面提到的委托- 代理理论则可称为“完全契约理论”( complete contractingtheory)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在事前规定了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问题的重心就是事后的监督问题;后者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而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 renegotiation) 来解决,因此重心就在于对事前的权利(包括再谈判权利) 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实际上,契约的不完全性很早就被学者们注意到。Ronald Coase 在他那篇开创性的论文中指出“, 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那么对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Coase ,1937 ,p391) ,这可能是经济学家第一次谈及契约的不完全性。此后,Williamson(1979) 、Klein(1980) 、Shavell (1980) 和Dye (1985) 也都明确提到了契约的不完全性。通过建立数学模型,Grossman 和Hart (1986) 、Hart 和Moore (1990) 的两篇奠基性论文(以下简称GHM)开创了正式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在法学和法经济学领域,契约的不完全性也受到关注,例如Macaulay(1963) 以及更近的Ayers 和Gertner (1989 ,1992) 。不过,经济学上的契约不完全性有时跟法律上的不完全性定义不同。前者特指契约没有充分地状态依赖(insufficiently state contingent) ,而后者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界定为责任或功能上不完全(obligationally or functionally incomplete) ,Eggleston、Posner 和Zeckhauser (2000) 对两类不完全性做了对比。此外, 在政治哲学领域, Rawls(1971) 提出的“无知之幕”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完全契约。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模型和主要结论,继而通过不断放松假设来扩展基本模型,从而导出相关理论。最后,我们介绍不完全契约理论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并做一个总结性评论。作为一个综述,本文的特色在于,尽可能地通过统一的模型得出同类文献的主要命题,这有助于读者理解本文
以上内容部分摘录自《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浏览全文:
作者:杨瑞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100872 ;
聂辉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邮政编码:100872 ,电子信箱:niehuihua @263. 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