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马克思并没有说,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不应该取得收益,马克思也没有否定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进步性,资本主义社会几十年的成果比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成就都要大的多。马克思可能认为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工人没有生产资料,有可能获得的收入不能满足自身的生存需工会的要和发展的需要,但是同时看来,最低工资法从诞生之日,就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失败的。斯蒂格勒1944年的关于最低工资法的文章就已经作出了论证。一般而言,已经获得工作的工人的工资通常高于最低工资,而愿意以最低工资以下的工资就业的工人将失去就业机会。而工会为了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也会为拉拢工会成员,只考虑工会成员的利益。也会损害到非工会成员的利益。可以说在这两种情况之下,这些工人都获得了不同形式的租金收入。
在资本主义社会当中,资本家当然可以获取收益。也可以想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当中,其中的私有制企业同样可以获取资本收益。
但是现在我们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国有企业当中,或者在公有制企业当中,如果把资本收益的全部或大部转由劳动者集体享有(进而做个人分配),是否可行的问题,是否有效率的问题。
至于最低工资问题,也可以暂时不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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