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徐生在2007-5-1 19:06:00的发言:
bajjio老兄,你对楼主的贴的论点、论证等问题,有什么看法呢?
1.首先,马克思并没有说,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不应该取得收益,马克思也没有否定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进步性,资本主义社会几十年的成果比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成就都要大的多。马克思可能认为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工人没有生产资料,有可能获得的收入不能满足自身的生存需工会的要和发展的需要,但是同时看来,最低工资法从诞生之日,就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失败的。斯蒂格勒1944年的关于最低工资法的文章就已经作出了论证。一般而言,已经获得工作的工人的工资通常高于最低工资,而愿意以最低工资以下的工资就业的工人将失去就业机会。而工会为了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也会为拉拢工会成员,只考虑工会成员的利益。也会损害到非工会成员的利益。可以说在这两种情况之下,这些工人都获得了不同形式的租金收入。
2.工人的努力程度是不完全可测的,这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关于委托-代理模型的综述中已经被解释清楚了。在Stiglitz和Shapiro的1984年的关于效率工资的文章“作为工人纪律约束的失业”中已经得到了阐述。因此建立在许多公司对于工人支付高于市场出清工资的收入水平可以产生一种负激励,工人懒惰的机会成本是他们一旦不努力工作,有可能收到的惩罚是可能是在被解雇之后,在其他公司找不到就业机会。
3.在奈特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当中,奈特区分了“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概念,风险是可以通过保险规避的,而不确定性是不能通过保险来进行规避的,这就是“企业家才能”的价值所在,因此,企业家获得利润也是理所当然的。这也是企业家与普通工人的最大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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